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小学生法律必修课(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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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爸爸和妈妈去世了

第十五节课 爸爸和妈妈去世了,姑姑能当我的监护人吗?

案例15.

海波的妈妈在生海波的时候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了,海波的爸爸为了不让海波受委屈,也就一直没有再娶媳妇,父子俩相依为命,生活虽然过得清苦,但也很知足。不幸的是,爸爸在一次出差的过程中因车祸去世了,从此海波成了一个孤儿。

海波的爸爸有一个关系非常好的战友叫李泉,他家境富裕,但膝下没有儿女。李泉平时就对海波很好,现在海波成了孤儿,他就提出来想要抚养海波。但海波所在地的居委会不同意,因为海波的姑姑还在,据说平时姑姑也很疼爱海波,居委会觉得姑姑抚养海波更合适。但海波的姑姑提出自己是下岗职工,经济条件一般,还是由李泉抚养海波对海波的未来更有利。为此海波的亲友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泉膝下无儿无女,经济条件又好,海波由李泉抚养,肯定衣食无忧,受不了委屈。而跟着姑姑的话,海波不一定会生活幸福,因为姑姑还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意见认为,由自家亲戚抚养海波总比李泉这个外人来抚养好些。

法律讲堂

同学们,海波可以由谁来抚养,姑姑还是李泉叔叔?

同学甜甜说:“由姑姑抚养,因为姑姑毕竟是海波的亲人,总比外人可靠些。”

同学小海说:“由李泉抚养,因为李泉的经济条件好,又没有子女,海波不会受委屈。”

同学小兰说:“由谁抚养还是要听听海波的意见吧。”

律师说法

本案中,海波的父母双亡,由谁作为海波的监护人抚养海波长大,的确是个现实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友,都是可以当监护人的。但同学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个顺序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位,兄姐是第二顺位,其他亲友是第三顺位,这个顺序不能乱,居委会也只能按照这个顺序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只涉及第三顺位的姑姑和李泉,所以居委会可以综合考虑二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对海波的态度等因素,完全可以指定李泉作为海波的监护人,由李泉来抚养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课后小结

所谓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未成年人在身体、心智等方面发育还不成熟,他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成年人进行管理和照顾。未成年人一旦给他人造成侵害,监护人还需要对他人进行赔偿,未成年人如果被他人侵犯,监护人还是未成年人的靠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六节课 爸爸去世了,姑姑是我的监护人却对我不好,我能不跟姑姑生活了吗?

案例16.

海涛的父母因车祸去世,海涛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早已过世,海涛身边唯一的亲戚就是姑姑。居委会经过再三斟酌,最后指定姑姑为海涛的监护人,但海涛的邻居却对姑姑作海涛的监护人很有看法,他们认为海涛的姑姑在海涛父母都健在的时候对海涛一般,她现在作海涛的监护人,肯定是看上海涛父母的遗产了,因为海涛父母生前做生意积蓄不少,街坊传言最少有100万。

海涛还有一个亲叔叔在南方工作,所以没有被指定为监护人。最近因为工作调动,叔叔又回到了海涛所居住的社区。海涛的叔叔听说姑姑对海涛不好,海涛每天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的日子,还听说姑姑把海涛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拿去做生意亏了本钱。总之,海涛生活得一团糟。现在,海涛的叔叔想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变更监护人。

法律讲堂

同学们,姑姑对海涛不好,海涛能变更监护人吗?

同学小辉说:“当然可以变更,姑姑对海涛不好,受伤害的还是海涛。”

同学小茜说:“我也认为可以,姑姑不仅对海涛不好,还私自动用海涛父母的遗产,太不应该了。”

同学小芳说:“可以变更,既然叔叔回来了,叔叔总比姑姑亲近些。”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姑姑的确没有履行对海涛的监护职责,还擅自动用海涛的财产,叔叔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课后小结

孤儿是最需要受到社会、亲人、朋友的关心和照顾的,因此在为孤儿指定监护人和变更监护人的时候,要依据法律进行。同时,无论是指定监护人还是变更监护人,都需要有确实可靠的证据。道听途说的消息,不仅不足以成为指定或者变更监护人的证据,还会影响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系,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未成年人。

第十七节课 爸爸立遗嘱把遗产都给了二叔,我该怎么办?

案例17.

