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商法年刊(2012)
6342900000060

第60章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与研究(20)

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难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间资本运行渠道不畅、人们丧失理性的逐利以及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上的淡薄直接导致了非法集资猖獗、高利贷疯狂、传销模式介入民间资本运行、披理财外衣并以高科技手段障眼等民间资本运行过程中混乱现象。而这种混乱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法律机制的失范以及监督机制的失灵,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保障民间资本顺利运行,强化监管以规范资本的运行以及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教育。[205] 而在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的情况下,有学者也给出了民间借贷的立法建议,该学者认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一般规范与分类规范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并且只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且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商事借贷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是对主体准入、放贷利率、经营区域、放贷人的资金来源等加以规范。[206] 当然,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民间金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既未受到有效监管,也不受法律保护,其负面效应显著。而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新途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其一,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规范管理;其二,疏导民间资金进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基于这样的思路,该学者提出了五点具体的建议:①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②加大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力度;③分类监管和区别对待民间金融;④建立和健全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⑤建立征信制度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207]

(四)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金融监管要明确其价值目标。关于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金融监管既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又要妥善保护金融自由、促进金融创新,以实现金融自由与金融秩序之间的合理平衡。[208] 也有学者将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总结为金融公平、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良性互动,因为单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尚不足以突破转型时期金融法制变革的困局。[209]

关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学者提出,中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非均衡问题,即同时存在“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不足、缺乏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构架。基于此,该学者提出了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出发,应逐步实现从完善分业监管制度到建立统一监管制度的转变,同时通过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合作和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框架,提高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监管制度的监管水平。[210] 此外,更有学者主张引入“功能监管”的理念进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诸多方面的重构,以解决现存“机构监管”模式所产生的弊病。[211]

对有关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目前尚无系统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没有一种标准的监管模式可以适合所有的国家的不同时期。因此,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经验的同时,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到各时期经济、市场、体制、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后做出权衡和选择。而当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迫切问题应该是建立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在内等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提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关于国家金融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国际金融监管多边合作规则的制定。[212]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选择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折中模式作为过渡,即采用“牵头式”监管的过渡模式。在分业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合作、磋商和协调机制,设置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213]

加强金融监管,还需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有学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存在缺陷,异议程序设置尚需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等。为此应在法律上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的监管主体地位,规定更加完善的异议程序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214]

(五)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者问题越来越突出。有学者借鉴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认为我们应准确界定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并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枠为基本法,但更倚重于金融法律法规。[215] 也有学者认为,当今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独立于金融政策与监理,并且统筹有关银行、非银行的消费者保护;建立金融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一元化的金融监理、争议处理制度;同时也强化金融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避免因过度期待投资带来的报酬而低估隐藏的风险,借以从源头降低可能的投资纷争。而对于我国现阶段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该学者这样总结: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专门监管机构的缺失、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受理机制的欠缺,为此,就必须从加强立法建设、构建法制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明确并加强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责。[216]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实践经验,比如完善监管结构框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构建纠纷处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培养行业组织的媒介作用等。[217]

在金融消费者理论中,还有学者着重从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研究。该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理念,否认投资者的消费者属性,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全面;在立法中未在证券和保险领域引入适合性规则,国家也未依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针对这些立法缺陷,该学者建议我国在金融交易领域引入消费者保护理念,并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行列。消除对金融消费者的区别性保护,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统一的保护。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要求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承担对金融消费者本金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立法中引入适合性规则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理消费。[218] 也有学者在研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时强调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仅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要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针对性、可理解性、可获得性这些体现消费者对信息需求的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规则。[219] 另外,还有学者专门从替代性金融争端解决机制、[220] 金融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221] 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研究,这些探讨和研究对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金融法学研究范式

