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小学生法律必修课(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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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师生之间

第十二节课 海峰上课不听话,老师能撕裂他的耳朵吗?

案例12.

海峰的爸爸妈妈都是体育健将,海峰遗传了爸爸妈妈的运动基因,他非常好动,上体育课和参加运动会时是把好手,给班里争得了很多荣誉。但海峰的好动也让教文化课的各科老师很是头痛,他经常在课堂上不遵守纪律,出尽洋相,总之是坐不住,心思不在课堂上。为此海峰的爸爸妈妈也没少操心。后来有人向海峰的爸爸妈妈建议,既然海峰有体育方面的天赋,何不将他转到体育专科学校进行体育方面的专业培养,将来也许能有更好的出路。爸爸妈妈想征求海峰的意见,将此想法告诉了海峰,海峰听完当然很高兴,并且向妈妈保证一定在体育学校好好训练,不辜负父母的苦心。

但是,转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手续复杂以外,想进体育专科学校,还要考核是否属于体育特长生,这需要大概一个月的时间。于是这一个月基本就成了海峰在学校里的“真空时间”,他上文化课时更是有恃无恐了,经常跟身边的小伙伴说他要去体育特长学校念书了,他以后就是大人物了,现在的老师根本不敢管他。于是无论上何种文化课,老师让他坐好了,他偏偏在座位上左摇右晃,老师让他起来回答问题,他却自己哼着流行歌曲,俨然一副无法无天的样子。班主任黄老师把海峰叫到办公室,准备教育他一番,可谁知海峰的脾气也上来了,他认为在同学面前丢了脸面,黄老师说一句,他顶一句。最后,海峰把黄老师气坏了,黄老师就揪住海峰的耳朵,竟然撕裂了海峰的右耳,疼得他直在地上打滚。

海峰班上的同学对此事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峰咎由自取,谁叫他在课堂上无法无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算海峰平时调皮捣蛋,老师也不应该体罚学生。

法律讲堂

同学们,黄老师的行为对吗?海峰的行为对吗?海峰的耳朵被撕裂了,由谁来承担责任?

同学郑浩说:“黄老师的行为没什么不对,因为海峰的行为太气人了,海峰就是一个课堂上的混世小魔王,我最讨厌这种人了,他的耳朵被撕裂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同学吴京说:“黄老师的行为是否恰当值得商榷,虽然海峰的行为令人气愤,但老师体罚学生是不对的。海峰受到的伤害应该由黄老师承担责任。”

同学李大鹏说:“黄老师的行为不正确,无论学生怎么样,他们还是小孩子,体罚小孩子就是错误的。海峰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老师毕竟是学校的职工,出了事情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一方面,海峰在运动会上为班级争光值得肯定,另一方面,海峰在课堂上肆无忌惮地破坏课堂纪律,此行为是错误的,也是需要进行批评和教育的。但是,黄老师以揪耳朵的办法对海峰进行教育也是不对的,从实质上讲,这是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课后小结

“严师出高徒,棒下出孝子”是我国传统教育的真实写照。在学校,老师打学生的理由是为了学生好,学生不听话,偶尔敲打一下对他们有好处。在家里,家长打孩子也说是为了孩子好,孩子不听话,现在不小惩大诫,将来一定闯祸。乍一听,这都是为了孩子好,但其实这些行为的危害远远大于所谓的好处。日常生活中,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不仅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严重的还会伤害学生的身体。

因此,无论家长还是老师,都应该从实际出发,根据每个孩子的特点制定一套教育方针,而不是一股脑地用野蛮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这样会适得其反,得不偿失。因为体罚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体,还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

第十三节课 杰杰在课堂上骂老师,老师打死了他,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13.