晓棠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爸爸和妈妈都很疼爱她,但妈妈在晓棠很小的时候,就因病去世了。因为妈妈去世早,为了不让晓棠受委屈,爸爸不仅没有另外娶妻,反而比以前更加疼爱晓棠。对于晓棠的要求,只要是爸爸能办到的,他就都满足晓棠。但是,因为爸爸的溺爱,随着年龄的增长,晓棠越来越叛逆,经常旷课、打架、跟校外闲散人员混在一起。虽然晓棠还只是个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但她俨然变成了一个“不良少年小太妹”,无论爸爸怎么劝说都不管用。晓棠每天见到爸爸就只说“给钱”。爸爸非常伤心,加上对亡妻的思念,他得了抑郁症。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爸爸留下一纸遗书,永远离开了晓棠。

晓棠对爸爸的去世不管不顾,只是惦记着家里的存折上还有多少钱,但令晓棠万万没想到的是,爸爸的遗书里竟赫然写着:本人名下所有财产都给予长期照顾我和晓棠的王长发(晓棠的二叔),本人名下所有财产不再与晓棠有任何关系。

法律讲堂

同学们,爸爸可以立遗嘱把财产都给二叔吗?

同学小伟说:“可以,因为晓棠太不听话了,她不仅不好好学习,还天天气爸爸。”

同学娜娜说:“不可以,因为遗产都给了二叔,晓棠就没有生活来源了。”

同学吴坪枫说:“可以,但是二叔应该拿出一部分给晓棠,毕竟晓棠才是爸爸最亲的人。”

律师说法

本案中,晓棠和爸爸相依为命,但因为爸爸对晓棠的溺爱,晓棠变得非常叛逆,这让爸爸心灰意冷,他去世后没有给晓棠留下任何财产,这是一个悲剧。但从法律上来讲,晓棠的爸爸完全剥夺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这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应为晓棠保留必要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课后小结

当今的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长辈的溺爱不仅会严重影响孩子的成长,还会造成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隔阂。俗话说,凡事都有个度,过分宠爱孩子会让孩子忘记爱,而放弃孩子(就像本案中,爸爸不想给晓棠任何遗产)会让孩子陷入生活的困境。所以,为了孩子未来更好地发展,家长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和道德的指引下教育孩子、抚养孩子,让孩子懂得爱和感恩。

第十八节课 爸爸妈妈都去世了,他们欠的债应该由我偿还吗?

案例18.

郜鹏的父母都是生意人,白手起家,每天起早贪黑,一点一点积累财富。郜鹏的父母一直教育郜鹏要勤俭节约,所以郜鹏从小就很懂事,虽然家里富裕了,但他一直勤俭节约。

郜鹏父母的生意越做越大,郜鹏的爸爸却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难以自拔,把家里的两套房产输没了,3辆小轿车也给输掉了。而郜鹏的妈妈因为投资失败欠了银行一大笔钱,银行看郜鹏妈妈的企业快破产了,开始上门要债,一方面是高利贷追债,另一方面是银行催债。

从大富大贵变成一贫如洗,爸爸和妈妈都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从此一蹶不振,二人每日都是酗酒度日。在一次酒驾事故中,郜鹏的爸爸和妈妈双双去世,自此便留下郜鹏一人。小郜鹏很可怜,高利贷和银行的人每天都来催债,周围的邻居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去附近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父母欠的债需要孩子来偿还吗?

法律讲堂

同学们,爸爸妈妈都去世了,他们欠的债应该由郜鹏偿还吗?

同学小蓉说:“应该,因为有句老话叫‘父债子还’。”

同学小萍说:“不应该,郜鹏家已经很惨了,怎么能让一个孩子偿还呢?”

同学程程说:“不应该,因为还有句老话叫‘一人做事一人当’,爸爸和妈妈欠下的债应该由他们还,现在他们去世了,这债就应该不算数了。”

律师说法

本案中,是否应由郜鹏来偿还父母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郜鹏父亲的债务是因赌博产生的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需要郜鹏偿还。其次,郜鹏母亲欠下的债务是向银行贷款欠的债务,受法律保护,但是否该由小郜鹏来偿还,还需要看郜鹏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如果郜鹏继承了遗产,那么他需要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如果郜鹏不继承遗产或者根本没有遗产可以继承,那么他就不需要偿还银行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课后小结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贸易交往中会产生一些债务,其中有的债务受到法律保护,但有的债务却不受法律保护,如高利贷、倒卖非法物品产生的债务、乘人之危产生的债务等。

父债子偿这种带有封建色彩的习惯早已经被现代的法律所废除。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于未成年人的原因产生的正当债务,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家长偿还的;相反,家长产生的债务与未成年人无关,不需要未成年人代为偿还。本案中,最后用来偿还银行的财产,从本源上来说也还是家长的财产,所以实质上是家长偿还了自己的债务,与未成年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