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一)农业技术推广的条件
用于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不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试验是任何一项农业技术在推广应用前必经的程序,包括技术先进性试验和适用性试验。所谓先进性,是指该农业技术比已应用的同类技术具有明显的改进,或者是该农业技术是一项全新的实用技术;所谓适用性,是指该农业技术应当符合推广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不具备上述条件或者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技术就没有推广的价值。
(二)农业技术推广的程序
1.选择项目。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所谓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就是推广与应用的具体的农业技术或科研成果,推广项目主要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经过项目开发、试验和示范,加以选择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制定工作是农业技术推广必不可少的前期准备工作,它决定了一个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中推广和应用何种农业技术。
2.试验。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3.示范。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进行应用示范。这是推广农业技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只有进行过示范表明该技术确实能够提高生产力,增加收益,其他的广大农户才能真正接受并应用该技术。
4.将经过试验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在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三)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
1.农业劳动者自愿的原则。《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在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活动中,推广者和应用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推广与应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活动。
自愿原则是对农业劳动者自由权利和处分权利的保护。因为,如果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是被迫的,则其市民社会主体的人格完整就遭到了破坏,与现代法治的精神和追求背道而驰。
2.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一般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科学技术进步法》也规定:“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分别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原则。无偿服务体现了现代国家的职能,有偿服务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知识的保护。
3.鼓励农业劳动者参与的原则。《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4.农科教相结合的原则。农科教结合是国家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政府推动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措施。
四、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一)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投入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和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稳定队伍和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具体措施除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给予补贴外,还应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要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要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鼓励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质供应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
这些单位所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四节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世界各国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对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不少国家通过农业推广立法,推动和促进了农业推广事业的发展。这对我们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立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
(一)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因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环境、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和制约因素不同,其法律制度内容也各有侧重
一般而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定政府农业部门的推广地位,包括职责、权力、违法责任等。
如美国、日本等。例如,美国1914年的史密斯一勒吾尔法就明确划分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服务方向和责任,提出资金的供给和分配原则等。推广法规定,由农业部和赠地学院①协作领导农业推广工作,由联邦政府资助各州建立农业推广组织,即联邦政府设立农业推广局,各州赠地大学农学院领导下设立州合作推广服务中心,各县建立推广站,配备县推广员。这种联邦政府、赠地学院和试验站、推广站的合作组织形式,使农业管理、科学研究、农业教育和推广工作形成一体,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合作推广体系。
2.遵循农业生产劳动者受益的原则,并把接受教育和自愿原则作为法律条文内容予以确定,明确规定接受推广者的责、权、利。
3.根据政府相关部门与相关的法律,确定农业教育、科研、推广部门及社会民间推广组织相互的法律地位和在农业推广中的法律关系,为政府推广部门、社会推广组织、科研、教育部门、农业生产劳动者提供权益保护、行为规范及获取正当利益的法律依据。
4.把一个国家的农业推广与全球农业发展产业化趋势相联系。
从人类生存发展前提出发,考虑农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农产品需求、社会进步与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生存的正负效应,制定农业推广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规定。尤其注意个别国家的发展与本国、邻国(地区)以及全球的生存条件和环境关系。
(二)推广内容与推广方式的合理结合是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措施,关系到推广的成败
各国农业技术推广中,推广的内容主要是:第一,农业生产者为实现目标和需要,主动接受和掌握的农业技术信息、决策咨询;第二,政府机构推广农业生产劳动者所需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及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后续技术;第三,广泛宣传、执行国家和政府农业技术推广及相关的政策;第四,鼓励科研机构、民间团体、农民专业协会作为推广农业技术的社会力量,推广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业生产劳动者需要的农业技术;第五,承担政府和生产业主所需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第六,协助农业生产劳动者和农业业主解决资金融通和产品流通问题,解决好农业技术推广的软环境;第七,组织开发农业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承担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中介;第八,在政府和农业生产者中传递反馈推广信息。
在推广方式上,世界各国现行的主要农业推广方式有以下几种:
1.普通推广方式。从中央农业部到地方各级政府,层层设立农业推广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等。这种推广方式是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中占世界性主导地位的方式。它的优点在于自上而下,把政府的决策和宏观指导意志与农业生产劳动者结合;推广的力度大,时效性强,覆盖面广;易于解决推广中的外部环境影响和项目经费等问题;推广工作的延续、完善性强,效果明显。但缺点是推广机构庞大,财政负担重,容易出现强制农民接受的情况。
2.教育、科研机构推广。农业大中专院校及其教职员除以教学形式推广农业技术外,还可直接承担向农民推广技术项目,或以受聘方式参与农业生产者生产活动,推广技术;学校还可以举办专门项目、技术的培训、教育。其优点是学校综合性推广技术人员充裕,推广技术全面可靠,缺点是很难解决推广中遇到的资金、外部环境等问题。
3.宣传培训推广。政府推广机构利用各种传媒宣传农业新技术和改进已推广的农业技术。
此外,还有推广人员与农民合作共同参与推广;利用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技术进行技术推广,以点代面,取得经验后扩大推广范围。
二、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政府农业推广体系,保障财政投入从上述国外的情况看,各国都具有非常完备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充分的财政保障。就我国而言,我们应坚持从中央农业部到各级地方政府农业行政机关为主系统的农业推广体系。这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是从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农业生产关系也是由完全集体经营到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必须加强政府推广机构的职能。其原因:(1)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庞大,而经营规模却非常有限,农业技术推广难度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要大得多。如果没有政府推广体系从技术决策、推广措施、推广保障和对推广效果等方面的评价监督,很难进行实质推广和达到预期目标。(2)农民在集体经营时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决定的农技推广有一定的延续性,尤其是对政府推广农业技术信任度较高。家庭经营情况下的单家独户,仍对集体经营层次组织农技推广抱“从众”和依赖心理。(3)政府推广部门仍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尤其是需要较大规模投人(资金、物资)时,政府推广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一定补贴。(4)新技术推广更易于取得示范效应,更有效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为了完善政府农技推广体系,政府应给予农技推广体系足够的农技推广经费,以保证农技推广体系巩固完善,有利于及时转化科技成果,保持农技推广的延续性。
(二)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技术推广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农民收入。首先应考虑农民的合法利益,在技术决策前先行论证、试验、示范,确保推广效益。任何机构、组织均不得以牺牲农民的生产资源和合法利益为代价,强行推广不成熟技术,要尊重农民的权益和愿望。其次是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农民自愿接受并参与推广技术,逐步掌握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对一些收益较高的技术,可商定协议,推广、接受推广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考虑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和当下农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政府在对“三农”反哺时,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通过直接“反哺”的方式,取消农业税和对农业生产直接给予补贴;二是通过向农民免费提供经过实验和示范的新技术以及技术培训的方式进行。考虑到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以及中国在这方面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将第二种方式作为对农民补贴的主要方式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