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谓马克思主义的三个主要理论来源——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确乎在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中留下了鲜明的印记。这种概括虽然未尽全面细微,却也精彩地勾勒了马克思思想来源的主要轮廓。【26】在马克思开启其政治哲学传统的初始阶段,来自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思想影响历历在目,这些影响源自上述三个国家的启蒙传统,具体表现为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苏格兰启蒙运动、法国革命政治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关系。马克思在其政治哲学文本中探究了苏格兰启蒙运动、法国革命政治学和青年黑格尔派,主要体现为一种作为政治哲学的政治经济学-哲学运思。因而,我们在这里主要探究上述三种思想流派的核心要义及其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并在这种语境中考量马克思政治哲学在何种意义上阐发了启蒙以来的政治哲学的时代精神。
苏格兰启蒙运动是“启蒙时代”最重要的思想谱系之一,尽管这场运动是一个复杂的思想发生过程,但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市场经济、人的科学、经验理性和道德情怀的强调,仍然具有丰富的内涵,尤其是他们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思想对黑格尔和马克思等后世思想家影响深远。青年马克思受黑格尔和青年恩格斯的启发,在阐释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实践先于原则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尽管他稍后在其所处时代的现实层面将市民社会规定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但实践先于原则的思想方法始终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石,从中可见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合理性因素在马克思政治哲学中的印记。梳理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关系,并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法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汲取文化资源,可以深刻地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启蒙意旨。
一、启蒙思想的苏格兰风格
18世纪可谓人类思想史上的“启蒙时代”,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法国思想家的著述具有耀眼的光环,其实这个时代还具有耐人寻味的国际性格。当时,以维科、莱辛、潘恩以及稍晚些的车尔尼雪夫斯基为代表的思想家,分别在意大利、德国、美国和俄国写下了意蕴深远的启蒙著述,在同时代的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同样体现了启蒙的精神,而在大不列颠岛北部,沙夫茨伯里伯爵三世、哈奇森、休谟、斯密、斯图亚特、弗格森、李嘉图等思想家的作品毫不逊色于同时代的欧陆学人。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普遍认为,“人类知识能够解决现存的基本问题”【27】。当然,启蒙思想家并非观点一致的学术共同体,或许“只能将启蒙运动看作统计学上的集中现象”,启蒙运动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艺术创造、科学发现和哲学沉思相互作用的交叠模式,反过来又影响人们对历史、艺术、科学、哲学和宗教的态度”【28】。这样的评价完全适用于评价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任何对其进行普遍化归纳的企图都是危险的”【29】。尽管他们具有共同的问题意识,但思想交锋是其中常见的理论景观。
(一)苏格兰启蒙运动缘起
受益于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哲学、新哈林顿主义以及自然法传统【30】,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思想运动【31】。他们拥有宽容、开放的眼界,乐于分析和接受来自异域的思想观念。这个学术共同体认真讨论各国的文化观念,而且尚未受到现代学科边界的束缚,其中各具特色的思想家几乎都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广博视野。这种没有明显学科苑囿的研究被称为“苏格兰知识”,以具有苏格兰特色的政治经济学、历史科学和道德哲学为主要内容。【32】当时除了思想家致力于启蒙事业之外,也有不少政治家参与其中。例如,“苏格兰王”阿盖尔公爵三世在执掌苏格兰政局期间对启蒙学派给予多方面不菲的财政支持,因而被称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各种社团在此期间像雨后春笋般涌现——爱丁堡哲学学会、格拉斯哥政治经济俱乐部、社团择优学会、拨火棍俱乐部、阿伯丁博学俱乐部等社团汇集了大量社会精英,“这些俱乐部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一种重要特征,它为哲学家、神学家、律师和科学家——这些思想家代表参与启蒙运动的所有领域——提供了讨论和辩论的语境”【33】。他们激发彼此的思想火花,共同塑造了启蒙思想的苏格兰特征。
应该说,除了受到以往思想家的影响之外,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兴起恰是当时苏格兰社会状况的直接反映。18世纪的苏格兰耕地和牧场稀少,自然资源和气候均不适合大量人口居住,很多人迫于生计而背井离乡。为了解决生活的实际困难,苏格兰学人开始研究如何加快经济生产并增加社会财富,他们在开发自然资源和促进商业流通的同时完成了思想启蒙的任务。由于这时大不列颠刚经历过“光荣革命”、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等重大事件【34】,政治相对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人们关心的主要领域,所以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像其法国同仁一样专注于激进革命的政治启蒙,而着重考虑经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及其对政治的影响。当然,或许还有一种对这些思想家的学术倾向何以形成的有力解释——“资助”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除了上面提到的阿盖尔公爵之外,还有一些苏格兰的开明地主和商人出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与这些出资人之间“没有多少利益分歧,而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在他们的著作中缺乏政治激进主义”【35】。这时的爱丁堡被称为“大不列颠的雅典”。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述不仅直接影响了英格兰学人【36】,对欧美乃至后来东方国家的启蒙事业也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当这场启蒙运动的思想被传播了近半个世纪之后,苏格兰人被视为欧洲最有教养的市民。他们思想的国际化程度很高,读书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习惯。尽管我们并不容易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学术地图做出认知测绘,但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思想内部相当丰富的内涵,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诸多领域,彼此之间还有不容忽视的相互影响。当然,在18世纪的苏格兰乃至英格兰,“社会科学居于首位,而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化学、医学、植物学)处于第二位,尽管支持二者之一的实际根据似乎是互不相容的”【37】。这时的政治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核心内容。应该说,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深厚的历史眼界分析了个人德性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近乎纯然想象的理性设计对构建社会秩序的先导作用,强化了人的社会性及其德性标准。
(二)苏格兰启蒙学者的关键概念
“人的科学”是休谟提出的重要概念,他把人性置于社会理论的核心位置,重视道德哲学之于启蒙的意义。这种思路在其他苏格兰启蒙学者的论述中也颇为常见,他们将市场经济而非政治契约视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并从人性角度思考市民社会的道德精神。斯密强调“内在的我”,倡导对光荣、崇高和尊严的爱,为市场经济确立道德法则。这些原则都不是外在植入的,而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及人们的交往经验。他们普遍关心经济生产之于人类生活的重要价值,并界定了与政治社会或政府相区别的市民社会或文明社会。【38】他们重视社会物质生活状况,可以说,“社会交往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在一个复杂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如何形成道德判断,如何规定社会发展各阶段的特色: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物质生活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驱动力——现在将无法讨论这些问题”【39】。
