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1],是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2]近些年来,从农村市场整体格局来看,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市场,严重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消费权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但截至目前,尚未形成明晰的行动方案。同时,对于农村市场监管的特殊性究竟何在,如何开展有成效的治理,学术界亦未给予系统回应。本书正是对当下这一现实和理论盲点的有益回应。
事实上,监管问题是经济法、行政法等多领域的热点问题。从一般原理到具体实践已经形成了大量成果。本书同样聚焦于监管,其鲜明的问题意识、显著的创新和写作特色,使其成为本领域的又一重磅作品。
从问题意识来看,以往对于农村问题和城乡差异,多聚焦于土地问题、农民收入和基本保障问题,近年来美丽乡村建设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农村市场的特殊性和由此带来的特殊监管的必要性问题,以往鲜有人关注。作者敏锐发现问题并长期聚焦于此,持续深耕,形成了今天这部著作。在某种意义上,称其弥补了国内农村市场监管研究的空白并不为过。
本书至少有两大亮点尤为引人注目。第一大亮点是,本书提出了差别化监管这一命题。首先,作者分析了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整体状况。从供给一侧,对近年来农村市场经营主体持续增多、商品种类日益繁多、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电商网购快速崛起等新特点作出了敏锐的识别;从消费一侧,对农民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和消费依赖度悄然发生变化进行了全面揭示。在此基础上,围绕农村市场的交易重要性、商品特殊性和交易模式差异性等,作者提出应该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差别化监管。虽然以往学界也有关于不对称管制、差别化监管的零星讨论,但多聚焦于金融、电信等专业领域。作者旗帜鲜明地将差别化监管引入了农村市场,为此类理论的运用拓展了新领域。此外,虽然作者志不在对差别监管的一般理论进行建构,但在对具体问题进行阐述的过程中,已然展示了其自身对于差别监管理论框架的基本认知。
本书第二大亮点是“非常规社会监控”的提出和分析。作者认为,一方面,国家常规监管力量在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固然重要,但其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成效不彰;另一方面,农村熟人社会的特质蕴含着充分的监管资源。由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完善国家常规监管的同时,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尤其是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参与监管,并明定其权责。为区别于政府监管,作者将其命名为“非常规社会监控”。如果将这一命题放在当下中国的大背景下体察,其意义就更为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非常规社会监控体系的提出和建构,正是“社会共治”等理念和政策在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领域的具体展开。
本书的突出特色在于,作者始终站在系统和整体的视角上来剖析问题,这使本书内容丰富、角度多元、融贯性强。例如,作者对农民弱者地位的分析实际上选取了一个更广阔的视角:不仅讨论了相对于经营者的农民的弱势地位,而且关注到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一个子类,农民相对于其他消费者的地位差异,或者更准确地说,作者是在作为公民的农民的意义上,从政治、经济、教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水平各维度对农民弱者地位及其成因进行逐一剖析,并梳理了制度性忽视、资源差别分配等农民积弱的综合原因。又如,作者专章论述了监管的支持体系与辅助体系,强调要增加对农村的投入,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夯实农村法援,发展农村教育,拓宽农民获取信源……作者甚至进一步分析了社会诚信建设、社会监督完善、媒体责任激活等。作者秉持“大监管”理念、拒绝就事论事的立场和努力跃然纸上。所有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多元”“多层次”不仅是作者倡导的农村商品质量监管原则,更是其自身践行的研究法则。
必须承认,在个别的观点和提法上,本书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这些丝毫不影响本书显著的学术价值和重要的实践意义。本书源于2009年立项的国家社科课题,据我所知,作者思考和酝酿这个问题是在更早些时候。30岁到40岁,是一个人学术的黄金岁月。作为一个青年学者,作者不轻易拿出自己的作品,耐住寂寞、反复打磨、扎实调研、审慎推敲,甘坐冷板凳、十年磨一剑,其对学术的由衷敬畏和对读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当前国内学术界尤为稀缺。那漫长岁月的点点努力,水滴石穿,已赫然体现在本书的字里行间。
马克思曾经写道: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学术研究有章可循,但没有超车捷径,唯有不断积累和不懈努力方可成就自身价值。“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愿以此与作者共勉!
是为序。
王红霞
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9年3月21日于浏阳河畔
注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2]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即“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在重申“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的同时,指出农业农村是“全面小康的短板”,“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成为全党共识”,并就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