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从而维持生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是如何确定的,甚至用人单位经常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在薪金待遇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例如,随意扣发职工工资、拖欠工资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面临这些问题时,劳动者应该如何解决困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劳动者首先明确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在面临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时,劳动者才能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1.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福利待遇?
案情
周某是某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2016年3月,周某在某地的某制鞋厂又找到一份工作。周某与该制鞋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每月工资为2000元。周某对自己的工作非常满意,觉得自己能够再次就业非常高兴。他也一直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由于周某刚刚来到该市,对该市的整体经济状况并不是非常了解。后来,他在与一个同事聊天时才知道,原来他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周某找到鞋厂的经理,要求经理提高自己的工资。但是,该经理说,周某的基本工资再加上奖金、职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项目已经超过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000元。对此,周某并不清楚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要将职工福利待遇等项目计算在内。那么请问,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福利待遇?
解析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劳动者的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福利待遇等都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另外,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在本案中,虽然鞋厂与周某约定了每月的工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职工的福利待遇等项目是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之内的。所以,鞋厂应该根据周某的请求为周某提高工资标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案情
2016年6月,在高考完之后,李某被某重点大学录取。在进入大学之后,李某觉得自己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来打工赚钱,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前锻炼自己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后来,李某在某快餐店找到了一份兼职。该快餐店要求李某每天下午6点到9点工作三个小时,每小时30块钱。李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因为这样自己既不用耽误上课,也可以挣到钱,觉得一举两得。并且快餐店的老板告诉他,他做的是兼职工作,因此,就要以小时为单位来计算工资。原来李某只听说过全日制用工按月来计算工资的,因此,他并不清楚兼职工作的工资到底应该如何进行计算,其在法律上是否规定有相应的计算方法,对此,他心里非常疑惑。那么请问,快餐店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如何计算?
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另外,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应以小时计算报酬,其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计算方法,有自己的工资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也有限制,其仍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结算工资的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在本案中,快餐店按小时计算李某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而不是像李某所说的按月来计算。此外,快餐店在进行劳动报酬的结算时,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支付?
案情
2016年6月,胡某大学毕业之后,在石家庄的一家物流公司应聘成功,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每月3000元。胡某工作了几个月后,无意中发现,该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但是,他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发现公司的注册地与自己的工作地不一致后,胡某认为公司既然是在北京注册的,那么,公司就应该按照北京的工资标准来发放工资。于是,胡某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提出这个问题,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一直是按照实际工作地来发放工资。胡某认为公司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为了少支付员工劳动报酬。那么请问,该物流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司注册地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来为员工发放工资?
解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除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确定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在本案中,物流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石家庄,北京的有关工资标准要高于石家庄的工资标准,但由于胡某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与物流公司约定按照注册地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因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石家庄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4.企业可以因为停产而不发给员工工资吗?
案情
严某原来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下岗之后就到当地的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她与服装加工厂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在2016年4月,由于该厂连续两个月一直都没有接到订单,因此,该厂的厂长便要求停产,等有新的订单时再通知员工继续上班。休息了一个月之后,服装厂通知严某等人开始上班。上班之后,严某等人因为在停产期间并没有收到服装厂发放的工资。于是,严某就去询问服装厂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在停产期间是不发放工资的,因为他们并没有工作。后来,严某觉得服装厂的工作人员说得也有道理,毕竟自己一个月都没有上班,工厂没有发放工资也是理所当然的。那么请问,企业可以因为停产而不发给员工工资吗?
解析
企业不能以停产为由而拒绝发放员工的工资。对此,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在本案中,服装厂因为没有订单停产一个月,而该厂是按月发放工资的,即该厂的停产仍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并且工厂的停产并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因此,服装厂没有发给职工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能够以实物代替货币来支付员工工资吗?