除了强调“人的科学”之外,苏格兰启蒙学者还重视唯物主义和历史科学,在他们看来,作为科学的历史学应该首先关注社会发展史,人类思想史乃是社会发展史的一般结果。苏格兰启蒙学者基于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观念超越了理性先行的唯心主义哲学,与同时代的法国唯物主义也有明显的区别。他们试图规定理性的限度,主要从常识角度把握理性的功能及其外化形式,这种“经验理性”与大陆哲学的“先验理性”之间最重大的区别在于实践和原则孰先孰后。可以说,这些观念已经接近历史唯物主义,对康德、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0】,而“人的科学”和“历史科学”更是作为关键概念进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青年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
更为重要的是,苏格兰启蒙学者对现实政治问题的哲学阐释,使这场启蒙运动具有独特的政治哲学内涵,特别是他们对自由原则的阐述影响深远。正如哈耶克所强调的,“法国的政治自由思想是从英国(主要是苏格兰人阐明的)输入的”,“法国这个民族实际上在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自由为何物”【41】。无独有偶,约翰·格雷也看重苏格兰启蒙运动在政治思想史上的价值,他指出:“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我们发现了对自由主义原则和基础的第一次全面而系统的阐述。”【42】这种对自由主义的强调实际上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启蒙时代的总体政治格调,苏格兰启蒙学者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同时,诉求市民社会成员的平等,并使之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得以确立起来。与此同时,“公共领域”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出现了。基于此,可以肯定地说,休谟在他的暮年如此表述苏格兰启蒙运动并无虚言:“我相信,这是历史的时代,这是历史的民族。”【43】
苏格兰启蒙运动对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影响不可小觑,它与法国启蒙思想一并成为18世纪后半叶以来德国哲学的思想资源。这不仅突出表现为康德关于“什么是启蒙”的思考【44】,而且突出表现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论阐释,而正是黑格尔的阐释引起了青年马克思的重视。《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黑格尔将“civil society”转译成德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关于商业社会、道德精神和法哲学的阐述来自对弗格森和斯密作品的阅读。黑格尔直接沿用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区分,他意识到市民社会的现代价值,认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45】。可以说,黑格尔汲取了斯密对生活在商业社会的市民道德情操的阐释,但主要从国家角度理解问题,将国家视为伦理精神的最高阶段,是普遍原则的最高体现,是市民社会的决定者。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私人需要的体系”,由道德意识的主体联合而成,他们具有实现利益需要的自由权利。同业公会是公共精神的培养机构,是国家和个人的中介。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尚处于不发达阶段,因而需要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制力量制止不法行为,确立保障市民合理享受公共资源的社会秩序。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视为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经济社会范畴,这体现了弗格森和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哲学观念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断裂,比如他将“法”的价值上升到更为宽泛的文化层面,认为“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是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46】。这与德国狂飙运动的文化旨趣内在一致,即在研究英国学者强调的物质社会的德性基础的时候,德国思想家更乐于指出现代社会在思想文化层面的价值,或者说主要从哲学革命和精神自由的角度来理解启蒙。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坚信“思想不能跳出它的时代”,黑格尔在为德国政治辩护的过程中置换了苏格兰启蒙学者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逻辑,确认了国家对市民社会不可撼动的决定作用。他对国家意志的强化与关于理性精神居于社会生活首位的看法显然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意见相左,而这恰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批判黑格尔的着力点。
(三)苏格兰启蒙运动与青年马克思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内容不需在这里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青年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等文本在经验层面深刻影响了青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运思。青年恩格斯在曼彻斯特不仅直接了解了工人阶级的状况,而且深刻领会了英国的经验论,热爱德国哲学的他起初很不理解实践先于原则的思维逻辑,并因此指责英国人的功利和浅薄,但随着对经济生活的深入研究,他愈发认识到政治经济学的魅力,而这正是从斯密、李嘉图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述中获得的灵感。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证明,青年恩格斯关于英国哲学和社会生活的理解对马克思产生了很大的触动作用,而马克思在阅读苏格兰启蒙思想的过程中开始勾勒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图景,研究他此后各时期对市民社会的阐释,是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必经之路。
青年马克思多次提及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表现在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解上,我们可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马克思早期文本中看到他的充分论述。马克思认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德文转译,他认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Ge-meinwesen]。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7】他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黑格尔概括“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贡献:“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48】这里所谓按照法国人的先例,主要指的是“bourgeois”一词的法语“bourgeoisie”在法国大革命之前被视为“第三等级”。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我们没有两个不同的字眼来代表bourgeois(市民)和citoyen(公民)”【49】。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市民之外的公民,将“civil”概括为“bürgerliche”,就是赋予“市民”以现代社会的阶级特征。青年马克思说得更干脆:“宗教信徒和公民之间的差别,是商人和公民、短工和公民、土地占有者和公民、活生生的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差别。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是bourgeois和citoyen之间、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和他的政治狮皮之间的同样的矛盾。”【50】
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确认了市民社会的历史价值,他不能容忍黑格尔对国家权力的普遍美化,因为这种阐述不符合19世纪欧洲市民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这种“把对国家的理想化同从道德上贬低市民社会这两者结合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政治极权主义成为必然之势”【51】。萨拜因这句话恰好可被用来说明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心所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强调主要汲取了苏格兰启蒙学者对经济基础的重视,而并未充分考虑这些思想家对市民社会的道德建构,因为后者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内是由前者决定的。马克思从批判的角度指出抽象个人的预设背后存在的社会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层面研究社会,关键在于探究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交往形式。【52】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提升了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实践高度,而将道德价值的提升视为自然的历史过程。
