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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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农业产业法研究(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种子工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品种按生态区域种植,种子销售打破地域或行政界限,多种经济成分的种子生产经营组织先后涌现。由于商品种子的不断增长,多种形式的种子生产经营组织的日益增多,给种子管理带来了大量的没有遇到过的新情况。种子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和参与者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许多低层次的和片面消极的东西。商业信用观念淡薄,合同履约率低,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已严重损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阻碍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急需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农民利益,尊重育种者的权益,规范市场运作,制裁欺诈行为,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种子立法势在必行。1989年1月20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个系统规定种子工作的法规。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同年9月5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2月21日发布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2月又发布了《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0日农业部发布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种子法的立法目的、任务和原则

1、种子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种子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种子资源是种植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或生产资源,为合理地开发利用这项资源,确保种植业地稳定、优质、高效地发展,必须依法加强种子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

(2)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为科学选择、培育优良品种,普及推广优质种源,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积极引导优良品种的培育,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这是种子法第二个立法目的。

(3)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选育者、生产者和使用者是种子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到种子业的发展,进而影响种植业的进步。所以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种子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4)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这是种子法的最终的或最根本的立法价值取向。

2、种子法的任务

种子法作为种植业法的重要法律,其主要任务就是:保护种质资源,规范品种的选育和审定行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种子行政管理、制裁种子违法犯罪行为。种子法的任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种质资源。根据我国《种子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任何人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如果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过******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为了加强对天然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2)规范品种选育和审定行为。为了确保优质、高产、高效的种植业品种的普及推广,实现规模经营,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开发。按照《种子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种子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选育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国家级审定。审定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另外,按照《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品种的审定实行公告制度,即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后方可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品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方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3)规范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这是种子法的核心任务。

为了规范种子的生产,从源头狠抓种子质量管理,《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

按照《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的经营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为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种子经营者必须先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但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使用行为也是种子法规范的对象,这种规范主要是保护性规范。按照《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如果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4)加强种子行政管理,制裁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为了确保各项种子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种子市场秩序,国家必须加强种子行政管理。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违反种子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而规范种子行为,稳定种子市场秩序。

3、种子立法的原则

种子法不仅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而且带有经济法和技术法规的内容,可称之为“多法合体”的法。除了遵循一般法律的立法原则外,如公正、公开、行政主动干预等,还应增加以下几点。

(1)公益优先原则。种子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国有种子企业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体,这是由国家所赋予的经济地位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因此,在法律条文设定时应保护和支持国有企业,而不能与其他经济成分的种子企业同等对待。当然,这种“优先”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符合广大农民利益的,而不是违背国家大政方针给予的特殊“照顾”。

(2)区别对待原则。农业生产区别于工业,带有明显的地域生态性质,因而在法律中规定新品种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试种和品种审定,以避免生态类型不同而造成危害。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不同,同是粮食作物,大宗作物在销售上又需要有别于小宗作物,同一作物又有常规种和杂交种之分,从而使种子管理的方法、手段、标准,以至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3)设定特许原则。法律一经公布,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才能维护法的严正性和权威性。正是从这点出发,在设定法律时应把特殊事例包括于条文内。为阐明这一原则,先引用美国《联邦种子法》中有关表述用语:“除上述一般情况外”、“或者特定地区”、“特定地区”、“部长批准”,说明在事件、地区、手续上都可有作特殊处理的地方。更令人注意的是:“农业部长有权并授命,以规章制度形式制定并公布本法规定的或要求的各种百分比和出现率的允许误差。”联想到我国现行种子质量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连续3年抽检全国杂交玉米种子质量,按国家标准,合格率均未达到10%,也即全国有90%以上属不合格种子。由此产生不合格种子能不能使用的问题,法律与现实处于两难境地。解决办法,一是加强质量管理,以提高种子合格率,这是根本;二是把国内种子与进出口种子的质量标准分别设立,有些国家种子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三是吸收美国的做法,设定例外条款。

(4)教育为主原则。我国立法,有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但农业情况特殊,不仅广大农民文化科技水平较低,而且大部分种子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法规是为经济服务的,但经济体制转轨,并不能一下子使小农经济下长期形成的生产习惯和思维方式随之改变,这就需要有一个教育过程。在法律规定时,应较多地表述为应当怎么做,只有在造成损失、产生危害时,才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我国种子法内容范围研究

1、种质资源管理

(1)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概念。农作物种质资源(也称农作物品种资源或农作物遗传资源)是指可利用和研究的一切农作物遗传材料,它是培育农作物新品种的物质基础。包括各种农作物栽培品种(含地方品种和育成品种)近缘植物(含近缘野生种和杂草种)的种子,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特殊的遗传育种材料。

种质不同于种子,种质是指亲代传给子代的遗传物质,而种子是各种繁殖材料,是种质的载体。

(2)种质资源管理的原则。各类种质资源都是重要的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应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并充分利用。

(3)种质资源的管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计划,颁发各类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对外提供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和省级两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搜集、整理、鉴定、保存的具体工作,由******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家和省级农科院的品种资源研究单位承担。

鼓励和支持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引进后应向种质资源保存单位进行登记,并提供适量种子,供鉴定保存。

(4)种质资源的利用。鼓励开放利用种质资源,制定不同类型种质资源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育种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同意后,品种资源保存单位可以提供种质资源,并指导利用技术。

(5)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种质资源分为暂不对外交换、有条件对外交换和可以对外交换三类,分别列目管理。

2、品种选育

(1)品种的定义。品种是人类在一定的生态和经济条件下,根据需:要而创造的一种植物群体。确认的品种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性及在生物学上、经济学上和形态学上相对的一致性;二是具有特征特性上的新颖性,与其他品种有明显的区别;三是具有人类生产、生活需要的应用性;四是具有采用普通繁殖方法可繁殖应用的持续性。

(2)品种选育的管理原则。品种选育是指通过人工杂交、辐射诱变等育种技术改进植物的遗传基础或从天然群体中选择变异的优良单株而创造新品种的过程。

改良和选育农作物新品种,是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有利因素的作用,尽快选育出更多更好的优良品种,国家对品种选育实行鼓励和重点扶持的政策。鼓励国家事业、企业单位和民间组织、集体、个人从事品种选育,对有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整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育种规划,对重要的育种理论、育种方法、品种选育等项目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各方面设施租人才的优势,并促进联合,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