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违背。《宪法》概括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青少年要充分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做违反《宪法》的事情,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
1.在法律面前会因贫富不同而导致不平等现象发生吗?
案情
小璐是一名高中毕业生,参加完高考后想利用暑假的时间,在学校附近的小超市当兼职收银员。2016年7月的一天,这家小超市被举报出售劣质烟酒,行政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作出罚款处罚。无奈,小璐只得找别的兼职了。经过中介,小璐来到市中心最大的超市做收银员,巧合的是这家超市同样被举报出售劣质烟酒,但是行政机关却只是对超市作出了罚款处罚的决定。小璐将这件事告诉了同学周某,周某说大超市的老板那么有钱,摆平这些事很简单,那些小超市没钱没势,只能老老实实接受处罚了。那么,周某的说法正确吗?在法律面前会因为贫富不同而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吗?
解析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对公民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律平等对待,不得因人而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律平等对待,不会因为身份地位贫富贵贱而有所不同。
本案中,之所以出现小璐认为不平等的现象,并不是法律适用不公平的体现,而是在司法实践之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小璐打工的小超市,之前就被人举报过出售劣质烟酒,已经被处罚过两次。市中心那家大超市出现劣质烟酒,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弄错了进货渠道,而且该超市已将售出的全部劣质烟酒召回,并对消费者进行了损害赔偿。这样看来,行政机关对两家超市作出不同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本案中的小璐应该对我国的行政机关保持足够的信心,我国法律不会因为人的贫穷或者富贵而差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侮辱国旗国徽构成何种犯罪?
案情
冯某今年14周岁,是初一(3)班的体育委员,2016年4月,学校召开一年一度的春季运动会,身为体育委员的他要为运动会做好准备工作。班级的啦啦队需要做一个条幅,写一些为运动员加油的口号,冯某一时找不到布料,就在大活动室当着众多同学的面把一面已经旧了的国旗进行裁剪,做成了条幅。班主任刘老师询问条幅是从哪儿来的,冯某如实告诉了老师,刘老师听后大吃一惊,教育冯某一番后将情况上报给学校,交由学校处理。事后,刘老师组织召开了一次班会,告诉学生们侮辱国旗的严重性,以及侮辱国旗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那么请问,侮辱国旗会构成何罪?
解析
国旗代表的是一个国家,对国旗的侮辱就代表对一个国家的不尊重,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爱护国旗的义务。《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侮辱国旗的,构成侮辱国旗罪。案例中,冯某将国旗裁剪,但其没有侮辱国旗的故意,并且冯某今年刚满14周岁,对侮辱国旗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冯某所在学校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以此告诫学校其他学生要爱护国旗、不得毁损国旗。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学校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盼盼在6岁的时候,跟爸爸妈妈到游乐场,在玩秋千的时候不慎从高处摔下,右腿被摔骨折。虽然经过治疗,但盼盼的腿并不能复原,再也不能像正常孩子那样走路,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2016年9月,盼盼一家三口搬到市里,盼盼也因此需要转学到市里的中学。盼盼的父母带她到住所附近的学校进行注册,学校的工作人员发现盼盼不能正常走路时,便对盼盼的父母说,学校不接收身体有残疾的学生,让盼盼的父母带盼盼到残疾人学校注册。请问,该中学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行为违法吗?
解析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因政治面貌、民族、家庭出身、身体素质等原因而遭受歧视。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应弘扬平等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拒绝招收残疾学生。案例中的盼盼右腿有残疾,学校应为其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便利条件,而不能因其身有残疾而拒绝接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4.我们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
案情
廉某现在读高三,其父母为了提高他的学习成绩,如愿考上理想的大学,便为他报了高考辅导班。在辅导班上课时,有一个思想激进的政治老师,以某明星对国家重要领导人的不雅言语为话题,用讽刺的话语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调侃。虽然听着很好笑,但是廉某却很反感老师的这一席话,他觉得虽然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却不能口无遮拦地乱说一气。回到家后,廉某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知道他的想法后,都觉得廉某长大了。请问,廉某的政治老师用讽刺的话语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调侃的行为可取吗?
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的自由。但是,法律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一般表现为:(1)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有可能构成诽谤;(2)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3)不得有猥亵和淫秽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言论;(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案例中廉某的政治老师在课堂上公然用讽刺的话语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调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的名誉,其言论并不可取。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侮辱他人会受到法律处罚吗?