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阐释,马克思的话语具有深切的历史感,他看到“国家的唯心主义的完成同时就是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完成。摆脱政治桎梏同时也就是摆脱束缚住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甚至是从一种普遍内容的假象中得到解放”【53】。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市民社会是人们得以安居的生活共同体,个人自由和社会民主是市民社会运转的基本政治原则,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社会运转的最终目的,选举是在市民社会中确认与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而马克思最不凡之处在于提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消亡,国家消亡之后的社会形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换言之,市民社会仍然是人类生活的前史,未来的理想社会才是人类历史的真正开始。
综上所述,苏格兰启蒙运动并不仅是苏格兰的地方知识,尽管这场思潮的倡导者并非旨在发起一场关乎世界启蒙的思想运动,但这并不妨碍苏格兰启蒙运动引发了很多思想事件。这些激进或意蕴绵长的思想事件引领了时代的走势,而且发挥着持久的影响,从而使之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国际知识。市民社会理论是这种国际知识的政治哲学表达样态,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相关阐述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政治哲学遗产,黑格尔和马克思等哲学家以不同的方式继承了这个思想遗产,并为其赋予时代精神。青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实践思维超越历史,从“市民社会与国家”以及“市民社会与分工”这两重关系角度确认市民社会的历史价值和现代意义,并从社会阶级角度指出这个社会终将消亡的趋势,从而开始了新的启蒙。马克思的启蒙思想在东方国家引发了一系列历史变革,而现实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经验提醒我们重新理解马克思,这正是当今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历史课题。
二、市民社会与正义
尽管苏格兰启蒙运动是一场回归“常识”的学术思潮,但其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论述及诸种理论建构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价值,苏格兰启蒙学者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哲学主题。他们沿袭了古希腊哲学家对市民社会【54】的政治-伦理规定,将遵守市民法视为现代社会的文明特征,认为市民既是政治动物,也是有德性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主体,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的联合体或曰政治共同体。由于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有很多衍生品,英格兰习惯法纳入苏格兰市民法便是其一,所以,苏格兰启蒙学者从法哲学角度理解市民社会的现实定位,探究市民社会的经济形态及其与国家王权之间的关系。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这场致力于改善苏格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启蒙运动扬弃了纯粹理性的思辨原则,在实现物质社会文明化的过程中诉求市民的自由与平等,很多精彩的创见意蕴深远。
(一)苏格兰启蒙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
苏格兰启蒙学者并非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者,据目前可考,“市民社会”一词在英国最早出现在1594年,当时被表述为“ciuill society”,指的是比任何私人团体都更具有人性内涵的社会。但这个表述在当时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它成为引人注目的概念乃是17世纪末以来的事情,最具代表性的是洛克在《政府论》中的相关阐述。【55】当然,使它真正成为影响深远的规范性概念,是苏格兰启蒙学者的贡献。这个贡献应当得到政治哲学层面的重视,关于这个问题,福柯的意见值得我们重视:“我们要永远铭记,启蒙运动是一个事件,或者是一系列复杂的历史事件和历史进程,它处于欧洲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因此,它包括社会变革的元素、社会制度的类型、知识的形式、知识和实践的合理化设计、技术的突变,即使在今天这些现象仍然非常重要。”【56】福柯意识到归纳启蒙思想的困难,但他强调启蒙运动的政治性,从这个视角发掘苏格兰启蒙哲学文献,可以发现近乎被人们淡忘至少是未予重视的内容。
我们已经注意到苏格兰启蒙运动不强调政治性的民族历史成因,但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世界历史意义来看,这场提升市民社会的启蒙思想实践所具有的政治哲学内涵颇为厚重。其中,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区别,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最大的政治哲学遗产。正是由于阐发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适度分离的启蒙思想,现代社会的发展范式才得以确立,而这也意味着政治解放的完成。对市民社会的强调实则指明了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使市场经济成为现代社会的宠儿,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试图从市场经济角度提出解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矛盾的方案,因此,苏格兰启蒙哲学也通常被当作常识哲学或经济哲学来加以理解。斯密、休谟、弗格森等提倡将政治共同体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并阐述一种有别于以往的积极的政治哲学,在规范和丰富市民美德的过程中确认具有普遍意义的市民精神。在他们看来,身处市民社会的个人应当崇尚自由且热心公益,法律是维护市民自由的保障。
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秩序在人性中具有自然基础,国家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服务型公共职能的承担者,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以公共精神为思想根基。闪耀在市场经济中的“看不见的手”体现了他们对调节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高度自信,也表明市民社会对个人尊严的高度重视。“先进思想家似乎有个逐渐一致的共识,认为财富之路寓于让贸易自由,以及使经济生活逐渐解脱国家的干预,因此,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首卷(1776)的时候,几乎是为整个启蒙运动发言。”【57】其实,有很多发言者早于斯密,比如弗格森的《文明社会史论》就比斯密的《国富论》早出版9年,这本著作使他广受赞誉,而其重要性当然源于对市民社会的精彩阐释。“启蒙运动的基本要素正是在苏格兰被发现的:随着爱国群体和社团将注意力集中在经济和社会问题上,落后的世界和现代的世界存在着年代学和地理学上的相近性。”【58】而这个现代的世界正是随着市民社会升起在人们思想和生活的地平线上的。
弗格森将社会发展历程看作“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59】。他认为政治秩序不是原子化的个人以服从、遵守和沉默的方式来维护的社会状态,这样的社会是奴隶制世界,而不是自由的现代世界。现代人必然在抗争和行动中确立新时代的社会秩序,因为现代市民乃是文明人。他看到个人的世界具有公共性:“人天生是社会的一员,从这一点考虑,个人似乎不是为自己而生。当他的幸福和自由与社会利益相矛盾时,他必须放弃个人幸福和自由。他只是整体的一部分。”【60】可以肯定的是,崇尚“常识”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是个人至上主义的倡导者,在他们的思想中当然贯穿自由主义的理想诉求,但他们对社会利益的强调同样力透纸背。弗格森已经意识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市民是承载这种关系的主体,或曰是市民社会良性运转的关键。公共领域不是他者的世界,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就是个人生活本身。尽管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如何调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看法不同,但是在强调市民社会对个人生活的意义以及个人对市民社会的义务方面,确实有不少相似的论调。
从人性的深处理解社会秩序,是他们论述相关问题的明显相似之处,休谟在这方面的阐释最为精彩。如果说《人性论》偏重论述人性的普遍存在样态,那么我们可以在《休谟政治论文选》中看到休谟对政治生活更充分的哲学阐述。在休谟看来,“人诞生于家庭,但须结成社会,这是由于环境必须,由于天性所致,也是习惯使然”【61】。换言之,市民社会是人性的必然,也是人们生活习惯的自然结果。市民社会的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下面这段话充分说明休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政治上有一条大家认为是无可争议和普遍适用的箴言:通过法律授予高级官员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多么大,它对于自由的危险,总是小于强夺和篡夺的权力,即使这种权力很小。因为法律总是对所授予的每种权力给予限制,而且同意接受所授予权力这个事实的本身就树立了授权者的权威,保持了该体制的协调一致。而不经过法律手续获得每一项特权之后,又可以要求另一项权力,而且要求一次比一次便利;第一次篡夺的权力既可以成为以后篡权的先例,又可以成为继续篡权的力量。”【62】这种观念提示我们重视“市民”这一概念的法学意义,即“市民”概念在欧洲思想史上得到了普遍标注的语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法律的规定可以使市民社会权力失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从对市民社会的理论阐释上可以很好地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的理论布局。重视政治经济学乃是出于促进资本和劳动力在经济领域流动的需要,以“看不见的手”调整市场秩序,避免垄断对市场经济产生阻碍作用,彰显了自由理念的现实价值;当然,社会秩序仅靠彰显自由的信任规则来维系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自律。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充分意识到道德的现实功能,作为市民的文明人不是道德世界的局外人,道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自然秩序中的法律。我们如今从多学科角度来整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遗产固然更为精细,但从整体理论布局的角度把握各学科交汇点的问题意识同样重要,而这个交汇点就是市民社会。可以说,“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立法者的科学’,自然法学(natural jurisprudence)是揭示人类社会的自然正义准则和政治基本原理的科学”【63】。在这个意义上,人的科学、历史科学和政治科学是贯穿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的关键词,崇尚科学是工业革命的必然结果。
