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阶
1.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2016/2/43)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详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故B项正确。选项A、C、D均为干扰项。答案:B
2.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2016/2/45)
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
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作为区县一级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被授权的范围仅限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无行政拘留处罚权,故A项错误。关于B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行政拘留不属于当场作出处罚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关于C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C项正确。关于D选项,行政处罚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口头方式作出,即使是当场处罚程序也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并且行政拘留作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决定、执行等程序。故D项错误。答案:C
3.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016/2/46)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详解】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是否具有临时性、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处罚性、中间性、程序性;行政处罚则具有惩戒性、制裁性、实体性、最终性、结论性,不具有临时性。B选项中的暂扣行为是为了处罚酒后驾车,已经为实体结论,并且期限为6个月,不具有临时性,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里的暂扣,属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A选项中的“封存”、C选项中的“扣押”以及D选项中的将醉酒者约束至酒醒均为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答案:B
4.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76)
A.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
B.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
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兼职情况应向社会公示
【详解】关于A、B、C选项,《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兼职须是为了工作需要,故A项错误;BC项正解。D选项缺乏法律依据。答案:BC
5.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80)
A.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B.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
C.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D.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详解】关于A、C选项,《行政处罚法》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AC项正确。关于B选项,《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故B选项正确。这里没有作出例外规定,D选项错误。答案:ABC
6.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2016/2/81)
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
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个月的决定
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倍赔偿金
【详解】关于B、C、D选项,《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只有C项属于行政处罚。关于A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A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答案:ABD
7.某工商局因陈某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15台,后作出没收被扣电脑的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82)
A.工商局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B.因扣押电脑数量较多,作出扣押决定前工商局应告知陈某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对扣押的电脑,工商局不得使用
D.因扣押行为系过程性行政行为,陈某不能单独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故A项正确。关于B选项,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未规定听证程序。故B项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关于D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也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D项错误。答案:AC
8.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84)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C.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故C项正确。关于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易程序适用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其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答案:AC
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请回答第9-10题。
9.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2/97)
A.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C.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
【详解】关于A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A项正确。关于B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项正确。关于C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C项正确。关于D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D项错误。答案:ABC
10.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2/98)
A.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
B.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C.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
D.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
【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故AB项正确。关于C、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C、D项正确。答案:ABCD
11.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2/100)
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详解】《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故ACD项正确。解释行政法规适用单独的程序,与制定程序不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故B项错误。答案:ACD
进阶
1.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44)
A.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给付
D.行政强制
【详解】关于A选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主体作出的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法律文件,最经典的为各类行政立法,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非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对特定主体作出的具有一次性效力的法律文件,最经典的是法院的判决书、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名单中的企业”表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特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与之相对,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主体作出的,具有反复适用性。本通知针对的主体特定(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针对的事项特定(为淘汰落后产能强制企业关闭),因此是针对特性主体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次性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B项正确。关于C选项,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与题目不符。关于D选项,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通告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通告是一种行政决定,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前提,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答案:B
2.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2/48)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详解】关于A选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故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处罚往往具有裁量幅度,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适用复议调解。故C项错误。关于D选项,《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D选项应是“终止”而非“中止”,故而错误。答案:A
3.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2/49)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适用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而A选项错误。关于B选项,《适用行诉法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区卫计局确定级别管辖,B项错误。关于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卫计局所在地为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其法院有管辖权,C项正确。关于D选项,既然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就要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适用行诉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D项错误。答案:C
4.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拟制定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章。关于此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77)
A.应先列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未列入不得制定
B.起草该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C.此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D.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制定此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可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第2款,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故A项错误。关于B选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故B项正确。关于C选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第3款,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故C项正确。关于D选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9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故D项正确。答案:BCD
5.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6/2/79)
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许可法》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故AB项当选。关于C选项,《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可见,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而国务院部门无此职权。故C项当选。关于D选项,《行政许可法》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故D项不当选。答案:ABC
6.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县政府裁决使用权归甲村。乙村不服向法院起诉撤销县政府的裁决,并请求法院判定使用权归乙村。关于乙村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85)
A.除非有正当理由的,乙村应于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B.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乙村可申请复议一次
C.法院应单独立案
D.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详解】关于A、B选项,根据《适用行诉法解释》第17条第1、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AB项正确。关于C、D选项,根据《适用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因此不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故CD项错误。答案:AB
7.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2/99)
A.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B.被告为省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适用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仅改变了处理依据,并未改变处理结果,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应作为共同被告。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C、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错误。答案:AC
高阶
1.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2/47)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详解】关于A选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关于B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项正确。关于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C项错误。关于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8条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属于工商登记信息,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故D选项错误。答案:B
2.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2/50)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详解】关于A选项,司法赔偿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在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题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先行执行刑事拘留的县公安局不履行赔偿义务。A项错误。关于B选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都可以进行协商。《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故B项错误。关于C选项,由于取保候审没有实际羁押李某的人身自由,所以这个时间段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C项正确。关于D选项,《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2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因此,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按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执行。题中未明确交代赔偿义务机关何时作出赔偿决定,但方某于2014年3月2日才申请国家赔偿,其上一年度至少应是2013年,D项所说2012年是错误的。答案:C
3.《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2/78)
A.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
B.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
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
D.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
【详解】关于A选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执业医师资格属于该条第3项规定的“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实践中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资格考试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属于资格认可类的许可。A项中“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的许可,属于该条第4项内容,针对的是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属于对物的核准类许可,而非针对人的资格认可。故A项错误。关于B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B项错误。关于C、D选项,《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故CD项正确。答案:CD
4.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6/2/83)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
D.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
【详解】关于A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故A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故B项当选。关于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民告官”的案件,而C选项属于“官告民”,目前中国不存在这类行政诉讼。故C项当选。关于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D选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当选。答案:BCD
5.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4/七)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答案】
(一)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意义、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效用、服务于社会与公众。政府信息,尤其是一些权威的统计资料原本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取之于社会,本应再服务于社会、回馈社会。
第二,使相对人了解政府运作、行政行为的背景资料,增加沟通与认同,减少对抗,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保障公众行使对政府和国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了解权,为其进一步行使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了信息保障。同时,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提供了物质依据。知情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应有内容。要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第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将政府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推进行政的公正、廉洁,防止腐败、防止权钱交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应当是一个“玻璃窗、玻璃门”,老百姓推得开、看得透。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关系,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能以所谓“涉密”、“维稳”而假公开。一方面,除了少数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之外,政府信息应当普遍公开;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可以将这些内容分割后,将不涉密的其他部分予以公开。
材料一的案件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材料二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甲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孙某公开《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