案情
小初从小性格就比较张扬,上初中后是班里有名的“大姐大”,在她身边还有艳艳、小帆等跟班。有一天,班上一名叫阿卓的女生和小初穿了同一款外套,小初看到后感到非常不高兴,就要求阿卓脱掉。阿卓不脱,小初就和她吵了起来。在同学的劝说下,小初不再强迫阿卓。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没想到,晚上回到宿舍,小初和艳艳、小帆等人闯进阿卓的宿舍,将阿卓的衣服强行脱掉,把一丝不挂的阿卓拉到宿舍外“示众”。经过这件事后,阿卓的身心受到重创,时常觉得同学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她,她只好选择休学。请问,小初等人这种侮辱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处罚吗?
解析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会对其身心健康、精神状态,产生极大影响,甚至会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所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小初等人将阿卓扒光并“示众”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阿卓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但是小初等人未满16周岁,对该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她们的父母需对阿卓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情
郑某是一名高中学生,不爱学习,更不爱写作业。到了高二以后,郑某的班主任换成了李老师,李老师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要求非常严格。郑某为了应付老师检查作业,便找到同班同学小涛,要求小涛替他写作业,每次给小涛10块钱作为报酬,但是遭到小涛的拒绝。郑某为了让小涛点头,就把小涛骗到家里的车库,并将小涛锁起来,直到小涛妥协才将其放出来。请问,郑某将小涛锁在自家车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合法吗?
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体到上述案例,郑某为了让小涛帮其写作业,将小涛锁在车库的做法属于非法剥夺小涛人身自由的行为,但是郑某还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郑某应向小涛道歉,并取得小涛的原谅,同时郑某的父母应加强对郑某的管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童星赚得广告代言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情
桐桐在15岁的时候参加湖南省某电视台组织的选秀活动,并在该活动中获得了冠军。此后,桐桐就成了家喻户晓的童星。某牛奶销售公司找到了桐桐的父母,让桐桐当他们公司商品的代言人,并让桐桐参加广告的拍摄。该牛奶销售公司承诺在拍完广告之后,会支付给桐桐高额的代言费。桐桐的父母与桐桐商量后,决定与牛奶销售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约。请问,桐桐赚得的广告代言费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特殊公民,逃避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作为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纳税。虽然就学生整体而言,还处于求学阶段,没有固定收入,但并不排除有极少数学生利用课余或者寒暑假的期间,通过各种渠道取得某些临时性收入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并未从年龄上排除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纳税义务。案例中的桐桐担任牛奶公司代言人,如果其获得的代言费的数额达到国家规定的税收起征点,就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8.可以将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当作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吗?
案情
汪某今年17岁,因学习成绩不好,他的父亲便将他送到某职业中学学习。上了半年后,汪某自觉学习成绩太差,在学校里继续“混下去”只是浪费家里的钱,于是偷偷退学。汪父知道后非常生气,但也无计可施。一天,汪父听到了招兵的消息,就想让儿子报名参军,于是汪父到村长家里询问详细的征兵信息。村主任宋某说,招兵的名额有限,报名的人数又多,所以村里会把那些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报上去,汪某的学历太低,恐怕当不成兵。请问村主任的说法对吗?可以将受教育程度当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吗?
解析
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地服兵役的义务,受教育程度低不能成为公民拒绝服兵役的理由。在本案中,即使汪某的受教育程度低,只要他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并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他就可以报名当兵。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9.未成年人可以行使选举权吗?
案情
妍妍是一名刚升入初三的学生,开学以后班主任决定以公开举手投票的方式重新选班干部。妍妍因为会唱歌、跳舞就被选为班里的文艺委员。有一次周末,妍妍回家正好赶上村干部选举,便兴致勃勃地与父母一起到选举场地参加投票。但是到达选举场地以后,妍妍发现周围的大人都持有统一的选民证和选票,而自己却没有。于是她向投票场地的负责人孙叔叔索要选民证和选票。孙叔叔告诉妍妍,说她还是未成年人,不具备选举的资格,不能发给她选民证和选票。妍妍觉得很困惑,为什么未成年人可以在班里选班干部,却不能在村里选村干部呢?
解析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之一。但是,行使选举权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就是年龄限制,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良好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有选举权。因此,成年是享有选举权的前提之一。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另一个条件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本案中,妍妍所在班级班干部的选举,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学生学习,方便对学生进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领导干部的选举,所以她可以参加。而村里村干部的选举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选举,要求选民具备年龄等选举条件,而妍妍未满18周岁,没有选举资格,所以不能参与。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我国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吗?
案情
许某出生在著名的旅游城市——云南大理,每到“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就会有好多游客来这里旅游。在这些节假日期间,许某也会和小伙伴去市里玩耍、购物。渐渐地,许某发现即使名胜古迹旁边立着写有“不准随意刻画,做到文明旅游”的提示牌,仍然会有人在名胜古迹上随意刻画,写上“某某留念” “某某到此一游”等字迹。还有就是一些游客随手将垃圾丢在道路上,一点都不注意环境卫生。许某对这些行为很不解,老师经常告诫同学们要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为什么这些人却可以做出这些粗鲁的行为呢?
