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发展战略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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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依法治国的概念及内涵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发展战略概论第十二章依法治国方略(一)依法治国的一般概念

关于“法治”(rule of law)《牛津法律大辞典》释义为:“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人们获得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合本身利益的法律。”

我国学者对法治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法治应该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包括着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观念、原则、制度、组织和过程”;“依法治国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权力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确认,统治者依据明确、完备的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公共权力,采用民主型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的治国方法”;法治是“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李龙等将法治或依法治国归纳为:依法治国(法治)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人权的一种治国方略。我们同意这一概念,依法治国是一种方略即依法治国方略,它是一个以良法治国为前提条件,以司法公正为基本要求,以权力制约为内在机制,首先树立法律至上权威以确保人权的制度构架及其合理运作而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实质在于对公共权力与人民权利关系进行理性的法律定位以使公共权力的所有人尤其是执掌人遵从法律的治理。

(二)依法治国是现实治国制度的总结

法治的思想理论与基本原则为法治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宏观引导,要推进法治的实践进程,关键在于走出理想的天国,步入现实的境地,将法治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法治理念只有在民主共和政体下才具有现实价值,专制政体下的法治思想不过是空想,民主共和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法治的载体,以此为背景,法治制度在西方国家主要表现为权力制约制度即“三权分立”、代议制度、司法独立制度、政党制度、人权保障制度。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以体现社会主体意志与利益的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最高依据的治国方略,是一个由特定的主宰者、受治者与治理对象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反映了以法定内容为范围的治理与被治者之间的理性法律关系。不同时代的法治结构既有共性,也存在着由经济结构与政治模式所制约而形成的特殊性。在此,将结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及其实践走向分析法治内涵的构成。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基本构成进行的高度抽象和深刻总结。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指依法治国的承担者和主宰者,是实施法治方略的决定性力量,具有本源性、根本性。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1)法治的人民主体性表明:一是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之良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意志,以人民利益至上为价值取向。二指法治是“法的统治”,必须反对个人的统治和个人权威至上,反对将任何个人、组织或共同体的意志凌驾于全体人民的要求与利益之上。三指法治是“人权之治”,人权是法治的起点和最高价值,要以普遍的平等的人权代替绝对的个人的专权。四指法治是“人民之治”,法治以人民为主体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集中体现,正如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除了人民主体及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代表机关外,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当然,这并不是要扼杀国家机关及有关个人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事实上,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只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奉行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才能发挥在法治化进程中的真正作用。

(2)法治的人民主体定位与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关系,是分析法治主体时必须进行科学回答的问题。当代中国在处理人民主体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时就强调:“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但这并不是要否定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的推进,意味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进步,其实质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使一切力量都服从于人民利益及作为其外在形式的法律的权威。

(二)依法治国的对象

依法治国的对象指依法治国的受治者,即法治主体依法所治的对象。总体而论,依法治国的对象具有复合性,指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诸方面。一方面,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是法治所治之对象,主要体现为国家公共权力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领域的功能和作用范围以及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由此获得利益保障与权利救济的过程。另一方面,国家事务应作为法治的重点,因为依法治国所“治”之“国”,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国家既是由人口、地理环境、民族等因素复合成的地域概念,在此更是指它的政治意义(state)。政治国家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以政府机构名义组织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二是政治共同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如前所述,尽管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非权力的来源和主体,但由于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权力所具有的既能保障人权又可能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双重属性,因此,它们应成为依法治国的重点对象。当然,这并不排斥对其他对象的调节与治理,但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具体而言,依法治国的重心应定位于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三大方面。

(1)权力组织。依法治国的对象定位于权力组织及其成员的内在依据在于:权力在渊源上应归属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权力组织及其成员所握有的权力不过源于人民主权者的授权,应当成为人民主体治理和监督的对象。

(2)权力活动。权力的存在往往是一种有组织的强制性活动,体现为官方行为的展开及相对一方事项的被处置过程。法治要求使官方的权力行为接受法律的有效治理,强调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不仅政府的行政权力运行行为应成为法治治理的重点对象,而且所有权力运行行为都应该成为法治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和强调的对象。

(3)权力关系。以权力为依托所形成的全部权力关系及其载体与表现都应纳入法治的视野,包括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作为一治国方略,法治与专断地行使独裁权力的人治针锋相对,同权力的过分集中与垄断格格不入,必然要求对权力的存在形式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权力划分及由此派生的在诸种权力形态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要限制权力,便要伴之以权力内部关系模式的合理构建,即依据法治之正义、秩序功能来确立权力结构、权力层次与权力要素,在各种基本要素之间及由要素所组合成的各层次结构之间作出明确的法律限定,设置各自的法定活动限度。此外,良性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模式亦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公正有效的行政与保护公民权利免遭专断权力侵犯之间作出平衡,平等地对待政府与公民,是构筑法治方略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