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
60720600000001

第1章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该法的通过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及规范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障监察对象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帮助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领会和把握监察工作的各项规范、原则,从而更好地做好实务工作,笔者撰写了本书。

本书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八章)研究、阐释监察工作中涉及的法律理论要点,并对监察工作中应用、适用相关原则、规则、制度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作者的观点和意见。

一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监察法总则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即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笔者将这些基本原则概括归纳为下述十项: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协助原则;依宪依法监察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权责对等,从严监督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

二 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关于监察机关的组织,本章研究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以及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责,本章分析、阐释了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类职责的内容: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的情况。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以及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三 监察对象与管辖。本章首先阐释了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然后分析和论述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管辖的规则,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争议解决的相应规则等。

四监察权限与相关制度。本章逐一介绍和分析了监察机关的十五项权限: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和限制出境。并在介绍这些监察权限的同时,对监察机关行使这些权限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阐释。

五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本章首先分析研究了程序法治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程序法治是保障监察机关有效行使职责权限,实现反腐败目标任务的重要机制;程序法治是防止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保证依法监察的重要机制;程序法治是保障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人权,保护他们及其家属或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接着,本章探讨了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的主要规范和内容,包括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程序;调查取证程序;讯问、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程序;留置程序;监察对象申请复审、复核程序。

六 反腐败国际合作。本章研究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体、对象、内容和形式,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职责。

七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本章研究和阐释了对各级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主体、形式和相应程序规则,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专门监督的方式、规则,以及法律对监察人员的有关要求(如清廉、保密、不说情干预、依法回避等)和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等。

八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本章探讨监察法律关系中各种主体违反监察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监察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不执行监察决定等行为)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不配合调查、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察对象有关违法行为(如报复陷害等行为)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有关违法行为(如诬告陷害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第九章至第十章)研究、探讨和阐释监察工作的各种实务问题。

九 监察工作若干具体实务问题解析。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处理大量的具体实务问题。本章选择监察工作中六个较常见的具体实务问题(接受报案、举报及对报案、举报的处理;线索处置;立案办理;讯问规则;对监督、调查结果的处置方式;留置折抵刑期),分别对之作若干解析。

十 监察工作中应遵循或参考适用的证据规则。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章专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加以介绍和阐释,作为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指导;同时,本章也介绍和阐释若干一般性证据规则,供监察机关办理各种监察案件时参考适用。

第三部分(第十一章)研究我国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分别探讨我国古代秦、汉、唐、宋、明、清等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21~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纪检监察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至今)党和国家监察制度。

本书是学者从学术角度对监察工作中涉及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的阐释,某些内容、观点可能与法律的立法原意和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有些微差距,甚至难免有阐释、理解不妥当之处。对此,欢迎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在使用本书,特别是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为适用监察法而参考本书的相关内容时,一定应以监察法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经发布及今后将发布的有关规范为准。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