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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杀人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读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杀人者置疑

1865年9月,作者在给《俄国导报》主编卡特科夫的信中,这样解释创作中的小说《罪与罚》:“这是一次犯罪心理学报告。一大学生被校方开除,生活极度贫困,他拿定主意要杀死一个放债的老太婆,抢走她的钱,然后一辈子做好人,坚定履行他对社会的人道义务……但杀人后,一种与人类隔离的感情使其万分痛苦,上帝的真理、人间的法则起了作用,于是去自首。”

撇开主人公命运不论,小说对人类文明的忧虑、对杀人理论的质疑可谓震聋发聩,尤其经历了20世纪之后(它才是杀人如麻的世纪,其杀人理论比以往更完善、更动听,更披覆高贵的圣衣)。

小说借主人公的犯罪动机和自辩,提出了一系列哲学、伦理、法律及历史学命题:(1)杀人是否有罪?(2)杀对社会无益或有害的人是否有罪?(3)人是否有权力为一个远大目标或造福人类的想法而杀人?(4)历史上的“伟人”无不双手沾满鲜血,但同样受到了命运的加冕、后世的膜拜,他们究竟是英雄还是罪人?(5)普通百姓,一旦杀了人,哪怕误杀也要受惩,而“伟人”的大规模杀人不仅现实中不被指控,在历史的诉讼中也总轻易被豁免,为什么?

正像主人公愤愤不平的:“我真不明白,为什么用枪杀、用炮轰,正儿八经地摆开阵势,却是令人肃然起敬的杀人方式?”

这种激烈而愤怒的口吻,让我想起了一些大人物的语言,比如卢梭《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语言,扬·斯特拉宾斯基这样评价:那是“一种原告站在法庭上的内心独白,一种控诉性的语言……确信个人无辜,天真无邪,总是与一个不可动摇的信念联系在一起:他人在犯罪!”

应该说,在质疑方面,主人公是敏锐的、优秀的,他列举的“伟人”劣迹基本属实。不幸的是,他在诘问后选择了效仿,倒向了历史上占便宜的一方。

“现在我知道,谁智力强,谁就是统治者。谁胆大包天、蔑视万物,谁就是立法者……权力只给予敢去弯腰去取的人。”

一番痛苦的思考后,他的结论是:要敢于做大人物才会想才敢做的事!只要摆脱了谋私的嫌疑,进入“大事业”的行列,犯罪也就不再是犯罪。

十足的杀人底气

正像主人公惊异发现的那样,这世上确有“平凡”和“特殊”两类犯罪情状——大人物的犯罪和小人物的犯罪;历史涵义的犯罪和生计层面的犯罪;波澜壮阔的集体犯罪和狗苟蝇营的个人犯罪——心理基础不同,自我感受不同,社会评价不同,遭遇和后果也大相径庭。

小人物的犯罪心理比较简单,也相对脆弱,往往有一种生存失败的无力感,多为挣扎类人群,带有理想受挫后——对社会阴暗面不正常反弹的痕迹:自感已被世界遗弃,也就不打算承担守法责任;自觉从未得到过社会道义的援助,也就有理由否定其存在。但同时,犯罪人毕竟清楚行为的性质,虽然预支了犯罪理由,但犯罪感的阴霾始终萦绕,他是焦虑、虚怯和惊惶的,且无信仰支撑,所以一触即溃,轻易认输。

大人物的犯罪情状就不同了。请看下面——

“请不要被世上即要开始的喧嚣所迷惑!谎言总有一天不攻自破,真理将再次战胜荒谬,我们会清清白白地——像过去所信仰和努力的一样——立于世界之林。亲爱的孩子,我交给你今后道路上的座右铭——也是生活对我的教诲,这就是:时时忠诚!忠于自己!忠于人民!忠于祖国!”