解析
公共秩序是我们日常生活之中,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所必须存在的秩序,我国的法律、国家机关等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社会公德是我们在社会之中的群体,为了彼此之间更好、更融洽的生活,而在人群之中约定俗成的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的一种潜在规则。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在旅游过程中,保护名胜古迹,不在名胜古迹上乱写乱画、不在旅游景区内乱丢垃圾等行为,同样是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表现。我们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之中,利人就是利己,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自觉地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我们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地运行,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便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1.公民在检举信中编造不实信息、诬蔑被检举人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菲菲是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她的爸爸是公务员,在市审计局工作。有一次,菲菲的爸爸在年度审核中评分最低,领导王某将她的爸爸叫去谈话,并上报单位对其进行降职、降薪。菲菲知道后非常气愤,就想要写检举信报复王某。为了能让王某受到严厉处罚,菲菲就写检举信,声称自己是知情人,编造了王某利用公款吃喝、包养情人等不实信息。之后,市检察院收到菲菲写的检举信后,对王某展开了调查,发现王某并没有信中所说的那些行为。王某被调查之后,菲菲的爸爸觉得她行为古怪,就问菲菲发生了什么事,菲菲一五一十地将写举报信的事情告诉了爸爸,她的爸爸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说她这是违法行为。请问菲菲写检举信编造不实信息、诬蔑王某的行为违法吗?
解析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检举控告权,但是公民应谨慎、正确行使,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案例中的菲菲因父亲被降职、降薪,就想报复领导王某,在检举信中编造不实信息,意图使王某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法律的规定,菲菲的行为在本质上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因菲菲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菲菲的父母应当对她进行教育,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事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2.我们有必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吗?
案情
娟子的爷爷曾经当过兵,她爷爷经常叮嘱她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一定要牢记革命传统,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有一次,娟子爸爸的同事方某某结婚,邀请娟子一家去参加婚礼。婚礼在该市最豪华的酒店里举行,来参加婚礼的有上百人,婚礼和婚宴都非常奢华,尤其是婚宴的菜品非常丰盛,六人一桌,根本吃不完。等到婚宴结束后,宴会上还有大部分的食物没有吃完。娟子参加过这次婚礼之后,非常困惑,爸爸妈妈常说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是举行婚礼的同事和参加婚礼的人怎么能这么浪费呢?
解析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学的第一首诗,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应该能更好地体会诗中体现的节约精神了。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当下对于一些青少年来说,面对的问题不是吃不饱,而是吃不好、吃的不够尽兴。但是,在世界范围之内,很多国家已经出现粮食危机,很多孩子因为吃不饱饭而被饿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口号,更应该切实地落实在行动上。《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学校、家长应在青少年之间广泛进行宣传,提高青少年对节约的认识。案例中娟子爸爸的同事婚宴上浪费食物的行为与厉行节约的习惯背道而驰,我们一定不能效仿,要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13.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吗?
案情
小刚今年参加完中考,顺利考上了市里的重点中学,家人都非常高兴。来到新的班级,小刚认识了好多的新同学,其中一个就是他的同桌刘某。刘某是一名回族学生,信仰伊斯兰教。刘某在与小刚交流的过程中,经常向小刚说一些有关宗教信仰的内容,还邀请小刚信仰伊斯兰教。小刚对伊斯兰教并不了解,就委婉地拒绝了刘某的邀请,刘某当时很是生气。事后刘某还是会经常向小刚提起伊斯兰教的事情,小刚对此很反感,无奈地向老师提出换座位。请问,刘某可以强迫小刚信仰伊斯兰教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问题是未成年人小刚是否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到上述案例,小刚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刘某不能强迫小刚信仰伊斯兰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4.我国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吗?
案情
小伟出生的时候是早产儿,他的体质比不上普通的小孩,因此他的父母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照顾他。在父母的细心照顾下,小伟的身体渐渐变得强壮起来。在小伟高中毕业那年,县政府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工作来确定应征人员。小伟的父母知道当兵很苦很累,担心小伟的身体承受不住,并且小伟自己也不想当兵。小伟的父母便编造了一些不实的理由说明小伟不适合当兵,后被县政府发现其隐瞒行为。对小伟逃避兵役登记的行为,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小伟的父母对此很不解,服兵役是自愿的,为什么县政府要对小伟作出处罚呢?