斯密的相关论述最为有力,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享誉至今【64】,这两部分别被归纳为政治经济学和道德哲学的文本具有颇为广阔的视域。斯密对人的社会性加以感性确证,认为人性中有同情和交换的本能,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自然权利,这是市民政府存在的前提。斯密从自然自由的角度规定君主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65】其实,这正是国家对市民社会所应尽的义务,国家之所以能够良性运转,正是因为符合市民社会的需要。
我们深知无原则合并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危险,这些思想家对市民社会的某些具体观点也不一致。比如休谟与斯密试图在新的社会伦理视域中审视市民的价值,弗格森则在肯定现代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的过程中批判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我们只是通过对弗格森、休谟和斯密的相关思想略作归纳,就可从中看到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政治哲学内涵,而这些思想在沙夫茨伯里伯爵三世、哈奇森、斯图亚特等其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述中也不鲜见。他们致力于从人性层面探究市民社会的自然秩序,认为市场经济是维系市民社会运转的经济基础,道德自律是作为市民的文明人必须具有的现代素养,法律是市民社会和个人避免遭受威胁的保障,而市民社会对王权和国家的限制理所当然。这些想法基于苏格兰社会的日常生活状况,而不是纯粹理性设计的结果。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社会形态的规定以及对经济基础的强调,对青年马克思的影响不容忽视。18世纪发生在苏格兰的这场思想运动确实可以被看作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源头【66】,而马克思走得更远。
上面已经提到,苏格兰启蒙运动是在苏格兰从贫瘠走向富庶的过程中兴起的改革思潮。与致力于变革封建政体并推动社会革命的众多法国启蒙思想家不同,苏格兰启蒙学者主要致力于在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语境中构建现代社会的秩序及其价值原则。哈奇森、休谟、斯密、弗格森等思想家在道德哲学中阐释的正义论体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取向,其中内蕴拒斥纯粹理性主义的立场以及原则基于实践的理路,我们在阅读马克思政治哲学文本的时候可以感受到这些思想所具有的历史价值。马克思在研究苏格兰“启蒙国民经济学”【67】的过程中开启了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从中阐释的正义论引起英语学界40余年的争论,构成了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解析这个复杂的哲学问题,需要区分道德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两种正义论,分辨英语学界对马克思正义论的误读与重释,进而确认马克思正义论的特质及其时代精神。
众所周知,在17世纪开启现代文明旅程的英国很快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光荣革命”之后形成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平衡机制得到社会普遍接受,初兴的市民社会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现代精神与之相适应。与英格兰合并之后,苏格兰开始走上摆脱贫瘠的崛起之路,关于何谓理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思考是苏格兰有识之士在改革氛围中的共同关注,他们在频繁的思想互动中试图改变18世纪苏格兰-英格兰的时代精神,并为此建立一种新的政治学语言。【68】可以说,苏格兰启蒙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种新的政治学语言表达的,因而具有典型的政治气质。在苏格兰启蒙学者看来,正义是市民社会的伦理要义,而构建符合市民社会需要的正义论乃是苏格兰启蒙思想的题中之意。这种面向市民社会的正义论拒斥“公正的永恒法则”,反映了与古典道德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不同的价值理念。
(二)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正义论
毋庸置疑,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正义论在这场持续百余年的改革思潮中始终在场。由于这种正义观念是在道德哲学语境中得到表达的,我们通常将其理解为启蒙的道德原则之一。但是,苏格兰启蒙学者对正义的规定并非仅仅指向个人的道德养成,而更多地关注市民社会政治秩序的构建,“这种政治境遇来自于苏格兰独特的学术思想气氛”【69】。由于寄希望于通过社会改革来强国富民,较之偏重于研究公民权利的法国启蒙思想家而言,苏格兰启蒙学者更看重市民利益以及保障这种利益的社会秩序,他们在研究自然规律与历史经验的过程中致力于归纳满足市民合理利益诉求的公共规范,从中形成的正义论涵盖如下基本观念。
首先,正义不同于其他美德,是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的社会规范。休谟认为:“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一种人为的发明。”【70】他从基于共同利益的“协议”角度阐述秉持正义原则之必需,这种现实考虑摒弃了源自纯粹推理的契约论及其循环论证。斯密认同休谟将正义理解为一种人为德性,他在对“仁慈”和“正义”的比较中强调后者的分量:“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是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仁慈是增添社会建筑光彩的装饰品,不是支撑社会建筑的基础。……正义则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栋梁。如果它被移走了,则人类社会这个伟大的结构……一定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化为灰烬。”【71】换言之,正义是维系社会运转的基本道德规范,缺失正义原则的社会在现实中无法正常运行。
其次,私人财产权是建构正义原则的基础,正义原则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苏格兰启蒙学者普遍认为,仅有善意或道德感不足以实践正义原则,合理占有个人财产权并尊重他人财产权是以正义观念行事的前提。破坏财产权的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义之举,因为它会危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而危害社会。因而,休谟指出:“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72】斯密也意识到财产权之于其他权利所具有的基始意义,他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窃盗与抢劫,由于是从我们手中取走我们原本拥有的东西,罪行比违背契约严重,后一行为只是使我们期待获得的东西落空。”【73】纯粹的正义尽管只是一种消极美德,但它是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有效原则,较之其他更高尚的道德追求显然对市民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再次,正义原则与法律同源同理,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向度。正义原则被苏格兰启蒙学者视为社会的法律,休谟认为:“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74】当时,传统正义论难以引领市民社会,人们自觉遵奉正义的法律,以实现和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斯密为此还界定了正义的法律的层次:“最神圣的,或者说,被违背时要求报复与惩罚的呼声似乎最高亢的,就是保护我们的邻人的生命与身体的那些法律;接着是保护他的财产与持有物的那些法律;排在最后的是保护他的所谓个人权利的那些法律,这一类法律保护他基于他人的承诺而该获得的某些利益。”【75】总之,正义原则需要法律保障,而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乃是因为它体现了正义原则,这种贯通正义与法律的思路强化了正义原则的社会约束力。
