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5883400000045

第45章 农村税收以及农民负担法律问题研究(3)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上述的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开付清单。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因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相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范围适用于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

(七)税款优先执行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说,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节 农村工商税收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的行为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都应当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依法应当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为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和销售上述劳务,不论是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是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都应当视为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增值税。

2、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的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上述行为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这里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例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劳务。

为了便于税收管理,解决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具有共同点,都是在生产经营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是两者不同: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可以分开进行核算。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5、其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有:(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7)缝纫业务。

6、下列货物销售或者进口行为,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

(二)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申报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其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的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这里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采取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办法,而不采取税款抵扣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是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请办:哩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5)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6)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7)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且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对小型商业企业有特殊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2)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税率,一般称为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一般称为零税率。这里******另有规定的货物主要是: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的货物,糖,经******批准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