谁会相信这段慷慨陈词竟出自纳粹党魁之口?乍一看,它与“林觉民遗书”“伏契克遗书”“茨威格遗书”有何二致?那气魄、定力和誓死如归的豪迈皆那么相似。然而,这确是戈培尔夫妇服毒前写给长子的诀别信。

这种荒谬的自信和狂妄源于何处?惟有的解释是:信仰。一个超级精神罪犯的信仰。该信仰力量之强、之顽固,毁灭性之大,乃至人类付出了上亿条生命和几十年废墟。显然,在这位纳粹信徒眼里,法西斯战斧乃天地间最正义的砥柱、最伟大的旗帜。

主人公虽是小人物,但沉溺的心理角色却是拿破仑。其犯罪的深层原因尚不在于生计和私利,更多是为信仰所驱,属一种理性犯罪,不仅卸掉了道德包袱,反有主持正义、替天行道之豪迈:“我想成为拿破仑,所以才杀人……杀掉一个害人虫,杀掉一个本就死有余辜的老太婆算什么?”他确信已识透了世间弊病和社会游戏,且不甘成为堕落时代的殉葬品,他要主动出击,反抗宿命。

主人公的底气还源于一股“自崇高”的拯世情怀。小说亦有交代:他疾恶如仇,有过不少扶危济弱之举,比如同学病故后赡养其父,比如从失火的房子里奋力救出孩子,比如为死于马蹄下的路人办丧事……小说有一情景,他突然跪地吻妓女索尼娅的脚:“我不是向你跪拜,我是向人类的一切痛苦跪拜……”

这是一个双重性格的青年:既有底层的苦难体验和悲悯之心,又暗含强烈的权力戾气和支配欲望。正是这双重性,保障了其杀人底气的充沛:“恶”得到了“善”的夜色掩护。比如,他对自己杀人时的慌乱不满,并这样自慰:“我不过杀了一个虱子,一个讨厌的、有害的虱子……我不是出于个人欲望,而是为了一个崇高目的。我从所有虱子中挑出最不中用的一个,杀死了它,取走我执行第一步骤所需的钱,不多拿也不少拿,剩下的按死者遗嘱捐给修道院。”

正应了那句话: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杀人者的底气就是这样来的。

恐怖的“美德”

人是否有权为一个远大目标或“造福人类”而杀人?

稍稍浏览一下那些“伟人”传记便发现,他们的青年时代,和小说主人公有着多么相似的使徒气质和拯世心理:同样的愤世疾俗、磨刀霍霍;同样的拒绝平庸、激烈尖锐;同样的“舍我其谁”和“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同样的献身于“人类整体”之豪迈……

任何一种“主义”,都自以为掌握了绝对真理,破解了人类历史的方程和密码,都自觉为公意代表、良知化身,心理上早就有了道德优越和不容商榷的霸道……于是在行动上,也总试图用自己的原则和尺度占领世界,以自己的标准改造或消灭别的标准。

自以为正确——这就是“主义”的力量。

他们坚韧,也可能残忍。他们不计私利,也蔑视他者利益。他们不惧牺牲,也不吝惜大众的性命。像戈培尔,连恨之入骨的人也认定“他不是利己主义者,更非胆小鬼”,他不仅自己陪帝国殉葬,还要求亲属献身,妻子也认为儿女“根本不值得活在继元首和国家社会主义之后的世界上”。

再比如“红色罗宾汉”——切·格瓦拉。他在《人与社会主义在古巴》中道:“和平年代的任务就是要把战场的革命激情灌输到日常生活中去,使整个社会变成一所军营!”他断定“新人”就在游击队员中间,惟战争才能让人恢复纯洁关系,消除利己本能。“我们的自由随着不断的牺牲而膨胀,这种自由每天的营养物质就是鲜血。”他憎恶一切物质享受,个人生活更俭朴到极点……最终,他受不了“和平”的折磨,潜入南美丛林打游击去了。“红色罗宾汉”虽已逝多年,但其亡魂仍在风靡流浪,前几年袭击日本驻秘鲁使馆劫持人质的阿马鲁游击队,就自称格瓦拉信徒。

精神暴力——尤其政治的“主义”暴力,我们常把它简单地想象成荒诞与虚妄,而忽视了其“令人鼓舞”的因子和“真理”式的闪光。比如今天,我们毫不怀疑希特勒的疯狂,但谁还记得他并非凭枪杆子——而是踩着老百姓的选票扶梯一步步登基的呢?谁还记得纳粹党竟是“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呢?当年又有几个德国人指控过其荒谬?所以,后世的清醒不等于当代的迷狂,现世所有的明智,都享用了时间的利息。

任何人都无权让别人归属自己的“真理”,理由很简单:人皆有信或不信之自由。遗憾的是,连开创《人权宣言》的法国精英们,也用鲜血对付起了新生的“自由”婴儿。罗伯斯庇尔在杀人演讲中频率最高的三个词是:“美德、主权、人民”。其名言是:“没有恐怖的美德,是软弱的;没有美德的恐怖,是有害的。”

存不存在恐怖的美德和美德的恐怖?或者说,杀人的正义和正义的杀人?

