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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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务员法基本知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国家的管理水平,并且公务员的言行举止也代表着国家,其素质和能力影响着老百姓对国家的信任程度。正因为公务员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自己,也代表着国家,因此,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时刻谨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合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务人员可能工作非常认真,但是,对于自己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甚至是自己职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却并不是很清楚,所以,这就需要公务员了解关于自己职业的一些相关知识。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自己依法履行职责,明确在工作中自己应该怎样做;另一方面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也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公务员在自己的工作中明确方向,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1.公务员依法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案情

2017年4月,即将毕业的小宁打算考取公务员,由于其所学专业是行政管理,因此,她选择报考了某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之后,小宁最终以总成绩第一的名次被该部门录取。毕业之后,小宁便在家等待单位通知自己去上班。一天,小宁在和自己的一个正在上高中的妹妹聊天时,她的妹妹表示非常羡慕小宁这份公务员工作——既稳定,又能享受不少优厚待遇。但这个妹妹又好奇地想知道公务员除了享有权利外,还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此时,小宁觉得很尴尬,自己虽然已经考上了公务员,但是,公务员具体要履行哪些义务,自己还真不清楚。那么小宁在成为一名公务员之后,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解析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由此可知,公务员不仅要在工作上尽职尽责,与此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形象,因此,其也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依法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案情

李某是某政法院校的一名大学生,即将面临就业。在就业方向的选择上,李某思路很清晰,就是成为一名律师,为此,他也努力地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父母并不赞同他的选择,而是希望李某能报考公务员,因为公务员工作比较稳定,收入及各项待遇也不错。因为父母的一再劝说,李某的决定有些动摇。此时,李某便问自己在法院工作的表哥谢某,应该如何选择。他的表哥给他解析了两种职业的利弊,并告诉他自己当时在就业时的想法。同时,谢某对李某说公务员的待遇是比较好的,可以享有很多的权利。那么请问,公务员依法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呢?

解析

公务员与普通的劳动者一样,既享有权利,也需要履行义务。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公务员除了享有在工作上的相关权利,如参加培训、享受福利、待遇、不得被随意辞退等权利外,其还可以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及申诉和控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公务员在外兼职的行为违法吗?

案情

董某是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其在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不仅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也具有很高的学历。2015年4月,董某在某政法院校取得了博士学位。鉴于董某高超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某大学便聘用董某为该校法学院的硕士生导师,其除了负责指导硕士生之外,还会定期到学校讲课。此外,由于董某的工作阅历比较丰富,该市电视台的一个法治栏目经常会邀请他去做节目,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疑难问题。在他每次做节目时,电视台都会按照标准给董某一定的报酬。那么请问,董某作为一名法官,其能够再兼职其他工作吗?

解析

公务员在外兼职是有条件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务员在外兼职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公务员在外兼职必须是因工作需要,且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此外,其是不可以领取兼职的报酬的,即只能无偿兼职。所以,在本案中,董某在电视台做节目的兼职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其是因工作需要,要经过批准,而且其在外兼职不能收取报酬。但是,董某在某高校里授课担任硕士生导师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所以,董某在高校里授课或者从事写作是允许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官行为规范》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4.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遵守哪些纪律规定?

案情

小明在研究生毕业之后,考入了某市的检察院,成为一名公务员。其在工作了一年之后,被正式录用。刚开始,小明工作非常认真,每天都按时上班。可是,工作了一年之后,小明越来越觉得工作没有意思,每天都是重复性的工作,而且自己都工作一年了,还总是让自己做一些最基本的工作,太大材小用了。后来,领导给他分配的工作他总是不按时完成,即便完成了也是错误百出,非常不认真。此外,还经常迟到早退。有一次,因为他的工作不认真,导致在向法院移送案卷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材料没有移送过去,幸亏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出现。请问,小明在工作中是否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应该遵守哪些纪律?

