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与祖某离婚纠纷案[1]
案件要旨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所成立的婚姻关系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彼此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婚姻关系是否无效或可撤销,须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确认,当事人不得自行主张其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其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
被告祖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
原告黎某与被告祖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与被告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相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互不信任、互不理解,经常因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直至感情破裂。现我与被告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在绥化市北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一张,证明被告与沈某于2004年6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另查,案外人沈某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本案被告祖某离婚,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立案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被告祖某在与案外人沈某婚姻存续期间即与原告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应认定为婚姻无效。本院受理原告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被告祖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黎某与被告祖某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专家点评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因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2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从何时起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财产问题的处理
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所引发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现作如下分析:
(1)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和其他类型所导致的无效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财产的处理上会影响到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处理时应首先注意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规定均为保护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2)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关系处理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3.子女问题的处理
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继承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919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