坦率地说,我们很难消化这样的“复合”概念。恐怖是一种粗野的反生命力量,美德是一种温煦的支持生命的品质。而在所有美德中,崇尚自由应首当其冲,何以设想一种剥夺自由的美德呢?何以设想一种消灭异己的正义呢?

将教旨情结引入政治领域和制度操作,对一切现象和人都提出自己的道德诉求,正是法国雅各宾派杀人无悔的渊薮。若认为自己的意志就是法律,若认为暴力也算得上美德,那只会出现一种景象:血,无辜者的血!恐怖,循环的恐怖乃至无穷!

小说结尾,在西伯利亚服刑时,主人公病中做了个梦,梦见一场瘟疫带来的世界末日:“染病者自以为绝顶聪明和只有他才坚持真理,认为自己的道德和信仰不可动摇,也是前所未有……一座座城市里,整天警钟长鸣,大家被召集一起,谁在召集、为何召集,却无人知晓……人们三五成群,啸聚一起商量着什么,并发誓永不分离——但立刻,他们又在做与刚才许诺完全不同的事,互相指责,大打出手。熊熊大火,饿殍遍野,一切人和一切东西都在毁灭……”

与其说沉疴之梦,不如说是陀氏留给20世纪最伟大和残酷的预言。半世纪后,这场梦魇毫厘不差地在地球上演了。包括主人公的祖国。

两种杀人后果

对日常小人物的犯罪,设一张审判桌就成了。

而像一个国家杀死另一国家、一个主义杀死另一主义、一个信仰杀死另一信仰、一个阶级杀死另一阶级、无神论杀死有神论或有神论杀死无神论……这等庞大的历史公案,辨识与审理起来就难得多。

同样夺人性命,但操作方式和杀人名义不同、凶手的权能和暴力解说词不同,结果也就不一样了。

先说日常小人物——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当一个人身陷逆境,被某种恶势力(比如地痞流氓、官匪恶霸)逼得走投无路、又告发无门时,怎么办?若孤注一掷自行了断,比如将对方杀死,那就成了法律之敌;而忍耐下去,只能沦为恶的牺牲品……若逢革命年代,倒可以像当年“打土豪、分田地”一样以泄恶气,但和平年代则不同了。现实的法律(即使它本质上是清洁的)往往很难及时介入,只能被动地静待、旁观,对恶的惩处往往要等对方充分发育和膨胀——并有了严重的受害者之后,它才生效。

也就是说,即使较好的法律也只具惩罚功能,并不能完整、彻底担负起维护公正的职责。甚至有时候,它还在某种意义上姑息、纵容了恶细胞的嚣张与扩散……司法办案中常见如此尴尬:明知谁在胡作非为、谁是害群之马,但若没有确凿证据,或其行为外露部分尚构不成严重犯罪,就拿他没辙(甚至恨他们的人,包括警察,潜意识里也盼之做出更出格的事来——以便法律登场)。迪伦马特的小说《法官和他的刽子手》描述的即这种尴尬,法官最后只得暗设圈套,靠罪犯来消灭罪犯。

至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和渎职,就更雪上加霜了。一个人,何以保障不受恶的威胁和敲诈,不成为社会阴暗的牺牲品?莫非只有像主人公所说“不做牺牲品,就做刽子手”?

曾看过一部法国影片《警官的诺言》:一批警界内部的激进派,痛感法律无能,便暗中组织起来,以诛灭方式对贩毒、贪污、黑帮等犯罪集团进行袭击……按他们的话说,这是在为人类清除垃圾,乃终极正义的需要。最后事情败露,他们或自杀,或被同事逮逋。

