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商法年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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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实施评估与研究(28)

[16].该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显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股权出质设立的生效要件与枟公司法枠第33 条第2款的规定明显存在着法律冲突。因为枟公司法枠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应当将枟公司法枠第33条第2款看作一般法的规定,而将枟物权法枠第226条视为特别法的规定,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的原则,优先适用枟物权法枠第226条。

[17].枟韩国商法枠第557 条规定:“转移持份,若未将取得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标的———出资份数记载于社员名册,则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及第三人。”

[18].枟公司法枠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9].王晓艳,李晓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实证分析[J]//公司法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5。

[20].M。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3。

[21].(2010)北京二中民终字第16856号民事判决书。

[22].魏磊,许璪。确立股权善意取得原则对工商登记的影响[J].工商行政管理,2008(17)。

[23].何佳馨,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24].http://www。niha。org。cn/index/show。php·itemid=727,2010 年11月4日访问。

[25].http://baike。baidu。com/view/979179。htm,2011年1月13日访问。

[26]. 2011 年,这一补助标准,已提高为每年人均200 元。

[27].baike。baidu。com/view/1913169。html 2010唱8唱5,2010年9月17 日访问。

[28].http://www。fesco。com。cn/69/2010_12_8/1_69_47800_0_1291772496781。html,2011年2月22日访问。

[29].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释这三项政策对参保人员的实惠时举例说:“比如城镇无业居民参保人员张某,肝移植术后第一年门诊抗排异用药发生费用8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这8 万元要个人全部负担。但新政策实施后,医保基金大概能支付4.8万元”。参见2010年8月20日枟中国保险报枠。

[30].参见2010年8月11日枟人与健康枠B2版。

[31].参见2011年3月17日枟文汇报枠。

[32].孙云。申城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标准[N].新民晚报,2011唱01唱22。

[33].参见2011年3月1日枟人民日报枠。

[34].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枠的数据,2010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9 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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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Joel B。Teitelbaum,Sara E。Wilensky ,Essentials of Health Policy and Law,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Sud唱bury,Massachusetts,Boston,Toronto,London,Singapore,2007。p。82。

[37].此外,在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方面,还必须重视对各类犯罪或违法行为(如以他人社保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的规范性法律的立法。当然,通过完善立法措施,来加速公立医院的改革,以及促使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等,也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38].李求轶: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硕士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学者。

[39].Levy,Private,Corporations and Their Control,Vol。1,1950,第227页,转引自酒巻俊雄:枟閉鎖会社の法理と立法———会社法制論序説枠,日本評論社,1993:41。

[40].浜田道代·閉鎖会社法[ J] ,商事法務研究会,昭和49年7月15日初版,第20页。

[41].浜田道代·閉鎖会社法[ J] 。商事法務研究会,昭和49年7月15日初版,第223页。

[42].Gesetz zur Bakampung der Wirtschaftskriminaliat vom 29。7.1976(BGB1。I,2034),durch das die § § 130 a,b, 177 a in das HGB eingefugt wurden[M]∥莱塞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7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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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政府规制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批准文号:08CFX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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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齐瑞花·私营企业30年及立法的动态考察[J].改革与战略,2009(7)。

[53].这一立法思想还直接影响了1992年国家体改委的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枠。这部法律文件意在在于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改组为公司中出现的问题,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排除了私营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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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127。

[56].这两个文件是全面系统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规定,被称为36 条政策规定,被通称为“非公经济36条”和“新36条”。

[57].比如,后来的三部企业组织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尚未被废止的枟条例枠自然有可能透过这一规定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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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罗勇,日本龍谷大学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总论、公司法。

[67].美国法上称之为“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exhaustion of intra corporate remedies)规则。

[6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6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

[70].公司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71].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72].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枟公司法枠第152 条的解释为中心[J].中国法学, 2008(4)。

[73].宋晓明·研究公司法务,指导审判实践———就枙公司法枛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 M]//民商事审判指导。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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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160。

[76].同宋晓明前注。

[77].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78。

[78].(2008)西民初字第13694号。

[79].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157号(2008年8月4日)。

[80].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三终字第648 号(2008年9月25日)。

[8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08927号(2006年10月19日)。

[82].日本公司法847条第1款、第3款,日本公司法施行细则217条。

[83].日本公司法386条第2款第1项。

[84].日本公司法847条第3款。

[85].松田二郎=鈴木忠一『条解株式会社法(上)』315頁(弘文堂、1951年)

[86].新谷勝『会社訴訟· 仮処分の理論と実務』307頁(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

[87].江頭憲治郎=門口正人編『会社法大系(4)』440頁(青林書院、2008年)。

[88].森本滋。判批。判評413号56頁。

[89].東京地判昭和39·10·12下民集15巻10号2432頁。

[90].大坂地判平12·5·31判時1742号141頁。

[91].大坂地判昭57·5·25判。487号173頁。

[92].大坂地判昭42·12·16下民集17巻11唱12号12頁。

[93].東京,地判平4·2·13判時1427号137頁。

[94].大坂地判平11·9·22判時1719号142頁。

[95].农业协同组合是根据日本枟农业协同组合法枠成立的法人,其营业范围和内容由该法律进行规范,主要构成是日本的农民以及小规模的农业法人,某些方面类似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

[96].平成21年3月31日最高裁第三小法廷判決民集63巻3号472頁。

[97].日本公司法847条第4款,日本公司法施行细则218条。

[98].日本公司法976条第2款。

[99].東京地方裁判所商事研究会編『類型別会社訴訟Ⅰ』297頁(判例·社、2008年)。

[100].北沢正啓『新版注釈会社法(6)』〔上柳克郎ほか編〕371頁(有斐閣、1987参照)。

[101].中国学者观点,参见本文二、1、(1)部分。

[102].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456頁(有斐閣、2009年)。

[103].吉本健一·判批·商事1434号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