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而外,食品卫生法对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保健功能的食品的卫生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及违规责任;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后,或者因为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规定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食品卫生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部门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是法律授权的部门依法履行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职责的一种手段。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是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3)涂改或者出借卫生许可证的;(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5)生产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6)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7)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只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9)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准或者产品说明书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生产经营直接人口食品的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11)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予以取缔,销毁有毒、有害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卫生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解决食品卫生行政争议的方式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解决行政争议方式
行政争议,是指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为一方,以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食品卫生执法过程中发生因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提出的申请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是否适当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行政复议内容有:①不服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②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③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④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由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决定。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有:①经过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②未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两种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都要在接到行政复议书或行政处罚通知15日内进行,如超过这一规定,当事人就失去了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起诉条件、管辖权等规定进行。
2、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不是必经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是一种执行措施;也不是必须的程序。强制执行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或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款等方式执行。
(六)食品原料中农药和兽药及添加剂安全性管理的法律问题
食品原料中有大量是作为植物形态而种植和生产的,为了促进这些植物的生长和提高其产量,防治植物疫病和虫害,已广泛采用施放化肥和喷洒农药等手段,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采用其他刺激植物生长的化学物质。然而农药化肥等物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毒性,为防止农用化学物质对植物的污染,进而影响作为食品原料的卫生与安全,必须对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农用化学物质可能对食品原料的污染并影响人体安全的安全性评价,应由******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食品动物是人类重要的食品来源。为了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防止因畜、禽患病而造成对人体的传染或危害,可以适当使用兽药,加强防治。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同时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3月5日)详细规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的禁止用途和禁止动物。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中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根据兽药管理规定予以查处。具体处罚办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中,对供给食品动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加工、制作、使用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食品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制定了多种目录,以及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受到的处罚给予明确规定。
二、建构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制度完善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一些毒食品如毒火腿、毒粉丝、毒泡菜、毒奶粉等事件在中央电视台逐渐曝光,涉及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显得越来越突出,人们对食品安全感、可信度也开始下降。然而人要生活下去,就需要补充能源,吃就成了首要需求。安全感、可信度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一些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但立法极不完善,立法层次低、强制力不够,因此,建构食品安全法律与制度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毒食品事件屡禁不止,食品质量与安全反复成为社会焦点,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的当事人可追究的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只给一些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对一些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处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显然,执法中罚则较轻,威慑力不够。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了各个行政部门以执法的权力,而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同,或许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和食品卫生监督中监督管理不利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追究的力度应该加大。如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对制假、售假和管理不善的人员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问题,而且面临刑事制裁的惩罚。
(二)重建社会道德体系
建构食品安全体系,遏制食品安全隐患发生,要有严格的执法,但法制的刚性只能震慑和强制人们不敢去做,并不能完全遏制一些人想做的欲望,因此应重建社会道德体系,“教化”人们不想做、不愿做、不忍心做那些伤天害理的缺德事。
1、抓政府和官员道德示范作用和效应的发挥,建立国家的诚信体制、政府的诚信体制、社会的诚信机制、企业的诚信和个人诚信机制。
2、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人,政府就是要切实担当起维护: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为了重建食品安全线,人大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提出一些具体规定。但承担责任的人多了,推卸责任的机会也多了,如何有效地行使管理权,是政府亟须解决的问题。
3、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商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现实中,政府的能力对某个个案来讲可最直接和最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市场而言,行业自律和恪守商业道德对建构食品安全体系也是十分重要的。
要提倡树:立科学的道德观,而让商人们学会用经济学的眼光看待道德问题,同时各自算算无道德、无成本的账。恪守道德可以使一个商品品牌价值倍增。
4、不断提升检测手段,降低专业检测鉴定的门槛,提高公民检测鉴定的积极性。近年来毒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的一个原因,就是食品安全检测和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1)鉴定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多为上级下达的鉴定检测指令及本系统执法部门送检的产品,或者其他机构委托检测鉴定的事项,很少受理个人申请和委托。(2)鉴定检测收费过高,使一些人望而却步。(3)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及专业技术水平的缺乏,使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暂留于口头。如此种种,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宣传和常识性检验监测专业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检测鉴定法律法规,将易引起重大恶性食品卫生安全的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节用药安全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一、农药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一)农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1、农药概念界定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按照农药的用途,可以将农药分为以下种类:(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按照农药的来源,可以将农药分为有机农药、无机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性农药等。
按照农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素等),可以将农药分为高毒农药、中毒农药和低毒农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