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即我们所说的找工作,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某项工作或劳动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条规定得知,《宪法》已经将劳动就业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确定下来,赋予劳动者劳动的权利,让劳动者能在社会生活中平等就业、自由择业。另外,为保障劳动者顺利就业、保护其劳动相关权利,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后,在就业时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得心应手,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在内吗?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
案情
安露小区是新建的住宅区,冯某是这个小区的门卫。因该小区刚刚建成不久,好多住房都要装修。一天,冯某在小区的道路旁发现一张招聘广告:宜家装修公司招聘装修工人。冯某想到表弟陈某某拜托他找份工作,于是就将这个招聘信息告诉了表弟,让他到这家公司应聘,结果陈某某应聘成功,与宜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除此之外,双方就薪酬待遇、工作时长等内容也作了约定。陈某某之前从事的都是短期兼职,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规定试用期,所以陈某某对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不太了解。他想知道,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吗?我国法律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因此,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的试用约定,其期限仍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不会因试用期而有所不同。上述案情中,陈某某与宜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用人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所以案情中宜家装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条款合法,陈某某应按该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哪些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案情
阮某在大学里学的是物业管理专业,毕业之后想找份专业对口的工作。2016年8月,阮某在某招聘网站上投了简历,两个星期后就收到了该市海洋花园物业公司的面试通知。阮某最终顺利通过了面试,并与该公司约定三天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称该公司的每位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阮某认为公司的这项约定不太合理,自己应聘的只是普通的科员岗位,根本不会接触到公司的任何商业机密,就提出要求让物业公司删除竞业限制条款,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同意。请问,阮某可以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吗?
解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到底哪些劳动者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因此,只有用人单位的上述人员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到上述案情,阮某应聘的物业方面的科员职位,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也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所以他可以拒绝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
常某某在大学毕业后来到了深圳,想在这里找份工作。因为常某某在这所城市里无亲无故,所以一到深圳就先在该市胜兰小区租了一间房屋。找到房子后,常某某在离小区不远的婚纱摄影店成功应聘了前台的工作。与婚纱摄影店签订劳动合同时,常某某觉得自己不会长时间干前台的工作,所以只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两年时间里,常某某结识了小区的住户孙某,很快与孙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打算结婚。这样一来,常某某觉得婚纱摄影店的工作很合适,非常方便自己照顾家庭。所以在合同到期后,常某某就想继续在这里工作,但婚纱摄影店的老板既没有辞退她的意思,也没有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常某某就有些担心,想知道自己如果一直在这里工作,老板会不会因没有合同而为难自己。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解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终止合同或者续签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也正常发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即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虽然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彼此没有任何异议,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继续具有约束力。本案情中,常某某与婚纱摄影店只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常某某继续在该店工作,该店的负责人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就应当视为常某某与该店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该劳动合同依然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用人单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吗?
案情
黄湖公园小区附近有一家名叫“乐友”的咖啡店,小王是咖啡店的一名员工。小王与该咖啡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6年12月到期。在2016年5月之前,“乐友”咖啡店是小区附近唯一一家咖啡店,周围的住户大都来这里买咖啡,销售业绩还不错。自从5月25日,这里一家名为“尚品”的咖啡店开张之后,小区的住户都乐意去环境比较好的“尚品”咖啡店。几个月过后,“乐友”咖啡店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老板打算停止营业。小王等员工知道这个消息后,要求“乐友”咖啡店的老板支付他们9月和10月的工资。老板却说,这几个月咖啡店没有什么盈利,没钱给他们发工资,所以就决定把咖啡店里剩余的咖啡、咖啡机等代替工资发给他们,到时候正好直接歇业。请问,咖啡店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支付给小王等员工吗?
解析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劳动报酬的发放形式,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这条规定,案情中“乐友”咖啡店的老板借口咖啡店没有盈利,想以咖啡、咖啡机等物品代替工资发给小王等员工,这一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职工付出劳动,期许的是货币报酬,让职工自己拿着产品去卖钱,等于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职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合法吗?