最后,履行正义的协议以政治正义为前提,市民社会的成员具有剥夺剥夺者的权利。哈奇森对一切形式的不合法权力均作出否定性论证,他认为公民有权利剥夺威胁公共利益的统治者的权力,其对反奴役、征服和等级制度的论述甚至有些激进。【76】这个思路在休谟论述抵抗不正义的统治具有政治正当性的如下表述中也体现得很清楚:“人们如果得不到保障和安全,却遭到暴虐和压迫,他们就不再受他们的许诺的约束(一切有条件的契约中都是这样)……在我们的全部道德概念中,我们确是不会抱有像消极服从的那样一种荒谬的主张,而都一定承认在罪恶昭彰专制和压迫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抗。”【77】可见,人们的正义观念以及人们对协议的承诺先于服从的义务。对此,斯密含蓄地指出:“有时候则是某些专制垄断政府的特殊阶级的利益,会歪曲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律,使它们背离自然的正义。”【78】鉴于正义是需要严格履行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必须取缔不正义的法律,抵制专制垄断政府的压迫,使正义重新成为法律的价值向度,以保障市民社会的公共利益。
概言之,上述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苏格兰启蒙正义论的大致轮廓。当然,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正义观念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各种具有细微差别的论及正义的篇章或段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正义论的“公约数”及其理解上的开放性。他们将正义视为精密准确的道德规则,力图将实验方法引入道德研究,因而凸显了这种正义论的规范性。以这种正义论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道德哲学对后世影响深远,其分量完全可以同法国启蒙思想比肩。在这个意义上,苏格兰启蒙运动也完全配享以赛亚·伯林对启蒙时代的赞美:“通过认真尝试运用科学的方法调节人类事务……不正义被避免或阻止……他们的时代是人类生活中最好的和最有希望的时期之一。”【79】这个时代的思想是马克思构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学术资源,其中对苏格兰“启蒙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实则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起点。
(三)马克思的正义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1844年阅读亚当·斯密、詹姆斯·穆勒等经济学家的名著的过程中写作《巴黎手稿》,开始解决他在《莱茵报》时期遭遇的关于物质利益的难事。对马克思的哲学变革产生最初影响的这些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多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他们从现代市民的自然感情和合理利益诉求的角度构建市民社会的秩序及其正义原则,为现代政治的合法性确立道德基础。马克思从“启蒙国民经济学家”的阐释中读出了以政治经济学和唯物主义理解社会的全新理路,可以说,他的“第一部全面揭示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就是建立在由斯密和他的同伴们开创的基础上的”【80】。苏格兰启蒙学者使政治经济学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基础,促使马克思将政治经济学批判置于其理论核心,但马克思不满于苏格兰启蒙学者的道德论说,因为一个时代的道德状况终究是该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反映,这是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批判启蒙国民经济学家的道德论说的根由。
马克思的这些批判话语相当犀利,他读出启蒙国民经济学家构建社会秩序的对象是现代市民,在改善无产者的生活处境方面是乏善可陈的,甚至存在道德上的虚假性和伪善性,因而从现实层面对启蒙国民经济学的道德原则提出严厉质疑。例如:“如果我问国民经济学家:当我靠失去贞操、出卖自己的身体满足别人的淫欲来换取金钱时,我是不是遵从经济规律(法国工厂工人把自己妻女的卖淫称为X劳动时间,这是名副其实的),而当我把自己的朋友出卖给摩洛哥人时,我是不是在按国民经济学行事呢(而像征兵买卖等等的直接贩卖人口,在一切文明国家里都有)?于是,国民经济学家回答我:你的行为并不违反我的规律;但请你看看道德姨妈和宗教姨妈说些什么;我的国民经济学的道德和宗教对你无可非议,但是——但是,我该更相信谁呢,是国民经济学还是道德?”【81】在马克思看来,尽管启蒙国民经济学家力图使道德原则成为市民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精神基础,但这里的道德和国民经济学是两个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尺度。正是在这种质疑中,马克思开始建构有别于苏格兰启蒙思想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同时形成了作为这种批判的哲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
分辨马克思与苏格兰启蒙学者的学术关系十分必要,因为后者的政治经济学和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界域,与历史唯物主义几乎只有一步之遥,这也是学界在讨论马克思正义论的时候最容易模糊的理论视域。与此有关的讨论开始于罗尔斯出版《正义论》的次年春天,艾伦·伍德在《哲学与公共事务》1972年第3期发表的广受关注的论文《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迄今已逾40年。这场争鸣实则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围绕“罗尔斯问题”展开的激烈论辩一样著名,而且这场争论的作者后来参与了当代西方正义论的论辩。平心而论,讨论马克思正义论蕴含着更大的理论难度,因为马克思并非像罗尔斯一样的规范哲学家,对马克思正义论的解读要在重新建构之后展开,而从何种角度建构马克思的正义论恰是理解的出发点。概观英语学界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的学术争鸣,可见出发点是构成各种不同理解的关键所在,而最明显的两个出发点分别为道德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
艾伦·伍德在上述文章的开篇指出:“当我们阅读马克思在《资本论》与其他著作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描述时,我们本能地意识到,他所描述的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制度。”【82】正是因为从马克思的批判话语中可能形成这种意识,所以将马克思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批判家,并非引人惊异的结论。但问题是如此何以解释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对启蒙道德哲学的批判?伍德恰当地分析了马克思对“正义”和“法权”关系的理解,而且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言及“正义”的关键论述:“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83】马克思是在评论经济学家威廉·詹姆斯·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的论断时说这番话的,吉尔巴特认为付借款的利息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而马克思认为这并非自然正义,而是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正义。在这里,我们极易读出马克思衡量正义的标准,即是否与其所属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
这里出现了引人惊异的结论:资本主义剥削在马克思看来是正义的,因为榨取剩余价值的行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这个结论与通常理解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似乎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将剥削理解为正义之举意味着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肯定。对此马克思仅是客观陈述,即剥削与其所属的生产方式相一致,他所使用的“正义”主要是一个法哲学概念,这在下面这番话中体现得更清楚:“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84】这里,马克思用来表述“公平”的德语是“Unrecht”,英文本译为“injury”,中译本也是这样处理的。正义兼有“权利”和“法律”的双重意蕴,如果知晓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所持的基本观念,就可以明晰马克思对正义的肯定是从生产方式和法权角度出发的。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的深远影响力,肯定私人财产权和正义的法律、维护交易公平和分配正义、为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辩护,几乎成为启蒙以来市民社会成员的基本观念。从法律和道德角度阐释的正义原则成为人们判断一个时代的社会状况及其走向的基本标准。因而,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85】这里的正义当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正义与否也主要从是否保障私人财产权的角度立意。罗尔斯正确地看到了苏格兰启蒙学者的价值倾向:“实际上主要是用来规定公民社会成员(在他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时)之间的经济生产和经济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86】这里的法律和道德观念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反映,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行为很难被指责为不道德。
所以,当质疑伍德的学者试图为马克思的正义论保留一个纯粹道德批判的空间,或者从永恒权利角度质疑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时,就严重地忽视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这句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7】诚然,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的细枝末节的讨论十分必要,可以为我们近乎全景式地展现探讨马克思正义论的思想空间,但关键在于把握其中的核心差异——马克思的正义论到底是一种道德哲学,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价值论?为此要回到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语境,反思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在确认马克思正义论实质的过程中阐发其时代精神。
