“以前我认为不贪不占就是好干部,现在光有这个承诺也是不行的,还要求我们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廉洁上的清白人、事业上的有心人、群众的贴心人和经济发展的领路人,白纸黑字贴在墙上,群众都知道你应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干不好就会被戳脊梁骨。”山东省东阿县一位公务员有领导职务在签下“廉政承诺”书后感慨地说。
“廉政承诺”是近些年一些地方、部门、行业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方式。类似的还有诸如“廉政短信”、“廉政宣誓”、“拜包公”等。
与对公务员一般纪律要求相比,廉政承诺大多结合了公务员的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将廉政要求具象化了,也使监督具体化了。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承诺内容比较空泛、承诺之后监督不够,使廉政承诺流于形式,群众不感兴趣。因而,要使廉政承诺产生现实的制约力量,还需要给监督一个实实在在的支点。
山东省聊城在公务员中开展“我承诺、我清廉”的“廉政承诺”工作,注重做实承诺内容、强化监督机制,力求把监督这个支点夯实。比如,承诺内容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的重点需要落在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
承诺内容必须广泛公示,每年至少两次向干部群众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同时,还将逐步完善廉政承诺的推进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推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农村“事事公开”制度的深化,也为群众监督干部的承诺创造了良好环境。
承诺只是一种态度,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往往就会“承诺一套,做的则是另一套”。而且这在现实中不乏其例。
据《法制日报》报道,因涉嫌严重违纪,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黄安波被省纪检机关“双规”。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黄安波曾于2007年4月10日在温州日报刊发的“温州市县党政‘一把手’廉政承诺”仍然挂在网上。
黄安波在“廉政承诺”中写道:“作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我向全市人民郑重承诺:一是严格带头遵纪守法,自觉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力;是严格带头廉洁自律、干净干事,决不收受钱物,决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家人牟取私利,决不允许家属和身边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牟取私利,切实管好自己、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个“郑重承诺”的县长,撕掉其“廉政承诺”的遮丑布,居然是一个涉嫌严重违纪的贪官,这是黄安波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公开进行廉政承诺,既是廉洁自律的体现,也是监督他律的开启。从实践情况看,监督支点实才会效果实。承诺内容具体、指向鲜明,群众就会一一对照,白纸黑字面前干部就躲不过去。在诸多层面和环节引入群众参与,让群众意见有人听取、群众监督有人受理,对不履行承诺或履行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置,干部就不敢“一诺了之”。
也应当看到,廉政承诺是对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价值引领和制度驱动,是一系列反腐倡廉举措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促使各级干部更好地为民、务实、清廉。它不可能防止少数干部腐化变质,也不可能替代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和对腐败分子的查处。
中央纪委曾经强调,要在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既坚决反腐,又力倡廉洁,更创造监督条件,各级干部的廉政之道才会越走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