解析

小明的做法违反了有关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作为一名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其言行举止都代表着国家,在工作中更应该认真负责,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此,《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此外,该法还要求公务员要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利益,公正廉洁,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因此,在本案中,小明作为一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但是小明不仅经常迟到早退,而且对待工作也不认真负责,差点造成重大的错误,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律规定,相关单位应该依据情节的轻重对小明予以相应的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5.公务员的工资主要包含哪几项内容?

案情

小玲是某政法院校的一名法学研究生,2016年4月,其参加了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之后,她最终以总成绩第一被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录取。2016年8月,小玲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请她按时到法院报到上岗。后来,她便来到该法院开始了自己的工作生涯。工作了一个月之后,她拿到了自己的第一份工资,心里很高兴。小玲非常珍惜自己的这份工作,对领导交代的每一项工作都非常认真。一年之后,她试用期通过,被正式录用。后来,她的一个妹妹也面临着就业选择的问题,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考公务员还是到公司工作。于是,向小玲咨询公务员工资的相关情况。然而,当她问到小玲的工资是由哪几部分组成时,小玲并不是很清楚。那么请问,公务员的工资主要包含哪几项内容呢?

解析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由此可知,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补贴和奖金则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其中津贴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所发放的数额、时间等也是有所区别的,公务员可以享受的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而补贴则主要是体现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国家对公务员的补助。此外,公务员工作认真,在考核中如果是优秀或者称职的,还会有一定的年终奖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6.公务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晋升职务?

案情

董某在大学毕业之后考取了某市工商局的公务员,并且其在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之后被正式录用。他在工作了两年之后,为了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又考上了某大学的在职研究生。2016年2月,因为该工商局的办公室主任被调到了其他的部门,该位置需要找一个人来代替。由于董某平时工作非常认真负责,各方面的能力很强,而且学历也比较高,因此,该局的局长准备推荐董某来做办公室主任,大家对此也都很认同,觉得他能够胜任这个职位。可是,在董某提交相关材料之后,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就在一个月之前,董某因为和别人发生冲突,将别人打伤,还因此被行政拘留。而且当时还被单位给予了警告的处分。因此,审查人员认为董某不符合晋升职务的条件,没有批准他的升职。对此,董某认为这对自己很不公平,不能因为自己的一点错误,就把自己全部否定了。那么请问,公务员如果要晋升职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由此可知,只要公务员满足上述四项要求就可以晋升职务。具备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公务员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正确运用职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并能与不良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工作能力主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文化程度是一个硬性的标准,相关的学历证明即可以予以证实。而任职经历要求公务员具备晋升该职务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当被考察的公务员满足上述条件时,即可晋升职务。

在本案中,董某工作能力强,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而且已经是研究生学历,并且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因此,毋庸置疑,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等要求他都是满足的。但是,他曾因和别人打架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第一项要求的。因此,董某是不能晋升职务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7.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辞职吗?

案情

童某是某重点大学的一名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学习的是工商管理专业,毕业之后,其按照父母的意愿考进了某市工商局。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之后,童某被正式录用。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童某越来越觉得公务员这个职业并不是自己所追求和向往的,感觉更喜欢在公司里工作。童某认为虽然自己每天在单位生活也很充实,可是自己不太喜欢这种生活。因此,在工作了两年之后,童某准备辞职。但是,在他向单位提出辞职时,领导说他现在还没有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其只工作了三年,因此,是不能辞职的。童某为此感觉到很委屈,觉得辞职应该是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还要限制自己的工作年限,他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那么请问,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辞职吗?

解析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是不可以辞职的。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明确指出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因此,虽然公务员不会像用人单位一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期限,但是,法律对此也是有最低的工作期限限制的。另外,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据此可知,在被录用为公务员之后,必须在单位工作满五年之后,才能够辞职。因此,在本案中,该工商局领导的说法是正确的,童某加上一年的试用期在单位工作了三年,还未达到最低的服务年限,所以,其是不能够辞去公职的。如果要辞职,其必须在工作满五年之后。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8.无故旷工的公务员会被辞退吗?