案情
乐某是某市一家箱包制造厂的工人,她已经在该箱包加工厂工作了两年。该厂的生产效益一直很好,但是,2015年4月,该厂因为生产的一批书包出现了质量问题,信誉严重下降,订单也逐渐减少。一直到2016年7月,该厂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有发给工人工资。乐某等人一直要求工厂快点儿发工资。后来,该厂通知员工,该厂将要倒闭,因此,没有资金来发放工资。于是,该厂的厂长决定以厂里积压的书包来折抵员工的工资。虽然该厂生产的箱包属于中高档包,平均价格都在100元以上,但是,大家都不愿意要这么多箱包。而且厂里已经欠了乐某6000元的工资,乐某觉得自己拿回去这么多箱包也没有用。可是,厂长却说,如果他们不要箱包,那他也没有办法。请问,企业能够以实物代替货币来支付员工工资吗?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据此可知,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的方式给员工发工资,而不能以实物来代替货币支付。在本案中,虽然箱包制造厂将要倒闭,但是,其不能以箱包代替货币来支付职工工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劳动者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制造厂执意不发给职工工资,则乐某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企业能以职工残疾为由减少工资吗?
案情
罗某是某重点大学的一名毕业生,在2016年6月毕业之后,他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在他面试通过之后,该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每月5000元。由于罗某在很小的时候,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左手,因此,他比别人工作更努力。但是,在他工作了几个月之后,罗某突然发现自己比其他几个同时进入公司的同事的工资每月要少500元。罗某便去公司的人事部询问情况,工作人员称,因为他是残疾人,工作效率自然要比正常人低,所以,工资比其他几个同事低是理所当然的。对此,罗某觉得公司这样做对自己来说非常不公平。请问,公司能因为员工残疾减少其工资吗?
解析
公司不能以员工残疾为由减少其工资,应该同工同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法律禁止在工资分配中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歧视,企业必须保障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不能因为员工是残疾人就不实行同工同酬。在本案中,罗某虽然是残疾人,但是这并没有影响他的工作,他与其他同事一样是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公司的,甚至他比其他的同事工作更加努力。公司因为他残疾而降低工资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明显的歧视行为。对于公司的此种做法,如果罗某在向公司反映之后,公司仍然不改正,其可以向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7.企业必须在与职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吗?
案情
季某是某饮料公司策划部的一名员工。其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当时其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在每月的月底28号发工资。两年来,该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但是,在2016年4月,由于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开,连续三个月都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由于季某一直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一家人就无法生活。后来,季某找到公司相关部门,希望可以按时发放工资,并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公司只是因为最近资金运转出现了问题,很快就会解决的,只是这三个月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是没有什么影响的。那么请问,企业必须在与职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吗?
解析
企业应该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由此可见,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只有在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时,可以不按照约定支付,但是,也必须提前支付给职工,而不能拖延支付。按时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本案中,虽然该饮料公司一直按时支付工资,但是,其不能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就拖延发放职工的工资。依据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应该每月都按时发放工资,即便有一次不按时发放也是违反约定的行为。而该公司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已经违反了约定,因此,季某有权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工资。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结婚,企业有权扣除职工的工资吗?
案情
2015年6月,大学毕业之后的小云在一家证券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因为这份工作不仅待遇好,而且和小云的专业非常对口,因此,小云非常满意。小云经过努力,在试用期之后被公司正式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之后,小云准备与自己的男朋友结婚,便向公司请了三天的婚假。在办完婚礼之后,小云马上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可是,在月底发工资时,小云发现公司扣了自己三天的工资。小云在找到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缘由时,工作人员称小云请了三天的假,所以,按照规定要扣除三天的工资。小云对此觉得非常不公平,自己请假是去结婚,公司不能因此而扣除自己的工资。请问,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结婚,企业有权扣除职工的工资吗?
解析
劳动者依法享有婚假的权利,该企业无权扣除小云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从而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婚假期间,企业不可以扣除职工工资。在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小云享有法定的婚假权利,在其婚假期间内,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企业扣除小云婚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应该依法将工资补发给小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9.企业有权因为职工拒绝加班而扣发职工的工资吗?