案情
杨某是“小燕子”印刷厂的员工。2016年7月,“小燕子”印刷厂与某报社签订了合同,由印刷厂印发报社出版的报纸,然后由报社送到城市几个小区住户的收信箱里。2016年10月,报社收到了另外几个小区业主的订单,所以要求印刷厂增加报纸的印刷量。但是印刷厂的员工人数不多,要完成这么大的工作量,只能要求员工加班。杨某的妻子怀孕五个月了,父母又都在老家,所以他申请不加班,想空出时间照顾妻子。印刷厂为了能完成工作量,以不给他发工资来强迫杨某加班。请问,印刷厂的做法合法吗?
解析
印刷厂的做法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因此,是否加班不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决定的,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但是职工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而且,一旦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案情中,杨某提出不加班的申请,印刷厂应当尊重员工的请求,不能勉强员工在印刷厂加班。但是,印刷厂不仅没有同意杨某的申请,居然还以扣发工资相要挟,很显然,这一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6.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
婷婷高考落榜后,没有机会继续读大学,所以就开始找工作。2015年8月,婷婷经人介绍到某小区的幼儿园担任幼师,并与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所幼儿园里的小朋友都是小区住户们的孩子,住户们将孩子送到这所幼儿园为的就是接送孩子比较方便。婷婷家离小区不远,而且她非常喜欢孩子,所以她也非常热爱幼师这份工作。2015年12月,婷婷与男友结婚并在2016年3月检查出怀有2个月的身孕。同年5月,幼儿园园长得知婷婷怀孕的消息,竟然提出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职工怀孕会耽误正常的工作。请问,幼儿园园长在婷婷怀孕期间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析
案情中幼儿园园长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能在员工怀孕期间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女性劳动者怀孕、生孩子是不可避免的,在她们怀孕或生产之后,不能像其他人一样从事工作和劳动,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想招用女员工,或是在女员工怀孕后就以各种借口与她们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上述规定。因此,案情中幼儿园园长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改正。否则,婷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7.在服务期内,因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外出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做法合理吗?
案情
2016年6月,于某与辰洁纯净水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除了约定工资待遇、工作时长等内容外,还约定了于某在该公司最低服务两年的条款,另外还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于某不能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于某在纯净水公司每月赚2500元,除去日常花销等每月所剩无几。所以于某没多久就瞒着公司另外找了一份兼职,晚上到某饭店做服务生。于某在饭店做服务生时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白天经常犯困,结果给小区送水经常拖延,导致小区业主非常不满。于某兼职的事很快被纯净水公司知道了,公司便以于某违反合同的约定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因服务期未到,所以该公司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请问,纯净水公司要求于某支付违约金的做法合理吗?
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上述案情中,于某与纯净水公司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外出从事其他工作,但是于某却违反这一约定,到饭店做兼职服务生,导致送水的工作被耽误,引起顾客的不满。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以看出,纯净水公司可以提出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于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8.从事兼职工作的劳动者能随时辞职吗?
案情
米某是碧清泉小区附近宁远大药店的员工,负责为药店进购药品以及日常的药品销售。宁远药店的工作是轮班制,来这里买药或看病的基本都是碧清泉小区里的居民,平常来店里买药看病的人不多,所以员工的空余时间很多。为了多赚点钱,将空余的时间利用起来,米某打算找份兼职。在做了两个月的兼职工作后,宁远药店的负责人突然说要调整人员,将裁减部分员工。裁员后,药店将取消轮班制。米某在这次裁员中留了下来,但是兼职是不能再做了,所以米某打算辞掉兼职工作。请问,兼职工作可以随时辞掉吗?