案情

肖某是某市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自从参加工作以来,肖某对待工作的态度一直都非常认真负责,从来不迟到早退,非常受领导的赏识。但是,自从在2014年,他的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之后,肖某就变得很神秘,不仅在工作时很不集中注意力,而且从来不与其他人交流,甚至在工作中经常出错。为此,肖某的领导找过他多次,告诉他不能因此而耽误了工作,可是肖某依旧如此。甚至有好几次,肖某都是无故不请假就不来上班,每次一消失就是几天,领导打电话也是没有人接,根本联系不上他。就这样持续了一年,最后在年终进行考核时,肖某旷工的天数居然达到了四十天。在单位领导经过对其进行教育之后,肖某还是没有改变,于是,单位便将肖某予以辞退。那么请问,公务员无故旷工,单位能够将其辞退吗?

解析

公务员如果无故旷工,单位是可以将其辞退的。虽然公务员在任职时,大部分都是通过考试审核,层层选拔而确定的。但是,其并不是经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的公务员之后,就会一劳永逸了。如果公务员在被录用之后,无法胜任自己的工作或者对待工作不负责,那么单位仍然是有权将其辞退的。对此,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因此,在本案中,肖某在一年中无故旷工已经达到了四十天,所以,单位是可以将他辞退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9.公务员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能够提前退休吗?

案情

季某是某县文化局的局长,其自从大学毕业之后,一直在这里工作,至今已经工作了三十年之久。当时,季某在刚工作时只是一名科员,后来经过自己的努力升任到了局长。由于季某觉得自己已经工作了三十年之久,在这三十年中对待工作一直尽职尽责,而且现在自己的子女已经成家立业,自己也已经年近六十岁了,因此,他想提前退休,和妻子安享晚年。但是,由于他还没有达到退休的年龄,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提前退休。于是,他便向单位提出退休的申请,但是,相关的部门告诉他由于他没有到退休的年龄,是不可以提前退休的。为此,季某很沮丧。那么请问,公务员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提前退休吗?

解析

公务员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提前退休的。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据此可知,公务员的退休方式分为两种:(1)法定退休,此时,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2)自愿退休,即公务员符合法定条件,本人自愿申请之后,即可退休。所以,公务员并不是必须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可以退休,如果符合了上述条件之一,本人自愿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在经过批准之后是能够提前退休的。在本案中,季某已经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三十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因此,在其向任免机关申请,经过批准之后,是可以退休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0.用人单位辞退在孕期的公务员的行为合法吗?

案情

2013年6月,方某在大学毕业之后,考取了当地的公务员,成为该县政府的一名办公室科员。在考上公务员的那年,方某也与自己的男朋友结婚组建了家庭。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之后,方某被正式录取。与此同时,方某也怀孕了。当时已经临近年底,办公室的工作比较多,该机关要求工作人员每天都加班完成任务。这样过了一个星期,由于过度劳累,方某生病了,在其住院之后,医生建议她不能再过度劳累,一定要保障休息的时间。出院之后,方某便向单位的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可以让她的工作相对轻松一点儿。但单位的领导却说,他们也就是年前需要加班,平时也没有要求他们加班,认为方某这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于是,便以其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为由,决定将方某辞退。方某心里觉得很委屈,认为单位不能辞退自己。那么请问,单位可以在女性公务员的孕期内将其辞退吗?

解析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内,单位是不能将其辞退的。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四种情况之下,单位是不能辞退公务员的。因为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我国对辞退公务员非常慎重,明确规定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是不允许被辞退的。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于对妇女的特别保护,非公务员身份的女职工在孕期同样也不得辞退。在本案中,方某正处于怀孕期间,属于不能辞退公务员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该单位是不可以辞退她的。但是,属于法定不得辞退情形的公务员也不得利用自己的上述权利,对工作懈怠、不负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1.公务员对于单位扣减自己工资的决定不服的,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方式?

