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5883400000011

第11章 农业基本法研究(3)

第二节农业基本法的内容

《农业法》作为我国的农业基本法,对我国新世纪农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总则

《农业法》在明确了我国农业法的立法目标,并对农业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后,明确指出:“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基本制度,《农业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农业在新世纪的努力目标,因此,“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关于农业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农业法》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此外,总则部分还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和责任进行了原则规定。

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概述

(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及其制度的总称。在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是基本稳定的,其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是可以变化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适应农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也会作相应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1957年实行的是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合作社的形式;1958一1977年实行的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1978年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建立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根据《农业法》第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一定范围的农民集体,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类型有三种: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具体讨论和研究见本书第四章“土地管理法研究”)

2.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根据《农业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村委会与村合作社关系问题的请示作出解释“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精神分析可知,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而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于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公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和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较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农业承包经营的范围和形式、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保护、承包方经营自主权、转包和农业承包合同的转让、优先承包权和继承人承包权、发包方提供生产服务、“四荒”承包等规定。(具体讨论和研究见本书第五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研究”)

4.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第二章和第九章作了原则界定,其他章节将作专门论述。

(二)农业生产

《农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业生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国家对农业生产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2.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3.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5.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

6.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7.气象事业为农业服务的准则。

8.关于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及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9.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的实施。后面专章介绍。

10.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与合理价格。

11.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三、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这是农业结构调整的根本出路。

由于我国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发展滞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相脱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还很低,1997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仅为0.79:1。在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产值一般相当于农业产值的3~4倍。目前我国初级农产品出口率占80%,深加工产品出口只占20%,而荷兰深加工产品出口占到了75%。这说明,中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助于克服农产品“卖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而且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还可以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但我们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目的,不仅仅是着眼于当前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的困难,更是着眼于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增强农业的竞争力,加快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为此,《农业法》对“农产品流通与加工”作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规定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

传统的农产品加工业是“农民生产什么,企业加工什么,消费者就消费什么”,而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则是“消费者需要什么,企业就加工什么,农民就生产什么”。所以,《农业法》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通过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二)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实践证明,市场流通不畅,是结构调整的直接制约因素,在农产品供过于求、出现卖难的情况下,建立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是促进结构调整的关键。《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三)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疏通“绿色通道”

《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

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四、粮食安全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解决吃饭问题只能依靠自己,粮食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粮食虽然由过去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但人均粮食占有量仍比较低,还要考虑到人口增长、资源束缚和自然灾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粮食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农业法》设置了“粮食安全”一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2)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3)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4)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5)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6)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

五、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农业投入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不包括森林工业)、水利、气象、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以及农村其他事业方面的资金、物资投入,包括劳动积累。农业资金投入,按来源分,主要包括:国家(含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农业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乡镇企业支农资金、农业劳动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农业利用外资等部分。

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影响,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加入世贸组织,体现加大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提高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要求,《农业法》设置了“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一章。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2)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3)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4)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5)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6)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7)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