杰杰在校品学兼优,在家听话懂事,所以大家都很喜欢他,班主任吴老师更是对他委以重任,任命他为班长。在杰杰担任班长的这个学期,他在期中和期末考试中率领全班同学获得全年级第一名,被学校评选为年度“三好学生”。

可是好景不长,吴老师休了产假,学校指派孙老师作为新班主任。可不知为何,杰杰无论怎么努力都得不到孙老师的认可,最后还被孙老师莫名其妙地撤掉了他的班长一职。为此杰杰既伤心又恼火,左思右想,就是不明白为什么孙老师处处为难他,他上课想回答问题,可孙老师从来都不瞅他一眼,平时测验,明明是他考了第一名,孙老师却让别的同学带着大家纠正错题。

杰杰的学习成绩因此持续下滑,他患上了严重的失眠。一天在上课的时候,杰杰不小心碰掉了钢笔,孙老师指责杰杰故意制造噪声,破坏课堂纪律,让杰杰滚出教室。一直对孙老师不满的杰杰终于按捺不住长期压抑的心情,他直视着孙老师说:“我没有犯错,为什么要出去?”孙老师说:“你现在跟老师顶嘴,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去把你的家长找来。”杰杰实在忍无可忍,对着孙老师喊道:“你就是个泼妇、无赖,怪不得我爸爸当年甩了你。”孙老师听到此处,怒火攻心,她拿起讲桌上的教鞭飞奔向杰杰,冲着杰杰头上就是一顿猛抽,杰杰根本就来不及躲避。可怜的杰杰最后活活被孙老师用教鞭打死。

事后通过调查得知,孙老师跟杰杰的爸爸谈过恋爱,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最后因为杰杰的爸爸选择了杰杰的妈妈才分开。因此孙老师格外憎恨杰杰,才对杰杰百般刁难,最后痛下杀手。通过司法鉴定,孙老师属于偏执型人格障碍,但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讲堂

杰杰在课堂上骂老师,老师一怒之下打死了他,责任该如何承担?

同学吴传明说:“孙老师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学张健说:“孙老师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同学赵静说:“孙老师的行为虽然是犯罪行为,但学校也难辞其咎,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孙老师因为与杰杰父母的感情纠葛而迁怒于杰杰,先是以各种方式刁难杰杰,后来体罚以致杀死杰杰,构成故意杀人行为。因为孙老师明知杰杰年幼并且没有反抗能力,还一上来就用教鞭猛抽杰杰的头部,说明孙老师主观方面具有杀死杰杰的故意,最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杰杰死亡的犯罪结果。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课后小结

一些学校对老师体罚学生,尤其是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体罚,没有进行足够的反思,有些家长还认为,老师骂一下、打一下都是为了孩子好,这样就很容易发生本案中的悲剧。

其实,杜绝体罚也不是很难,有的学校就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由专门的人监督课堂纪律。另外,不要给老师配备教鞭之类的教学工具,虽然教鞭是一种教学工具,但素质不高的老师还是会把教鞭当作体罚孩子的工具,可以配备电子教鞭来取代这种传统的木质甚至铁质的教鞭。

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杜绝的,需要在教育体制上健全杜绝体罚的制度。在老师的考评方面,着重考核是否体罚过学生这一项,要给予学生监督老师的权利,循序渐进地改掉体罚学生的传统陋习。

第十四节课 老师可以用学生的名字去抽奖吗?

案例14.

常青藤小学二年级一班共有42名学生,新来的班主任王老师把学生分成7组,每组6人,其中每组设小组长一人,另外还重新选任了班长吴晓、学习委员高长河、体育委员沈静。7个小组长和3个新班干部都是深得王老师信任的骨干,在王老师的调教下,这10位同学均成了班级里的尖子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考核均在全年级名列前茅。

常青藤小学所在的城市新发行了一种晚报,报社为了增加晚报的销量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年龄不分大小,均可报名参加。王老师看见此活动的奖品非常丰厚,在获得10位骨干同学的同意后,用这10位同学的名字分别购买10份同一期的报纸。幸运的是,在下一期的报纸上,有3位同学的名字登上了获奖名单,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

王老师去报社领奖时,报社的工作人员告知王老师,除了需要报名的回执以外,还需要领奖人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于是王老师分别找到这3位同学的家长,要求借用一下户口本。由于户口本很重要,家长均表示不能随便借出,在家长的再三追问下,王老师说出了实情,这让3位家长很生气,他们认为王老师侵犯了他们孩子的姓名权,王老师应赔礼道歉并交出报名回执单。王老师却认为,他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才使用学生的姓名,并不存在侵犯学生姓名权的情况,因此他对学生家长的说法并不认可,拒绝赔礼道歉,且不同意交出报名回执单。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3位同学的家长只得向当地的教育局进行举报。