解析
根据《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义务。事实上,服兵役的确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国家的安全稳定、繁荣发展、人民幸福需要军人作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不应该把服兵役当成是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成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责。《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第六十六条又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案例中,小伟逃避兵役登记,属于违法行为,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处罚合情合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15.可以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高低之分吗?
案情
莹莹和璐璐现在正在读高一,二人成绩优异,在校表现非常优秀。莹莹是生物科代表,并且对自然科学非常感兴趣;而璐璐是政治科代表,对社会科学很感兴趣。有一次开班会,老师让同学们说说自己将来想要从事哪方面的工作。莹莹主动站起来说自己想研究自然科学,因为它可以解开很多自然奥秘。璐璐不服气,站起来说自己想研究社会科学,学习政治科目,并说一个国家的运作靠的是政治,自然科学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有用。莹莹与璐璐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谁都不服对方的说法,要为此争个高低。那么请问,可以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高低之分吗?
解析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就意味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同样重要,二者缺一不可。自然科学,笼统地讲就是研究自然规律并且据此研究出一些发明来造福人类的科学,科学技术、医学、建筑学、机械等都属于自然科学。而社会科学通过研究社会现象得出一些结论,以此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学习和生活,促进人类更好地发展。由此可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不分伯仲。在本案中,莹莹和璐璐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研究自己喜欢的学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同等重要性,二者没有高低之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16.我国法律对说普通话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案情
赵某一家居住在河北某市,在赵某小时候,妈妈就经常教导她要说普通话,因为将来长大参加工作的时候,工作单位会有普通话方面的要求。在赵某上初中的时候,她的妈妈发现,赵某说话时居然带有东北口音,问过赵某后她妈妈才知道赵某的班主任来自哈尔滨,平时就用东北话讲课。赵某的妈妈很气愤,学校怎么可以找不会说普通话的老师讲课,便找到学校,建议学校找会说普通话的老师讲课,但是学校却迟迟没有回应。请问,我国法律对说普通话作了怎样的规定?
解析
《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我国地域广阔、民族较多,相应的方言种类也比较多,所以各民族之间只能说普通话才能实现无障碍地沟通和交流,促进国家的团结和各民族的发展。因此,国家提倡全民说普通话,大力推广普通话,但是国家并没有强制每个人都要讲普通话,提倡普通话也并非就是要消灭方言。但是老师作为一种职业,起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学校应让本校老师使用普通话教课。案例中赵某所在学校应该对赵某妈妈的请求积极回应,让授课老师说普通话。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17.可以在名胜古迹上乱写乱画吗?
案情
王某在某中学读初二。2016年7月,王某的爸妈想带王某去旅游,放松一下,准备迎接紧张的初三生活。为了节省路上花费的时间,他们选择了离家很近的城市——保定。到了保定后,他们首先去的旅游景点就是直隶总督署,在游玩的过程中,王某为了留念就在总督署的某个门上写上“王某到此一游”,并让爸爸帮他拍下了照片。王某开学后,将照片给同学看,并向同学们炫耀自己在直隶总督署的某个门上留下了“王某到此一游”的印记。王某的班主任芳芳听了之后感到非常吃惊,便对王某说,我们应当保护名胜古迹,怎么能在上面乱写乱画呢?请问,我们能在名胜古迹上乱写乱画吗?
解析
名胜古迹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址的著名地方,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象征,我国非常重视名胜古迹的保护,《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此外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故意毁损珍贵文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刻画损坏文物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罚款。爱护名胜古迹人人有责,我们应从身边做起,从自身做起,不做毁坏名胜古迹的事,同时也要阻止别人损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在本案例中,王某在旅游景点的古迹上随意刻画,是对古迹的损坏,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知道此事后,应给予王某警告,可以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因王某是未成年人,罚款可由其父母代交。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 ……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8.随意排放废气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田某是一名高二学生,居住在Q市,该市铁资源丰富,因此该市有几家大型炼钢公司。田某的爸爸是某炼钢公司的职工。一天,老师给同学们播放了某明星自己拍摄的关于雾霾的影片,并告诫同学们,大自然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定要爱护环境,破坏环境是违法的。田某深有感触,便请求爸爸带她到工作单位参观一下。在参观的过程中,田某发现炼钢公司的烟囱正在排放滚滚黑烟,把半边天的云彩都染黑了。田某很疑惑,老师明明告诉我们要爱护环境,为什么这个公司却可以肆无忌惮地排放废气?请问,这个公司排放废气的行为违法吗?
解析
自然环境是我们的生存之本,是我们创造各种财富最基本的载体。自然环境受到破坏,人类也会受到威胁。自然环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味寻求发展,而不保护自然环境,最终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案例中的炼钢公司向空气中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并责令该公司按照规定对废气、废水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