案情
曹某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5年年底,由于订单非常多,为了能够按时完成客户的订单,该公司要求职工每天都要加班四个小时。曹某因为自己的孩子还没有满一岁,便向公司反映自己要照顾孩子,没有办法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但是,公司坚决让曹某加班,并且称如果曹某不按公司的规定加班则要扣发她的工资。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答应曹某的要求,每天曹某都准时下班。可是,在月底发工资时,公司果然扣了曹某半个月的工资。对此,曹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不能加班是有原因的,公司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其准备找公司的相关部门去理论,让公司将工资补发给自己。请问,企业有权因为职工拒绝加班而扣发职工的工资吗?
解析
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因此扣发职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知,企业不能强制职工加班,要严格执行劳动时间标准。如果其安排职工加班,要与职工协商一致,不但要支付加班费,而且职工加班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在本案中,企业未经曹某同意随意安排加班时间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依据法律的规定,其更不可以因为曹某拒绝加班就扣发其工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职工有权要求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赔偿吗?
案情
何女士原来是某企业的职工,后来,该企业破产。2015年12月,何女士在一家百货商场做收银员。何女士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本以为自己在失业之后又找到了一份很顺心的工作。但是,在何女士工作了3个月之后,百货商场一直没有发给她工资。于是,她便找到百货商场的经理,问什么时候才能发工资。而经理说因为最近商场的资金运转出现了问题,等到解决之后会马上发工资的。可是,又一个月过去了,商场仍然没有支付工资,何女士每次催促时,商场都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何女士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商场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请问,何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职工有权要求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赔偿吗?
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如果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超过一定的期限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得到赔偿。在本案中,百货商场一直没有支付何女士工资,何女士可以要求百货商场对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由用工单位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情
2015年9月,家住农村的杨某与丈夫到城里打工。由于她和丈夫刚到一个新的城市,对一些工作信息并不了解。此时,正好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招聘员工。于是,杨某为了保证自己能够有工作,就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双方约定在没有工作时每月工资为1500元。在12月时,该公司将杨某派遣到当地的一个家政服务公司工作。在开始时,一直是劳务派遣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后来,便开始由家政公司直接将工资发给杨某。对此,杨某充满了疑惑,不知道自己的工资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来支付,为什么开始时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后来又变成了家政公司支付,这样做是否合法。那么请问,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应该由用工单位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外,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员工。所以,原则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发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方便劳动者支取工资,并且有时劳动者可能会被派遣到外地工作,此时,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从而解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异地劳动者支付工资的问题。在本案中,杨某工资的支付方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变更为家政公司直接支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做方便了劳动者支取工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1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案情
2016年2月,黄某和自己同村的朋友彭某来到北京打工。因为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于是,经过朋友的介绍,黄某等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2016年5月,该公司将黄某等人派遣到河北省某市的一个房屋装修公司工作。因为是自己的朋友介绍过来的,所以,黄某等人并没有询问工资的标准。但是,黄某等人在装修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之后,在发工资时,黄某发现自己每月只有3000元工资,觉得这远远低于北京的工资标准。于是,黄某等人便问公司自己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他们的工资是按照他们工作的地点来发放的。那么请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发放?装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此可见,被派遣劳动者跨地区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而河北某市的装修公司才是用工单位,黄某等人是被派往河北某市进行工作的,当然他们的工资应该按照河北某市当地的标准进行发放。所以,案例中装修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劳务派遣公司在北京,但是,因为黄某等人是异地派遣,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该按照黄某等人实际工作地即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确定工资的数额。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3.对于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职工应该怎么办?
案情
2015年9月,家住农村的于某为了能够让即将上初中的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便全家搬到了县城。于某为了减轻丈夫的负担,便在县城的一家百货商场找到了一份工作,做售货员。该百货商场与于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按照销售货物的数量会有提成。于某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不仅离家近,而且待遇也还可以。但是,于某在商场工作了一年,可百货商场并没有按照约定给她发放工资,她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最后只有1200元。对此,于某觉得自己能找到一份工作就不错了,所以并没有向百货商场主张自己的权利。后来,于某的一个表妹知道此事后,让于某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听之任之。那么请问,对于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职工应该怎么办?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可知,向职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对于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的行为,职工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可以忍气吞声,要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本案中,百货商场没有将工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给于某,其已经侵犯了于某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此,于某应该按照其表妹所说,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百货商场依法支付给自己约定的工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