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基本范围
(一)所有权的基本构成
1.终极所有权
2.占有权
3.使用权
4.处置权
5.收益权
(二)财产、资产与资本中的所有权
财产强调的是归谁所有和占用的使用价值;资产强调的是能够进入市场进行权利转让的使用价值;资本强调的是能够带来收入并取得增值的使用价值。因此,一定的使用价值,首先是某一行为主体的财产;如果他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让给别人使用,财产就成为了行为主体的资产;如果他让渡的资产可以在运营中取得收入和盈利,资产就成为了资本。
(三)国有资产中的所有权
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类。
二、资产所有权的分割
(一)资产所有权的一般分割──产权·法人财产权
在投资转让中,资产所有权的分割是在投资人与经营人之间进行的。
(二)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分割──终极所有权·产权·法人财产权
1.资产的三权划分如果从一般分割理论出发,在国有资产的投资中有一个始终未解开的迷团,即谁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也就是说谁掌握国有资产的产权。
国家授权托管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转让关系。
在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投资经营中,遵循资产所有权一般分割的规则,国有资产的一般所有权又可划分为产权和法人财产权。
2.资产三权划分的特殊性
这种资产所有权的三权划分,我们称之为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分割。与资产所有权的一般分割相比,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分割有如下特殊性:
一是资产性质的特殊性。
二是资产转让的特殊性。
三是资产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四是资产收益权的特殊性。
三、终极所有权与产权
(一)终极所有权的内容
不论是资产的“两分”还是资产的“三分”,终极所有权都由资产的原始主体掌握。
终极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身份权
2.制约权
3.收益占有权
我们将产权的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1.身份权
2.收益权
3.处置权
4.有限责任
(三)终极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
在资产所有权一般分割的条件下,由于终极所有权主体和产权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加上产权内容中的身份权代表了终极所有权,因此,一般分割条件下的产权与终极所有权是一种包容关系,即资产产权中包容了资产的终极所有权。
在资产所有权特殊分割的条件下,由于终极所有权主体和产权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产权主体的产权是由终极所有权主体授予的,因此,特殊分割条件下的终极所有权与产权是一种主从关系,即终极所有权大于和高于产权。以国有资产为例,这种主从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掌握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的是国家,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原始主体,国家拥有用法律的或行政的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最终调控的权力。
第二,国家为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将一定的国有资产委托给一个选定的经营主体,由其掌握除终极所有权以外的一切财产权力。
第三,经营主体掌握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与一般分割条件下的资产产权其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即经营主体可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处置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并得到相应的收益。
第四,经营主体掌握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与一般分割条件下的资产产权又有重大差别,即一般分割条件下的资产产权与终极所有权是包容的,其产权主体也就是原始主体,其资产权力不受任何制约,而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不是资产的原始主体,其资产权力要受终极所有权制约的。
四、产权与法人财产权
(一)现代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是独立核算的国民经济基本单位,拥有一定量的独立财产是独立核算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
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从这一基本属性中演化而来的财产权力,其具体内容可概括如下:
1.身份权
2.占有和使用权。
3.处置权
4.有限责任
(二)法人财产权在企业内的分割
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也就是企业的经营权。在现代企业组织制度下,企业经营权可以按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性质分割为彼此分开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
1.经营决策权
2.经营执行权
3.经营监督权
(三)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不论财产所有权是一般分割还是特殊分割,产权与法人财产权是一定量财产所有权的两个构成部分。以投资这一行为作例:只要投资人投资,其投资部分资产的产权由投资人掌握,法人财产权由经营人掌握。由于投资人在这一行为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产权要制约法人财产权,它们之间是一种典型的主从制约关系,即产权大于和高于法人财产权。
产权制约法人财产权的主从关系表现在:
第一,产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的产生。
第二,产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第三,产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的多少。
第四,产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