案情

晓兰是某重点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一名研究生,2014年6月,其在毕业之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某市市政府的一个部门,经过一年的试用期之后,成为一名正式的公务员。晓兰在学校时成绩就非常好,在工作之后更是认真负责。自从她上班以来,从来没有迟到过,而且很少请假。可是,在2015年年底,由于工作非常多,晓兰因过度劳累生病了。医生说晓兰身体比较虚弱,要定期到医院检查,并建议晓兰平时注意休息,否则,身体还是会出现其他问题的。于是,晓兰便向领导说明了自己的身体情况,想在下班之后早一点儿回家休息。但是,单位的领导却告诉她,年底工作太忙,不能提前下班。后来,由于晓兰经常去医院检查,不能再像原来一样天天加班。她的领导对她的表现非常不满意。在年底发工资时,不仅没有晓兰的奖金,而且还扣了她半个月的工资,说她经常早退,工作不认真。晓兰觉得这对自己很不公平,那么请问,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对单位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处理不服时,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由此可知,在公务员认为单位对自己的相关处理不服时,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2)在接到人事处理的决定之后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晓兰对单位作出的扣减自己工资的决定不服,可以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提出申诉,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12.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违反相关程序时应该怎么办?

案情

王某是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2016年2月,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了某食品公司的报告,该公司称自己生产的食品由于一些原料出现了问题,导致很多消费者在食用之后出现了呕吐现象,正在紧急召回。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通知之后,马上向县政府报告。但是,向县政府报告之后,政府的相关人员认为如果将此事逐级上报的话,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发展,因此,便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王某将事情压下去,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说到此为止。王某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不负责任的,但是,他也不知道自己是应该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将事情压下去,还是依法按照程序来进行处理,这让王某感到很为难。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王某应该采取何种办法呢?

解析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明知上级的命令违法,那么其应该依法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相关命令的意见,如果上级仍然不予改正,此时,公务员是无须承担责任的。反之,如果公务员明知违法,还要执行,便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应该对该县政府的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如果在提出之后,县政府仍然要求其继续执行的,那么王某是不用对此承担责任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自行回避的制度是否适用于公务员?

案情

杨某是某市某辖区派出所的一名警察。2016年3月,由于辖区内的张某和邻居郑某因为门口的垃圾堆放而发生了纠纷,张某将郑某打伤。后来,郑某报警,警察赶到之后将两人都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员准备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辖区派出所所长派杨某去解决这件事,但是,杨某发现原来是自己的表弟张某和别人发生了纠纷。为了避免别人因为自己和张某的关系说三道四,确保案件的公平处理,杨某便提出了回避申请,希望所长另派其他人来办理此案,自己退出对该案件的处理。在其申请回避之后,该派出所所长同意了杨某的回避申请。那么请问,自行回避制度可以适用于公务员吗?杨某自行申请回避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解析

杨某自行申请回避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回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中止其在本案中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由此可见,在公务员发现需要回避时,应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相关机关在经过审查之后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另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公务员回避。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张某与警察杨某是表兄弟关系,其如果参与案件的解决,很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因此,杨某应该申请回避。杨某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处理,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他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14.辞职之后的公务员如果从事与原来的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是否有时间限制?

案情

何某在大学毕业之后,考入了某市工商局,成为一名工商局的稽查科员。在工作了两年之后,何某认为公务员的生活不是自己想要的,因此,他便提出了辞职。何某在辞职之后,认为自己原来在工商局工作时,认识了一些公司的经理,都能够给自己创业提供帮助,而且又觉得自己对成立公司的程序也非常了解。因此,准备自己创业,开一家公司。但是,就在他进行详细的规划时,他的一个朋友告诉他,他不能现在创办公司,这样是不合法的。何某认为自己是用自己的钱来创业,应该没事的。但他的朋友说因为他原来的职务的原因,他要从事商业活动,需要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何某听了朋友的说法之后,感到很惊讶,觉得这样对自己是不公平的,不能因为自己原来是工商局的科员就限制自己的营业活动。那么请问,何某如果从事与原来的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析

何某如果从事与原来的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他的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由此可见,无论公务员是退休还是辞职,其如果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是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都要受到相应的时间限制。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自己原来的权力对其他的企业施加影响,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在本案中,何某在辞职之后,其在两年之内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其不可以马上就成立自己的公司而进行相关的营利活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