法律讲堂

同学们,老师可以用学生的名字去抽奖吗?同学吴苹苹说:“可以的,因为老师已经征得学生的同意。”同学沈庆说:“不可以,使用别人的名字去抽奖肯定会违反报社的抽奖规则的。”

同学高洋说:“不可以,二年级的同学还太小,老师应该征求家长的意见。”

律师说法

本案中,班主任王老师虽然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才使用学生的名字参与有奖购报的活动,最后幸运获奖,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在征得监护人(一般是指学生的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未成年人的姓名,否则就是违法的。因此,王老师应当主动赔礼道歉,并将报名回执单交给学生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姓名是我国公民用以确定身份,与其他人相区别的代码、符号。姓名权指的是公民基于姓名所享有的权利。姓名权被法律保护,严禁违法使用公民姓名。

有的学校擅自使用学生的姓名参加竞赛,有的老师为了惩罚学生擅自给学生改名字,这些实例都说明了学校对学生的姓名权不够重视。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姓名权,一旦出现侵权的事实应及时予以纠正,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

第十五节课 学生的隐私,老师应该保密吗?

案例15.

前锋小学是市重点小学,这所小学培养出来的学生皆是当地尖子生,该市一半多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的学生均出自该校。所以当地的家长均以自己的小孩能上前锋小学而自豪。

程星星是前锋小学三年级一班的学习委员,她几乎年年考试都是全班第一,在全年级也是名列前茅,因此程星星对自己的学习成绩非常骄傲,有一种在班上舍我其谁的优越感。最近一段时间,班里转来几个学生,其中有一个叫孔明明的同学尤其引人注意,因为她曾是市里小学奥数比赛第一名,学习成绩非常优秀,同时,孔明明为人亲和,平时很愿意帮助别人,所以她刚转学过来没多久,就赢得同学们的好评,人气很高。

转眼间,又到了一年一次的班干部大选,学习委员一职竞争最为激烈,热门人选当属程星星和孔明明。最后一轮投票开始之前,按照惯例,班干部候选人需要上台演讲,别的班干部职位没有悬念,都是由上一届班干部连任,只有学习委员的当选人最具悬念,所以班主任张老师将程星星和孔明明分别安排在最后两名进行演讲。孔明明先于程星星上台演讲,她演讲的题目是“消灭学习的死角”,她几乎将自己的学习方法和心得全部告诉了同学们,待演讲结束的时候,雷鸣般的掌声经久不息。原本还支持程星星的同学明显要倒戈相向了。张老师以为最后一个演讲的程星星会因为孔明明发挥得太好而紧张,可没想到的是,此时的程星星却显得信心十足,她演讲的题目是“家庭对学习的重要影响”,她详细地阐述了学习成绩与家庭环境的关系,家庭环境不好的学生,不仅自己学习成绩不稳定,还会影响同学,甚至导致全班成绩的下降。待演讲快结束的那一刻,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程星星竟然向所有同学爆料:“咱们班有一个孔姓的同学是个没人要的孩子,父母离婚了,没人愿意抚养她,难道大家想让一个没人要的孩子带领你们去攀登学习的高峰吗?”演讲结束了,本来还在小声探讨如何学习的同学们转而对孔明明指指点点。这令孔明明很是难受,她哭着跑出了教室。最后经过计票,程星星连任三年级一班的学习委员。

原来,孔明明的爸爸妈妈正在闹离婚,妈妈为了不影响孔明明的学习成绩,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张老师,请她最近一段时间多关照下孔明明,一向心直口快的张老师在与隔壁班的程老师聊天时,无意间透露了此事。而程老师正是程星星的亲戚,所以她就将此事透露给程星星,程星星利用此事的影响一举击败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孔明明。

法律讲堂

同学们,学生的隐私,老师需要保密吗?