有学者认为,当前金融法学的研究中存在着行为主义范式和法经济学范式。行为主义范式的研究侧重于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立足于维护金融市场本身的正常秩序,从金融市场主体为出发点,着眼于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法解释学分析和相关权利义务配置。法经济学范式下的金融法学主要研究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关系、金融法的经济结构、证券权利产生与运作机理、金融秩序的演进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等前沿问题,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来评估金融法制度并寻求改进,或者结合法律制度来分析金融问题。该学者认为,今后金融法学的研究范式需要进行转变:一方面,金融法学的行为主义研究范式应当转换为结果主义研究范式;另一方面,金融法学应该在法经济学范式之外引入法社会学范式。总之,就是金融法学的研究应该注重金融法的社会功能,强调金融公平,通过对金融活动的控制和调整寻求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222]

六、票据法

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深化对票据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过去一年,商法学界集思广益,在票据法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基础,长期以来,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票据法是否坚持了票据无因性的争论从未间断。就我国枟票据法枠究竟有无必要将票据原因关系纳入其中而采用无因性原则,有学者在梳理我国票据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商业信用环境不够乐观、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的现状,提出对枟票据法枠第10条的修改建议,以期寻找一条既能坚持票据无因性,又能满足“票据授受应有真实交易关系”条件的路径。[223]

(二)票据法规则问题

关于票据金额记载事项,我国枟票据法枠第8条就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出现差异时票据的效力认定确立了“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的规则。有学者对这一规则有不同意见,该学者认为,该规则不仅体现了我国票据法坚持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基本理念,在票据实践中也存在障碍,主张在遵循票据法基本理念及保护票据交易动态安全原则的基础上,以票据权利人获得最大限度救济为目标来设计票据制度,同时注重与国际上通行的商事习惯与立法通例相衔接,对枟票据法枠第8条作相应修改,确立“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的规则。[224]

在票据的签章规则方面,签章名义人与票据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是票据法选择签章形式和认定签章效力的核心标准,学界就我国枟票据法枠关于票据签章效力的规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票据签名可采取日内瓦法系国家的抽象标准,不必限制签名的形式,具体个案以能够确认签章名义人与票据行为人之间具有同一性来肯定其效力。此外,应坚持票据签章的同一性标准来认定票据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时法人或其他团体票据签章的法律效力。[225]

(三)票据权益返还请求权

有学者认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它虽由票据法规定,但同时涉及民法规范的基础关系和票据法规范的票据关系。我国枟票据法枠第18条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其制度价值和意义毋庸置疑,但该规定却失之准确与全面。为此,该学者根据票据法的宏观主旨,结合民法不当得利的相关理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从权利性质、适用范围及诉讼时效等方面提出了对枟票据法枠第18条的修改建议。[226] 另有学者则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游走于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债权、票据法与民法的权利。该权利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行使效果为返还票据权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规定。另外,该学者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不是对票据原因债权的排除。[227]

(四)票据抗辩

在票据法学领域,一般将关于票据抗辩分类的理论称为抗辩理论。有学者认为,票据抗辩制度不仅内容纷繁复杂、问题较多,而且与票据法乃至民法的诸多制度存在理论上的关联。因此,如何对票据抗辩进行准确而合理的分类,是票据法研究的一项中心课题。为此,该学者从抗辩理论与票据理论的联结入手,在比较分析传统抗辩理论、新抗辩理论及票据抗辩四分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统一形式基准与实质基准的票据抗辩理论再构成的观点,将票据抗辩四分为物的抗辩、有效性抗辩、无权利的抗辩及人的抗辩。[228]

(五)票据行为

关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长期以来,票据法理论除强调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外,还把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作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对此,有学者认为,若赋予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以实质要件意义,不仅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与独立性等特征相矛盾,也与促进票据流通的票据法理念相冲突。从票据法及票据行为的个性考虑,票据能力欠缺和意思表示瑕疵仅能作为一种抗辩事由,而不能以此否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即票据行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实质要件。[229]

(六)票据法相关问题研究

针对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现状,有学者从法律规定欠完善的法律原因、出票人自身的主观因素、金融机构管理不规范的制度原因及社会信用环境欠佳的客观因素几方面深入分析了空头支票的形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空头支票的防范对策,建议通过增加支票保付制度的规定、承认支票部分付款制度并细化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枟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枠的规定来完善现行立法。此外,认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自律管理意识也是杜绝空头支票、确保支票作用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环节。[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