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胡某向朱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一定的高额利息,胡某给朱某出具了借条。三个月后,胡某一直没有还钱,后朱某因急需用钱,只好到胡某家催要借款。因无力还钱,胡某只能硬着头皮答应等过段时间连本带息一起还。转眼又过了好几年,胡某还是没有还钱,为此朱某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胡某偿还所欠的3万元钱,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出具的虽然是胡某亲笔所写的欠款3万元的欠条,但经调查借款的实际金额只有5000元,利息高达2.5万元,这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所以朱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处胡某偿还朱某欠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答疑: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借条内容反映的数额不具有借款事实的客观存在性,而2.5万元的利息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还款手续不全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张某向邻居李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同年12月还款,但事后由于张某迟迟没有归还欠款,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偿还借款。
审理中,张某承认借条是他所写,但却说他已分三次还给李某1.5万元,由于每次都是到李某家还钱,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因此自己只需偿还给李某剩下的5000元。而借条本来是用一张大纸书写的,他每次还款后,李某都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李某将他的还款记录撕去,仅剩下上面的借条部分,因此李某明显就是想讹诈,张某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公正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的下方有被人撕过的痕迹,但张某仅靠口头陈述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已经还款1.5万元。李某举出的证据却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2万元。
律师答疑:受文化水平不高以及法律常识缺乏的不利影响,民间借贷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并不太在意相关的借据、收条的书写,有的债权人甚至连借款人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借款人写一个常用名或小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借条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即使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撕纸的痕迹发生在被告写借条之后也不能佐证被告的观点,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某举出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后,业已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张某却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款的事实。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偿还借款2万是完全正确的。
担保人怎么成了债务人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李某在徐某处借了1.2万元钱,双方写有借据并签字约定在同年12月底之前还清。杨某作为借款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了字。年底前李某一直没有露面,债务到期后,徐某因找不到李某便向担保人杨某追要借款,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徐某只得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李某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杨某有义务偿还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借款。法律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处杨某偿还李某所借的1.2万元债务。
律师答疑:我国担保法相关内容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与李某之间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徐某无法找到李某时,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杨某。此事说明担保并不轻松,绝不是签个字就了事的,替别人担保一定要仔细思量,否则,就会使自己陷入麻烦之中。
违反担保程序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05年7月,赵某去批发市场进货时欠了批发商张某4300元钱,遂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内注明借款期限到同年12月底。后来赵某的百货店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为了挽回损失,赵某只好关了百货店外出打工,张某在此多次去找赵某索要货款均无结果。2006年3月,张某偶然在批发市场见到了赵某的姐姐,便将其拦下说赵某欠自己的钱,同时出具了赵某亲笔所写的欠条,并要求她为其弟弟担保还款。由于有急事赶着去处理,赵某的姐姐便在欠条上写明“赵某的欠款由其家庭在2006年4月初之前还清。”到了约定时间后,张某见赵某的姐姐没有还款,便诉至法院,要求其姐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赵某的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是在赵某过了还款期仍没还款,且赵某的姐姐对债务来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作为债务担保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担保合同签订的程序。因此,赵某的姐姐在张某出具的欠条上所签订的保证并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赵某的姐姐担保无效,并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答疑: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 张某要求赵某的姐姐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所以说,赵某姐姐的担保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