每个人都有权捍卫自己的道德理念,都有权对世界公开自己的爱憎和价值判断,而一旦将个人审判的结论付诸暴力实践,执行对那些对立面的肉体制裁,则又会受到现有法律的制裁。

伦理和法理的悖论、情感与理性的矛盾、自由和秩序的抵牾、程序正义与终极正义的冲突,是折磨现代社会的一组精神难题。

和个人惩凶反遭法绳的例子不同,历史上确有一种几乎不受惩诫的杀人现象:战争杀人,或集体方式的革命铲恶。

看看我们小时候读的“农民起义”“无产者暴动”的故事,哪个不是怀着深仇大恨,在月黑风高之夜杀了财主豪绅、投奔了“革命”?一部《水浒》全是这种人生道路,可他们全被后世视为了枭雄。说是被逼上梁山,可哪个时代的落魄杀人者不是这样的逻辑?杀人者几乎都可被追问:为何不求助法律而鲁莽行事呢?所以,除非造反成功(届时你已拥有法律的解释权),否则一旦落败锒铛,该判刑还要判,该偿命还要偿……

试想,像主人公杀死高利贷老太婆一事,若赶上俄国1917年那样的时局,会是怎样情形呢?还用得着惶惶然吗?岂非镇压资产阶级、消灭投机奸商大功一件?哪场斗争不鼓励“合法”杀人呢?战场上,两个素昧平生、无冤无仇之人,只要军服颜色不一样,即抡起刀片砍过去——连眼皮都不眨,这就是战场逻辑和斗争哲学。再比如在德国,若一个日耳曼人对一个犹太人有敌意,正常时候,他并不敢对其有所加害,但换一个特殊背景,比如1938年“帝国水晶之夜”,该日尔曼人即可轻易伤害或杀死他的犹太邻居,完全不负法律责任。

纯粹为个人杀人,还是为集体或主义杀人——不仅社会评价不一样,自我评价和心理感受也大不同。

为个人杀人,多少会感到恐惧,会陷入情感矛盾和道德负罪,而一旦转化为替集体杀人、替政权或国家杀人,情势则完全不同了,不仅道德阴影一扫而光,而且理直气壮,颇有英雄主义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一旦信仰成了行为的盾牌,个人的有限行为便被放扩成集团和民族在场的无限行为,崇高感、神圣感、使命感油然而生,轻易即能和“伟大”“光荣”“不朽”联在一起。

综观历史上的“革命者”,大多经历了——起初为个人杀人、继而替集体杀人、最后标榜杀人——之履历。比如凯撒、拿破仑……乃至陈胜吴广、洪秀全……无不在自己的时代和族群赢得了殊荣。说到底,皆为胜利带来的利润,“革命”成功了,“杀人”也就成功了。

所以,大人物杀人是否有罪,并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权力命运、权力所匹配的话语权和解释权,关键在于能否将个体杀人——依附和挂靠于某种集体或团队杀人——这一“大”的行为集合和政治神龛上。

此即“历史英雄”和“杀人犯”的区别。我们的主人公显然清楚其中的奥妙和猫腻,但还是不幸成了杀人犯。

不管政治主义者怎么说,我本人的一个观点是:

真正的英雄须是彻底的人道主义者和生命支持者,是圣雄甘地,是反抗加尔文的卡斯特利奥,是曼德拉和马丁·路德·金,是史怀泽医生和特里莎修女……而非凯撒、拿破仑和李自成之流。

杀与被杀,都是我的恐惧。

2000年

乔治·奥威尔(1903—1950)

英国作家。生于英属印度殖民地,1922年起,在缅甸任帝国皇家警官,因对殖民政策不满,1927年辞职回国。1933年发表处女作《巴黎和伦敦的落魄生活》,陆续创作小说《缅甸岁月》《牧师的女儿》《让叶兰在风中飞舞》等,反映底层人的挣扎。1936年,为支持反法西斯事业,奥威尔携妻投身于西班牙内战,在阿拉贡前线作战时,咽喉被子弹射穿。后因不满苏共操纵,回到英国,创作小说《向加泰罗尼亚致敬》。1939年,二战爆发,加入国防市民军。

凭借对苏联体制的长期观察,加上亲历体验与思考,奥威尔分别于1944和1948年完成了最重要的政治隐喻小说:《动物庄园》和《1984》。

在《我为什么写作》中,他说:“我的出发点是因为我总有一种倾向性,一种对社会不公的个人意识……我之所以写一本书,是因为我有谎言要揭露,我有事实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其《1984》,与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扎米亚京的《我们》,被后世称为反政治乌托邦三部曲。

1950年1月21日,因肺病加重,奥威尔大量吐血而死,年仅47岁。很巧,这天也是列宁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