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依赖创立初始阶段的制度设计奠定坚实基础,也依靠长期运行期间的制度完善不断巩固成熟。制度完善能力是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条件。制度自信,来自制度体系本身所展现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来自制度完善能力所赋予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正是由于始终保持高度的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愈益完备稳定管用,制度自信愈益增强。
1.制度实践基础保持中国制度充满生机活力
实践是制度之根。一种制度只有扎根社会实践,反映时代本质,符合历史规律,才能生生不息、长盛不衰,经受住挑战、历久弥新。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从头脑中构想出的一套完善完美的制度,而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制度产物,是基于现实的历史活动的制度趋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辩证统一的制度形式。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保证这一制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髓,不停滞、不僵化,坚持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不唯书、不唯洋。中国社会历史的现实国情要求这一制度依据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既不超越阶段,又及时变革与之不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关系。制度的实践本质决定了制度的完善能力,制度完善能力内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中。正因为制度的实践根基在不断变化,不可能建立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制度,才使得制度完善能力成为制度生机活力的重要源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清醒认识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科技革命日新月异、制度较量聚焦国力、完善制度任重道远的战略态势,在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制度、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党的十八大后形成和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依据我国发展现实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热切期待,推动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质上也是从制度建设层面全面推进,为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打牢制度基础。改革立制,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法治强制,为国家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治党用制,用制度管官管权管事管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建立在顺应实践要求、遵循实践标准的制度完善能力基础上。我们的制度自信,明确社会主义制度从形成到成熟是一个历史过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用实践检验、探索规律,发现真谛,是完成这一过程的基本条件。把握制度理念与制度效能的统一,在先进制度理念的引领下完善中国制度,在制度效能的考量中践行制度理念,完善制度重在实践效果。承认现有的制度体系特色鲜明、富有效率,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需要不断完善,推动制度创新,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2.制度改革创新促进中国制度走在时代前列
改革是制度生命力之源,创新是制度持续力之魂。一种社会制度在创立之后,只有依靠不断改革创新,自我完善发展,解决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新的矛盾,在革故鼎新中焕发生机,才能防止“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的历史命运。社会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新兴的新型社会制度,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展现出超越资本主义的制度优势,关键在于自身的制度完善能力,在改革创新中增强制度的竞争力,保持制度的先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制度文化,借鉴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反映当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形成了勇于和善于改革创新的制度完善能力。这种制度完善能力,使得我们决不效法西方模式,而是开创中国制度发展道路;在苏东剧变中,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但没有“终结”,而且谱写出了新的篇章;从不停留于一时的改革成果,满足于已有的创新成就,制度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纵深发展。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新的历史关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表明了完善制度、发展制度的坚定信念,是对中国制度及其制度完善能力的充分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制度改革创新本身就是制度完善能力的实际体现。“四个全面”的贯彻落实程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进展成效,证明制度完善能力,强化中国制度自信。我们的制度自信,洋溢着改革创新精神,在改革中展现自信,在创新中增强自信,促使中国制度与时代同行、与实践同步、与人民同心。
3.制度主体力量保证中国制度战胜前进障碍
制度是由一定主体制定和推行的,制度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制度主体的能力,制度完善能力实际上反映了制度主体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能力,制度完善能力与制度主体力量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力量,既是制度自信的主体,也是制度能力的主体。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发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都是在人民的支持下推进的。我们党锐意改革,攻坚克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协调,全面从严治党自身过硬,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担当起历史重任的使命意识和人民情怀。广大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实现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制度保障,积极参与各项改革,努力促进制度完善,汇成国家发展进步的巨大力量。党心民心所向,推动中国制度更加完善。
制度完善能力在战胜前进障碍中彰显和强化,制度主体力量在应对困难挑战中弘扬和提升。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突出矛盾,利益格局固化的艰难阻碍,人治传统根子很深的现实差距,反腐败从治标到治本的严峻课题,都提出了完善制度、推进治理、贯彻法治、从严治党的艰巨任务,都要求增强制度完善能力和制度主体力量,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党和人民坚定不移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善发展中国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党风向新向上向好,党的领导力量不断增强,人民认同感信任度大大提高,同心协力共创伟业。可以说,能否顺利破除民族复兴道路上的各种障碍,能否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和前景,也是对中国制度主体力量和完善能力的重大检验。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顺顺当当就能实现的,我们的制度自信也不是在风平浪静、和风细雨中确立的,而是在解决各种复杂矛盾、战胜各种严峻挑战中确立的。直面矛盾、应对风险是制度自信的表现,是主体力量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什么样的矛盾问题、困难障碍,都没有阻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步伐,都没有动摇党和人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走向民族复兴,我们的信心和信念愈益坚定。随着制度完善能力的日益提高、制度主体力量的日益强大,中国制度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夯实制度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