马克思鲜有肯定“正义”的话语,偶有的几处包括他早年在博士论文和《莱茵报》时期用“正义”这个词所做的泛泛评价以及他分别在1864年和1871年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成立宣言》和《共同章程》时出于引导工人运动的策略需要而简约表达的正义倡议,为此他还致信恩格斯,表明自己对这类表述做出了恰当的处理而不至于使之为害。这种语境中的马克思正义话语或者体现为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之前的一般描述,或者出于倡导工人运动的写作策略。实际上,他的正义观念主要是上面所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范畴,我们从他将“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命名中就可以看到他一扫传统正义论幻想的现实立场,而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正义论在马克思看来等同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他认为仅从正义原则出发通过法律解决经济问题,不能充分保护无产者的根本利益。
因此,在解读马克思思想原初语境的过程中,我们很难直观地把握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轮廓。马克思解决现实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其哲学前提是历史唯物主义,这两个关键的理论内化于工人运动的实践之中。马克思之所以不惜笔墨地严厉批判蒲鲁东主义者和拉萨尔主义者,恰恰因为他们对分配正义的阐述看似不乏道理,实则不能彻底改变无产者遭受剥削的实际处境;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进而实现人类的普遍解放,抵达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只能通过革命。当然,革命取得成功,需要成熟的历史条件——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水平即生产力的状况,觉悟的工人联合体依靠这种成熟的历史条件获得整个世界。由此不难看到,正义论在马克思革命思想的核心范畴之外,谈论马克思的正义论因而并非恰当地理解马克思思想的重要路径。
但是,这种对马克思政治思想的“正确”理解有简单之嫌。马克思曾多次表达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愤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子,比如他认为资本主义的财富源于“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88】,剩余价值是“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89】,“资本家是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即窃取了文明”【90】,“对他人的无酬劳动的剥削即占有”【91】,“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92】。阅读这样的句子,极易得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结论,遂有学者将马克思正义论置于苏格兰启蒙思想语境中,以此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可以发现他是一位深刻的道德思想家,因为资本主义与人类的道德福祉背道而驰。【93】这种理解不无道理,尽管马克思强调,道德、法律等上层建筑是由生产性因素决定的,但它们在调整社会行为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反作用力不可低估。可是,由此可以在道德哲学中对马克思正义论作进一步的发挥吗?
显然不能,原因还是如此无法面对马克思对启蒙道德哲学的批判,也无法在逻辑上联结马克思关于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说法。这里似乎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断裂,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确实有道德谴责的意味,但马克思不满于启蒙思想家的道德论说,也不认为剥削等资本统治的行为是不义之举,从这两个角度各执一端,在寻找更丰富文本根据的同时做进一步的逻辑证明,恰是英语学界面对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长达40余年争论的思想境遇。体会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历史语境,我们认为解析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既应当有正确的历史视角,也应当有合理的现实视角,而从历史视角向现实视角的转换,不失为阐发马克思正义论的时代精神并丰富其理论内涵的必要选择。
马克思反对以正义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武器,强调通过革命改变工人的命运,如果我们能体会到他谴责的主要是资本主义制度,而并非单个的资本家,就能发现“正义”在他建构的后政治社会中没有一席之地。我们还要体会到马克思渴望尽快终结资本主义的迫切心情,如果“丧钟就要响了”,那么探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正义与否的问题显得不甚重要。当然,马克思对走向共产主义的漫长过程也有所准备,特别是对共产主义社会初期的不成熟状态有明确说明,这个时期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有旧社会的痕迹,还存在不平等的现象,“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94】。在理解同一生产方式内部的问题时,也没有理由否定道德、法律和正义应有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有必要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谴责,但关键在于消灭私有制,而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易公平与分配正义的分析当然非常重要。
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论述是很有限的,试图尽快实现人类解放的他在批判蒲鲁东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过程中对这些“明显的退步”表示强烈的愤慨,以至于人们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实现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而对之前维护社会秩序与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如果我们认识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客观现实,就应当充分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在这方面,以科恩、罗默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做出了不俗的努力。“今天几乎所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匮乏、冲突、多元以及理性的不完善是人类的永久特征;任何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必须解释政治制度应该如何面对这些事实。而向这个方向迈进的第一步就是去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95】这种关注分配正义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正义论,平等是这种正义论的首要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正义论的建构并非马克思主义的“退步”,而是结合时代条件重构马克思正义论乃至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理论创见。其主要努力在于丰富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容,并对其历史话语进行规范整合,在现实情境中超越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的正义(包括自由与平等)仅仅视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思路。【96】恰当运用平等主义正义论解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问题十分必要,尽管“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但这是处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人们不能逾越的,而马克思对“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不同阐述,显然考虑到社会主义分配的平等原则,即在仍保留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97】。违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行为当然是不义之举,胡萨米对此做出了恰当的分析:“马克思明确不赞同收入差距扩大,因为这种差别会导致社会分层,他主张,应从社会的结构层面消除这种社会分层。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以牺牲社会需要为代价,为了偏袒社会统治者而在一定程度上容许广泛的收入差别,那么它就偏离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规范。”【98】毋庸置疑,平等主义正义论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若从道德哲学角度重构马克思的正义论,尽管也可能从某些独特的角度体现了正义论的现实意义,但已存在明显的过度解读了。
