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公务员因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稳定的收入而为人们所青睐。但同时公务员也是人民的公仆,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能否有效运转以及人民群众对生活的满意度。而公务员的选录直接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因此在选录公务员及调任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1.因犯罪被开除公职的人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吗?
案情
2008年,程某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担任A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职员。程某在担任这一职务期间,多次为A省H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借贷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为张某借贷款32万元。张某为答谢程某的帮助,使程某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拥有自己公司10万元的股本金。2010年该事情败露,A省H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已经刑满释放的程某想要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但在进行网上审核时,被告知其因犯罪被开除公职,已经不能再报考公务员考试了。请问,因犯罪被开除公职的人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吗?
解析
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不能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有:(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由上述规定可知,曾犯过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均不能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案例中的程某既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并且被开除公职,因此,他不能再报考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作为履行公职、代表国家工作的公务员就应当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良好的德才素质。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于有损国家良好形象的那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都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法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国家机关可以直接任职新录用的没有经过试用期的公务员吗?
案情
2016年4月,廉某参加河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Q市税务局职员,以125分的分数成功通过初试。经过两个月的辛苦准备,在5月的复试中,廉某又顺利通过了复试。不久,廉某接到税务局发来的报到通知,让他在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在报到这天,廉某遇到了他父亲以前的同事刘某,刘某在税务部门担任主任一职。经过刘某的“疏通”,单位决定让廉某直接就职,不必再经过试用期了。请问,国家机关对新录用的没有经过试用期的公务员直接任职的做法合法吗?
解析
新录用的公务员没有经过试用期就正式任职,这一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公务员考试是一种相对比较科学、合理、公平的择才机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测验人的知识和技能,但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同时它也无法考察人的道德品行。但是公务员作为代表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其道德品行对其工作本身和国家机关的形象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为了弥补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不足,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出新录用的公务员要经过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上述案例中,税务局对廉某不经过试用期就让其正式就职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报考公务员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案情
魏某是某省知名大学的讲师,自2006年起正式进入这所大学任教,至今已经工作十年了。魏某对大学任教的工作有些厌倦了,所以想换一份工作,尝试一下其他单位的工作。魏某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报考公务员考试,因为他在大学讲授的专业是人力资源管理,所以打算报考该省人力部门的岗位。报考公务员首先要在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并要经过审核,但魏某提交的个人信息却没有通过审核,理由是魏某已经满40周岁,超过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请问,报考公务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解析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作了严格限制,只有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才有资格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案例中的魏某已经年满40周岁,超出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所以魏某不能通过信息核审,因此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法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4.在公务员考试中舞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案情
王某于2013年大学毕业,她立志当一名公务员,但是她已经报名参加过两次省公务员考试,都没有通过。为了能通过2015年的省考,王某报名参加了某培训机构组织的省考培训班,经过三个月的准备,王某还是没有足够的把握能通过这次考试。听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陈某说他有办法弄到今年省考的试题,只要王某支付一笔费用,就将试题的答案给她。王某考虑再三,最后答应了陈某。在4月参加考试时,王某的作弊行为被发现,主考官取消了她的考试资格,并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考试。王某为此十分懊悔,但也没有办法改变这一事实。请问,在公务员考试中舞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解析
根据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录用纪律,不得有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录用纪律者,根据情节的轻重应当依法做出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对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具体到上述案例,王某为了通过考试,购买了培训机构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试题答案,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因此可以对她做出取消考试资格并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的惩罚措施。如果王某违法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话,她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大伯是林业局的领导,侄女可以在林业局担任纪检员吗?
案情
2015年5月,姚某与父亲姚文某、母亲周某到大伯家拜年。姚某的大伯姚文某是市林业局的领导,知道侄女明年6月毕业,就告诉姚某说,一定要报考林业局,到时候可以在工作上照顾一下她,姚某听后非常高兴,并说一定要考该林业局的公务员。在公务员的报考中,姚某发现该市林业局姚某只有纪检部门有空缺,所以她就报了纪检员的职位。但是,在信息审核时林业局的工作人员给姚某发来消息称,经查明,姚某是林业局领导姚文某的侄女,二者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以姚某不能报考该市林业局部门的纪检员。姚某对此感到非常疑惑。那么请问,大伯在行政部门担任领导,侄女就不能在该部门担任纪检员吗?
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时,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对此也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上述案例中,姚某的大伯在该市林业局担任领导,二人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根据上述的规定,姚某不能再报考林业局纪检员的职位。
法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6.哪些人员不得进行调任?
案情
2016年3月,A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拟选拔在职的乡镇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在A市清梅镇任党委书记的曾某通过了初审。清梅镇一名村民向A市委组织举报,称曾某在参加工作时,对年龄和学历造假。接到举报后,A市委组织认为曾某涉嫌违法违纪,并立即对曾某展开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A市委组织部取消了曾某调任到省直机关任职的资格。曾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并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没有对事情调查清楚之前,不能取消自己调任的资格。请问,能否调任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解析
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八条对不能进行调任的公务员人员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人员包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到上述案例,A市委组织部在对乡镇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初审名单予以公示时,清梅镇村民对名单中的曾某进行了举报,A市委组织部因此对曾某展开调查,因曾某涉嫌对其年龄、学历造假而被A市委组织部调查,并且尚未作出结论,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所以不得对他进行调任。
法条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调任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
2016年5月,某省编办接到电话举报,称M市市委书记、副市长刘某违规对公务人员进行调任。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专项查办。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016年2月,M市市委书记、副市长刘某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M市的党政机关突击进人6名,其中劳动局已满编,为超编进人。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省编办依相关法律法规对刘某作出了相应处理。请问,我国法律对公务员调任在程序上在哪些要求,调任可以由领导一人说了算吗?
解析
上述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对公务员进行调任能否由领导一人说了算。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在本案中,M市市委书记、副市长刘某未经集体研究,独自批准M市的党政机关进入人员数名,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条文的规定,是不合法的。除此之外,我国《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还规定对公务人员进行调任需遵守的其他纪律: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等。
法条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