同学高尚说:“当然需要保密,否则就不配为人师表。”

同学杨朔说:“当然需要保密,不过这件事也不能怪张老师,应该怪程老师。”

同学李一梅说:“当然需要保密,否则老师和学生之间都没有信任可言了。”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为人亲和的孔明明因为隐私被泄露,不仅失去了当选班干部的机会,她的心灵更是深受打击。相关责任人需要就此事向孔明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课后小结

何为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使隐私权得到了法律的正式认可和保障。

从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学校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却忽视对学生道德的教育,否则也就不会出现当众披露别人隐私的事情。另外,老师需加强自身修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法治培训,告知教师不应将学生的隐私作为谈资,因为擅自泄露隐私是违法的,也是有违师德的。

第十六节课 没收的游戏机被盗,老师要赔偿吗?

案例16.

毛晓峰的学习成绩一直不太好,爸爸妈妈为了鼓励他,采取考试排名与物质奖励挂钩的办法,只要毛晓峰能考取班级前10名,就给毛晓峰买一台游戏机。毛晓峰为了获得这台游戏机,开始拼命学习。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毛晓峰进步明显,从以前的第25名一下进步到第7名,老师还特意在班会上表扬了毛晓峰,让大家都向毛晓峰学习。毛晓峰的学习成绩一下子提高这么多,招致了其他同学的妒忌,尤其是这次考了第11名的莫涛同学,他认为毛晓峰肯定是作弊了,否则不可能一下子进步这么多,于是他就在同学中传播谣言说毛晓峰作弊了。

毛晓峰因为考试成绩优异,得到最新款的掌上游戏机,他一时间成为同学们羡慕的对象。但爸爸妈妈告诫过毛晓峰,游戏机只能在家里玩,不能带去学校,毛晓峰也答应了。可禁不住其他同学的怂恿,毛晓峰还是把游戏机偷偷带到学校,在同学面前炫耀了一番,就在毛晓峰准备收起来的时候,班主任赵老师突然出现在毛晓峰面前,伸手就从毛晓峰手里拿走了游戏机,他还对毛晓峰说:“学校严禁学生私带游戏机上学,一经发现,立即没收。”之后,赵老师随手把游戏机扔进自己办公室的抽屉。原来,就在毛晓峰向同学炫耀的时候,莫涛去赵老师那里打了小报告说毛晓峰私带游戏机上学,所以赵老师才突然出现。

被没收了游戏机的毛晓峰既难过又害怕,他担心这件事被爸爸妈妈知道后又少不了一顿揍。可后来发生的事情却出乎毛晓峰的预料。一个周六的下午,该小学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盗的刚好就是赵老师的办公室,毛晓峰的游戏机也被盗了。毛晓峰游戏机被盗的消息不胫而走,爸爸妈妈知道后,先是呵斥毛晓峰不听话,然后找到赵老师,让他赔偿游戏机丢失的损失。赵老师却说:“毛晓峰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在先,老师没收学生的游戏机也是为了学生好,现在游戏机丢了,要赔也是小偷赔,跟我无关。”爸爸妈妈与赵老师交涉无果,又找到学校的负责人,但学校的观点跟赵老师的观点如出一辙,均拒绝赔偿游戏机被盗的损失。

法律讲堂

同学们,没收的游戏机被盗了,老师需要赔偿吗?

同学小刚说:“不需要赔偿,因为偷游戏机的是小偷,应该让小偷来赔。”

同学囡囡说:“不需要赔偿,因为老师没收游戏机也是为了学生好,游戏机被偷了也不是老师的责任。”

同学洋洋说:“需要赔偿,因为游戏机是毛晓峰的东西,现在被偷了,老师肯定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老师按照学校的规定没收了毛晓峰私带到学校的游戏机,只是对该游戏机暂时保管,并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他应当在放学后将游戏机归还毛晓峰或者毛晓峰的爸爸妈妈。但赵老师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随手将游戏机放在了办公室的抽屉里,最后导致被盗,说明赵老师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因此,赵老师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由于赵老师是学校的工作人员,应由学校向毛晓峰赔偿游戏机被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后小结

财产所有权并不会因为老师的没收而转移,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其财产应当得到学校的妥善管理和保护。如果学校未尽到保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赔偿。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监督,使老师充分尊重学生的财产权利,不能因为学生年龄小就忽视他们享有的权益。老师一旦侵害学生的权益,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