我们还要看到马克思超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价值指向,他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的“按需分配”这个话语说明超越“按能力计报酬”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而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此做出精彩的分析。如果能力与天资禀赋有关,与个人的努力程度无关,那么以此为分配标准就缺乏正当性,而天生身心残疾的人们也不应为自身的自然缺陷负责,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公益性的帮助,而未来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显然考虑到个人的自然禀赋的差异及其个性的差异。这种侧重最小受惠者的分配原则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也得到了应有的考虑,但这并非市民社会的一般分配原则,只是提高社会福利的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在现有条件下使之实现也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这个原则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将成为一般现实,因为那时的社会物质条件和人们的精神状况都获得了极大提高。从这种理想社会的蓝图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社会理想确实超越了18世纪的启蒙哲学,但以此否定当今市民社会应有的正义原则显然是不明智的。
综上可见,马克思的正义论有两重向度:一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这里采用的是以生产力为标准呈现的法权正义观念,即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观念和行为都合乎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原则;另一个是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诉求,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内部确认明显的交易与分配正义原则,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是唯一合乎正义的原则,而这个原则必将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所超越。这两个向度的差异实则多年来人们争议马克思是否具有正义论以及马克思有何种正义论的关键,解析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我们能体会到: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易符合形式正义,即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但它不符合实质正义;它不违背资本主义道德,但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悖。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必须实现实质正义,即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同时充分实现社会平等,这是完善劳动者联合体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未来理想社会不可逾越的精神路标。
三、斯密与弗格森
马克思自1844年开始认真阅读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著述,在摘录的同时写下了很多解读和批判的文字。这些思想家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改革的语境中构建了现代社会秩序,道出了现代国家富强和长治久安的秘密,其政治文明观念成为欧洲市民的共识。“苏格兰的欧洲语境往往遭到忽视,同样的道理,其鲜明的特征只能被用来描绘反对欧洲启蒙运动的轮廓。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威廉·罗伯逊、约翰·米勒和亚当·弗格森是欧洲思想传统的微妙门徒,他们对一系列启蒙文化颇为熟识。”【99】他们意识到正在崛起的现代工商业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一个经济繁荣的市民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商业合作与交易原则以及道德行为机制与之相适应,从而为现代文明人合理的利益诉求提供合宜的社会环境。在这些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中,对马克思影响最多的是斯密、弗格森和李嘉图,尽管马克思在不同程度上否定了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研究方法和结论,但他确乎从这两位思想家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确认了批判的资源,他对弗格森的市民社会理论和阶级体系的赞赏则表明,他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读所看重的乃是当时尚不自觉建构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学术资源,对斯密、弗格森和李嘉图所做的简要个案分析似可说明这一点。
(一)亚当·斯密:启蒙国民经济学的秘密
深受哈奇森和休谟影响的斯密因《国富论》而名震欧洲,通常认为他开创了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起点,而《道德情操论》则使他被看作是18世纪最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他在这两部名著中分别讨论了“经济人”和“道德人”,前者由“看不见的手”支配,后者追求崇高的理念,他们共处于新兴的市民社会中。斯密将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当作人的天性,认为这种自利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他是在个人自由的政治基调中论述利我与利他以及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的,这些哲学话语后来在《法学讲演录》和《亚当·斯密哲学论文选》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表达。可以说,斯密对经济自由的肯定实际上孕育着政治自由的前提,即政府的职能乃是为个人自由提供政治环境。
斯密所研究的国民财富的科学和关于道德情操的理论都不仅仅指向今天的经济学和伦理学,而是一种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广义人文社会科学,或者说他所探究的乃是有道德的自由的“经济人”如何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市民社会中获得幸福。这些问题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市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而斯密等苏格兰学人所研究的可谓当时非常有用的学问。斯密认为,人具有社会性,这是由人与生俱来的情操所决定的。他将市民而非君主视为社会的保护者,因为傲慢的君主自以为至高无上,极力扫除实现自己意志的障碍,国家成为他们实现意志的手段,因而不能体现公共精神。斯密看到,公共精神是在现代社会中由市民自觉实现的,作为市民的个人应当使自己成为正义的卫士,履行正义的要求,需要个人的审慎和自我控制,也需要政府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力求规范。
重要的是,斯密的《国富论》《道德情操论》和《法学讲演录》分别在不同角度论及源自“自然法理学”和“历史法理学”的正义论及其道德基础,即一种德性的正义在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中的呈现样态及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演化。【100】受到自然法理论深刻影响的斯密进一步探究了与之关联密切的历史法理论,因为他看到现实中的实证法几乎从来都没有满足过自然法的要求,斯密力图论证日常生活的合理性,从而将正义和道德均纳入可操作的范围内。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斯密所理解的“政治”在很大意义上等同于社会,他致力于建构作为社会的政治结构以及个人在一个合理的政治结构中作为市民彼此相处的原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依赖彼此之间的交换,他们其实都是商业社会中的商人,社会治理原则因而必须符合工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斯密论述社会运行原则时所使用的最著名的隐喻是“看不见的手”,尽管这个来自于基督教的话语在斯密的著述中并不常见,但通常被人们用来诠释市民经济的根本特征。在斯密看来,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客观上实现了社会的利益,这种阐述进一步发挥了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关于“个人恶”和“社会善”之间关系的论述思路。“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101】这样,自利的人为社会利益所做的贡献虽然并非出于自愿,却是历史的必然。对此政府不应过多干涉,而应当更好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基于自由主义的观点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
