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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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食品卫生和农业生产安全的法律研究(5)

1987年5月21日,******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兽药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兽药管理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为使该条例便于操作实施,1988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另外,农业部还相继发布了《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等规章。《兽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兽药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兽药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等行为,保障人畜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我国的兽药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兽药管理体制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兽药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1)******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兽药管理的职责。******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法规的实施;②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发布兽药质量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兽药的生产和布局;③组织制定兽药的国家标准,审批、发布兽药国家标准,废止不适用的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④审批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和新生物制品,并颁发“新兽药证书”;⑤组织兽药评审委员会评审兽药,决定淘汰兽药品种、禁止使用的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⑥负责进出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公布《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批准国外兽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⑦负责审批开办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决定农业部管产品品种,核发产品批准文号;⑧负责菌、毒、虫种的管理;⑨指导、协调各省药政工作和各级兽药监察、检验工作;⑩组织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中的重大质量纠纷和事故;⑩组织培训全国兽药管理人员;⑩国家授权有关兽药管理的其他事项。

(2)省级兽药管理部门对兽药管理的职责。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②监督执行国家兽药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审批、发布地方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四、五类新兽药;③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通报兽药质量情况;④负责考核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兽医医疗单位的制剂室,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布局;⑤审批已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兽药品种的生产,决定发给或撤销批准文号;⑥审批国家已注册的国外兽药的进口,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负责出口兽药的出证工作;⑦处理、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纠纷和事故,决定行政处罚;⑧审批兽药广告;⑨指导地、县级的兽药管理工作和兽药监察、检验工作;⑩组织培训兽药管理人员、兽药监督员。

(3)地、县级兽药管理部门对兽药管理的职责。地区、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执行有关兽药管理的法规及上级兽药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②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③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④向上级农牧行政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基层的兽药质量监督工作,《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兽药监督员制度。兽药监督员有权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必要的技术资料。

(二)兽药管理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为此,我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根据我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法规的任务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规范兽药生产企业的行为。第二,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第三,规范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配制行为。第四,规范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的行为。第五,规范兽药的商标和广告行为。第六,制裁兽药违法犯罪行为。

(三)兽药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兽药的管理主要有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兽药的进出口管理及质量管理等。

1.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

(1)兽药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及审批程序。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条例规定,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①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人;②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③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④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⑤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兽药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2)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兽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兽用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量、用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记录,并附有说明书。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分装后必须注明有效期。

兽药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合格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收购,需用者不得购买。

2.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

(1)兽药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及审批程序。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它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①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兽药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2)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兽药的企业必须对所经营的兽药的质量负责。作为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兽药经营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收购兽药时,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产品质量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有: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及其他质量内容。

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收购。在贮存兽药时,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在销售兽药时,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核对无误,并能正确说明所经营兽药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

3.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医医疗单位是兽药的使用者,也是兽药制剂的配制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医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兽药、兽医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剂管理。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施和药检技术人员。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证制度。兽医医疗单位在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后,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兽医医疗单位必须保证其配制的兽药制剂的质量。根据条例规定,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方可供本单位临床及其所负责的医疗区域使用,但不得在市场销售。

兽医医疗单位购进的兽药,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兽药。

4.新兽药审批和研制新兽药管理安全监测制度新兽药审批。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进行安全性评价,必须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有关资料和新兽药样品。新兽药经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的,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列为根据标准或专业标准,发给“新兽药证书”。

研制新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新制剂的配方及配制工艺、质量标准、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列为地方标准。

生产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察所检验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5.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6.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只有两证俱全,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同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有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必须经过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发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7.进出境兽药管理制度

进口兽药实行许可证制度。首先必须取得******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如果是我国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兽药,还必须持有******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对于兽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或出口,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8.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制度

(1)兽药的商标管理。兽药商标与其他产品的商标一样,必须执行家商标法规的规定,进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必须在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说明,并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2)兽药广告管理。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未经批准的广告,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必须持有******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药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