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较之全日制用工而言的,这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前者相对灵活,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力都相对较弱,双方都可以随时与对方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一方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具体到上述案情,米某因自己正式工作的调整没有时间再从事兼职工作,按上述条文规定,米某可以直接通知其兼职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也不必支付违约金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跨省就业会导致之前所交的养老保险失效吗?
案情
楚某与女友贾某在大学是同班同学,大一时楚某与贾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大学毕业之后,双方父母对两人的关系都表示许可,二人就举办了订婚仪式。因两人的家境都不太富裕,只能让楚某在河南省M市某小区租房住。贾某的父母多次向楚某说明只有买下一套房才同意两人结婚,楚某迫于岳父岳母的压力决定到广州打拼几年。楚某在广州发展得很好,三年就已经攒了不少钱,所以他打算回M市买套房,然后与贾某结婚。但是,楚某担心回到M市之后,自己之前在广州交的养老保险失效。请问,跨省就业会导致之前所交的养老保险失效吗?
解析
随着交通运输条件的便利,劳动力流动性也非常大,与之而来的就是,劳动者跨地区就业时的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案情中的楚某根本没必要担心养老保险会失效的问题。根据条文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随着本人转移的,也就是人到哪儿,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就跟到哪儿,楚某只需按照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同时,各地区都会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具体规定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一般而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劳动者可以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吗?
案情
殷师傅是某电力维修公司的维修工,从事维修工作已有十年之久。不久前,电力公司考虑到殷师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为他安排了相对来说比较轻松的活,就是负责该市某小区的电路维修。2016年7月,该小区8楼802房的业主打电话让殷师傅去检修电路,经检修得知停电的原因是9楼业主装修,不小心导致线路短路。殷师傅在检修电路时因电线漏电导致自己被电伤。经过一个星期的住院治疗后,殷师傅基本恢复健康。电力公司按照规定对殷师傅在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都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申请材料上交后,殷师傅突然想起,自己还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所以向公司申请用医疗保险对治疗期间的花费再次报销。请问,殷师傅可以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吗?
解析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后,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报销。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此,殷师傅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只包括上述六项,并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不能再从医疗保险中支付。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殷师傅所在的电力维修公司只会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支付他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同时,这部分费用不能再次由医疗保险来支付。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同时申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11.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工伤吗?
案情
曲某原来是某钢厂的职工,后来因钢厂裁员没了工作。随后,曲某的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个工作,到左岸家园小区做门卫。曲某觉得反正暂时也找不到其他工作,不如先在这里干一段时间,但没有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曲某像往常一样值班。晚上9点左右,小区的业主宋某开车回来,因天黑再加上喝了点酒,宋某不慎将曲某撞倒,伤到了曲某的腰部。曲某经过治疗后,花费了一笔医疗费,他便向物业公司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物业公司以未与曲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曲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拒绝了曲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请问,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工伤吗?
解析
上述案情涉及的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案情中的曲某由于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看似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曲某已经与该物业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能认定工伤。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是承认和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的。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到上述案情,曲某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录用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单、工作服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证据核实后,这一问题就得以解决了。曲某只需根据法律的规定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12.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吗?
案情
邱某是某家电公司的职员,工作内容是销售电器并负责帮顾客上门安装。2016年3月,月华小区有十几户居民从邱某所在的家电公司订购了空调,邱某就负责将空调送至该小区并帮忙安装。过了一个星期,在这家家电公司购买过空调的顾客赵某来到了店里,称因为邱某安装的问题,导致其购买的挂式空调掉落,砸伤了自己的儿子。家电公司的老板对赵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这才把事情解决。解决之后,老板当着公司全体员工的面批评了邱某,邱某对此表示不服,并提出了辞职。离开家电公司后,邱某一直没有找到工作,2016年8月,邱某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宜,却被告知他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原因是邱某系自愿中断就业。请问,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吗?
解析
案情中的邱某是自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失业人员如果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具体到上述案情,邱某的离职是其自己主动提出,属于暂时性自愿失业,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他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工作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