斯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分工理论,这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中也属首创,他肯定了分工的社会意义,认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亦即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102】。马克思同意斯密对分工的社会意义所做的阐述,他认为斯密“代表着一个还在同封建社会的残余进行斗争、力图清洗经济关系上的封建污垢、提高生产力、使工商业获得新的发展的资产阶级”【103】。关于这个问题,哈耶克也曾谈到,斯密的学说“冒犯了一种人类从早期朝夕相处的部落社会中继承下来的根深蒂固的本能,人们在这种社会里经过数万年时间形成的情感,在已进入开放的社会时仍然支配着他们。这些遗留下来的本能,要求人们应当致力于为他所认识的同胞(即《圣经》中的‘邻人’)提供可见的好处”【104】。其实,这正是苏格兰启蒙学者的社会使命,他们就是要以务实的思想姿态迎接一个新时代的来临。
当然,斯密对一般历史原则的建构及其对商业社会的特质的阐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也许是他们这代苏格兰学人没有意识到的。他“既相信历史发展阶段性又试图用简单和优雅的牛顿式的原理法来解释社会中复杂的现象,最后只能用不同的社会机制和抽象人性的相互作用这种很含糊的方式来解释所谓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这是所有苏格兰历史学派思想家共有的特点”【105】。值得提及的是,马克思认为“政治经济学之父”是威廉·配第而不是亚当·斯密,原因大概在于,正是威廉·配第第一次提出“价值就是指劳动,价值量就是指劳动量”的观点。这个观点在西方学界产生的影响当然与《国富论》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离历史唯物主义更近。斯密的理论出发点是超国界的,他希望自己对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能够适应于一切时代,而这在马克思看来显然是超历史的,因为一切超历史的理论都不能提供研究历史的钥匙。因而,当我们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读到马克思对启蒙国民经济学家的批评的时候,极易看到马克思对他们道德理论的历史前提和现实有效性的不满。
马克思通过对当时社会生产生活领域的理论关注与实践考察,实现了对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超越。他看到斯密没有关注在经济活动中呈现的社会关系,而这正是他的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论域。而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内部来看,李嘉图为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提供了崭新的内容,即创造和评价商品价值的要素是一般劳动,进而实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革命性突破。李嘉图对资本逻辑做出了具有唯物主义特质的阐释,他几乎不从理论假设出发,而将研究视野投向稀少的社会财富,在丰富劳动价值论的同时,分析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差别,甚至谈到了生产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被马克思认为具有“科学上的诚实”。马克思认为李嘉图“揭示并说明了阶级之间的经济对立——正如内在联系所表明的那样,——这样一来,在政治经济学中,历史斗争和历史发展过程的根源被抓住了,并且被揭示出来了”【106】。但是,李嘉图在具有唯物主义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中同样没有意识到工人有意识的抗争对社会变革的决定作用,这个台阶是由马克思踏上的,当然,另一位苏格兰启蒙学者弗格森在这一点上也为马克思提供了独特的思想资源。
(二)亚当·弗格森:市民社会与民众抗争
弗格森是唯一出生在苏格兰高地与低地之间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具有与其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同的文化性格。高地民风骁勇,这里的人们使用的是与爱丁堡和格拉斯哥等苏格兰低地大城市都不同的盖尔语。弗格森强调民兵的勇敢精神和社群纽带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显然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颇有关系。他深知现代工商业发展和市民的道德自觉推动了社会进步,身处市民社会的成员共同生活在一个商业共同体中,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是政治性的,或者说他更多的是以一种源自高地的公共精神批判资本逻辑对人类精神的污染,希望繁荣的市民社会的成员能够保持古朴的人性,不至于毁灭高贵的道德情操,从而使文明社会得以持续发展。
弗格森的道德理论和政治哲学比较古典,这与他年少时在圣安德鲁大学和爱丁堡大学接受古典教育有关,他时常在古希腊美德伦理学中寻找塑造现代市民社会的公共精神的启示,以此对抗纯粹追求经济利益的社会行为。弗格森推崇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和斯巴达式的政治制度,他的罗马史研究专著《论历史的进步和罗马共和国的终结》一度广为流传。他从维护文明社会连贯性的角度指出:“为了增加财富、人口,人类受到腐败的侵蚀,无法捍卫自己的财产。最终,他们只好受压迫,走向毁灭。我们为了能够使枝干生长,叶子繁茂,把根切断了。”【107】也就是说,资本主义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增长,却败坏了人类的文明。弗格森强调古朴高尚的精神意志的社会作用,认为这是维系社会发展的根本,他经常发表意见的场所是爱丁堡的拨火棍俱乐部,这个社交团体做了大量的政治鼓动工作,特别是鼓励上流社会的人士积极赞助建立民兵组织。这些民兵组织的职能是保卫苏格兰的安全,却实在只能在高地得到认同,因为现代社会需要的不是持剑的勇士,而是由专业化士兵组成的现代部队。
马克思对弗格森的赞赏并非出于对具有古典特征的公共精神的肯定,而是因为弗格森探讨了个人抗争和政治秩序的关系,而且提出了“需求的多样性”和“上层建筑”概念。他在古典古代的基础上批判美德在文明社会流失的现象,归纳了社会腐化堕落和政治奴役的成因,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商业文明,其中有很多观点与休谟和斯密的看法不同。弗格森重视整体的社会观念,他在《文明社会史论》中概括了启蒙运动的社会语境,“在弗格森的一生中”,市民社会“这一词语获得了新的重要地位和新的意义,指出这一点很重要:与公民传统(civic tradition)相反的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了区分,在私人贸易领域和社会相互作用的个人和政府与法律管辖的公共领域之间作了区分。黑格尔阅读和使用了弗格森的著作,并在弗格森德文译本的帮助下,使‘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概念成了德国学术圈的显学,这一事实是思想史上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之一”【108】。将“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直译为英文则是“bourgeois society”,这个概念与古希腊作为城邦社会的市民社会更为接近;而将其译为“civil society”,则成为一个现代性的概念。
弗格森认为建构合宜的政治制度是一件大事,于此人们的权利关系和处世方式将得到规范化,政治制度的有益程度基于其对国民安全与幸福所做的贡献、国民的适应性、对宪政的适应程度以及相关外在环境。弗格森也意识到,社会冲突引发社会变迁,促进社会文明和政治自由。在他看来,市民内心适度的不安和政治适度的波动都有益于文明发展。弗格森从交往关系的角度分析社会分工,也关心分工中存在的冲突问题。“弗格森关于分工的大部分分析构成了马克思后来讨论分工的基础,事实上,马克思也明显把弗格森当作自己观念的一个来源。”【109】马克思十分重视弗格森的分工理论,并将弗格森的分工理论与斯密的分工理论加以比较:“亚·斯密指出:如果从一方面说分工是人的才能的自然差别的产物和结果,那么,人的才能的这种差别在更大程度上是分工发展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斯密仿效了他的老师弗格森。”而“弗格森与斯密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更尖锐、更明确地揭示了分工的消极方面”。在这个方面,马克思对弗格森的肯定非常明显,“弗格森明确地把‘隶属关系’看作‘各种技艺和职业相互分离’的结果……。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等等[在这里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他“把这种工业民族同古典古代相比拟,但是他同时强调指出,奴隶制是自由人的充分的、全面的发展的基础”。【110】可见,马克思欣赏的主要是弗格森关于资本和劳动力对立等社会冲突的论述,而斯密认为个体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追求能实现社会普遍繁荣,这种观点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启蒙运动的自由理性主义,即道德和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个体利益。
综上可见,马克思深受苏格兰启蒙学者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影响,并自觉地在批判的过程中汲取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现代文明观念和唯物主义基础。当然,马克思清晰地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在19世纪的实际境遇:当资本逻辑愈益加深,工人的劳动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被占有的时候,穷人与启蒙思想家所想象的未来渐行渐远。启蒙思想家描述的未来是他们在疲惫的劳作之余看不到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同启蒙学者的华美诺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111】。因此,马克思将政治经济学研究推至批判的向度,并自觉在哲学语境中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形成了一种基于德国哲学和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政治哲学探索,从根本上改变工人的生活境遇,以自由的精神实现社会平等,体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卓越的价值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