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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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联邦宪法 (3)

当然,不论是法国国王,还是美国总统,都需要受到作为一种指导力量的舆论的影响。在法国,这个力量不如在美国那样明显,没有被人公认,没有正式写进法律里面,但是这种力量确实在法国产生着作用。在美国,这种力量通过选举和法院判决来产生作用,在法国,这种力量则是通过革命来产生作用。尽管两国的宪法不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舆论实际上都是具有统治作用的力量。所以,说到底,在两国,法律的原动力都是一样的,尽管在两国,这个原动力的发展有过于自由和不够自由的差别,而发展的结果又总是不一样的。从本性来说,这个原动力实质上是共和主义的。所以我觉得,拥有国王的法国近似于共和国,要比拥有总统的美国近似于君主国的程度更甚。

在上面的叙述中,我只是着重指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如果要深入细节的内容,那么对比的结果会更加令人惊讶。但是,这说得已经过多了,而我本来还想简省些说的。

前面,我已经指出,美国总统的权力只能限于在他拥有的那部分主权之内行使,而法国国王的权力则可以在所有主权的范围之内行使。

我能证明,尽管法国国王的统治权已经大得惊人,并通过无数渠道深入管理个人利益,但他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又超过了其自然极限。

除了国王统治权的这种影响以外,我还可以指出任用大部分公职人员所带来的后果。这些公职人员,基本都是代替国王行使行政权的。如今,法国公职人员的总数已经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多达138000人①,应该把其中的每个人都看做权力的一分子。相比之下,美国总统没有任用公职人员的专权,而且他所任用的人数根本没有超过12000人②。

可使行政权的影响增强的偶然原因美国拥有的对外安全——观望政策——为数6000人的军队——只有几艘军舰——虽然总统拥有大权,但是没有行使的机会——有行使机会时,总统也很软弱无力如果说美国的行政权没有法国的行政权强大,那么它的原因与其说在于法律,还不如说在于环境。

一个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技巧和力量的机会,主要就在它跟外国打交道的时候。

①全国每年支付给这些人数众多的公职人员的薪俸为2亿法郎。

②每年美国在一本名叫《美国年度大事记》的年鉴中宣布公职人员的人数。这个数字是由该年鉴的1833年版摘来的。(第11卷,华盛顿)从上述就可以得知,法国国王雇用的人数为美国总统的11倍,而法国的人口只比美国多150%。

美国的生存如果不断受到威胁,它的重大利益如果每天都同其他大国的利益交织在一起,那么行政权的威望将会随着人们对它的期待和它自己的作为而提高。

不错,美国军队的统帅是总统,但是这支军队却只有6000名士兵。他也指挥舰队,但是这支舰队却只有几艘军舰。他主要管理联邦与外国的往来事务。但事实上,美国没有邻国。它与世界的大部分大洲隔着汪洋大海相望,它独霸海洋的欲望还不是很强烈。它没有敌人,它的利益只是偶尔同地球上其他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

美国总统掌握的大权几乎近似于王权,只是没有应用的机会。他拥有的权限,现在也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行使。法律允许他强大,但是环境却使他软弱无力。

法国的情况与此不同,法国王权的力量是巨大的,其来自环境的要多于来自法律的。

在法国,行政权不断地与巨大的阻碍进行斗争,并用强大的手段去克服这些阻碍。它不用去修改宪法,就能因为自己所处理的事务的广泛性和所主要管理的事件的重要性,而增加自己的力量。

法律假如使它也像在美国那样软弱无力或是限制重重,不久,它的影响也会因环境因素而大大加强。

美国总统为了领导国务工作可以不需要在两院取得多数一个立宪君主的建议如果不能得到作为立法机构的两院的同意,他就不能进行统治,这在欧洲已经成为定论。

但是大家知道,美国曾经有好几位总统在立法机构失去多数支持,但是并没有被迫放弃权力,也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灾难。

我听见有人引用这个事实来证明美国行政权是独立的,有力量的。但是,只要仔细思索一下,我们就会发现,情况正好是相反的,这个事实只能够证明美国的行政权是软弱无力的。

欧洲的一位国王,他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来实现宪法给予自己的广大无边的任务。欧洲的立宪君主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还要想方设法使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自己的意志,而法律如果有反对他们的地方,他们还能够使法律无效。国王需要国会来制定法律,而国会则需要国王来执行法律。这两个权力机关彼此缺了谁都不能生存,一旦双方失去和睦,政府的车轮就会停止转动。

在美国,总统没有权力阻止法律的制定,他对执行法律的义务也不能回避。他的诚挚热心的合作,对推行政府工作无疑是有用的,但是也并非绝不可少的因素。他的所有重要工作,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立法机构的约束;而当他能够完全摆脱立法机构的控制时,他几乎也做不成什么事情。所以,能够使他同立法机构作对的,不是他的力量,而是他的软弱。

在欧洲,国王与国会一定要和睦相处,因为两者之间一旦发生冲突,可能就是很严重的;而在美国,这样的和睦并非必不可少,因为他们之间不可能发生斗争。

选举总统总统选举制度的危险性随着行政大权的扩大而增加——美国人能够接受这种制度,是因为他们可以不需要强大的行政权——为什么环境会有利于建立选举制度——总统的改选为什么不会改变政府的原则——总统的改选对下属官员的仕途有何影响一个大国采用选举的制度来确定行政权的首脑,其危险已经为经验和历史学家充分证明。

所以,我想以美国为例谈一谈这种危险。

人们所担心的是因为选举制度而产生的危险,会由于行政权所占的地位和它在国家中的重要性,以及选举方式和当时国家的环境而有大有小。

人们指责国家首脑选举制度的论据,是说对野心家而言,这种制度具有非常吸引人的诱惑力,会强烈地促使野心家去争夺权利,从而,合法的手段经常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而当权力即将离开他们时,他们就会诉诸武力。

不难发现,行政权越大,诱惑力也就越大;觊觎者的野心越强烈,就越是不断地有二流的野心家来支持他,因为这些二流野心家希望能够在他们的候选人获得胜利后分享权力。

所以,选举制度的危险性将会随着行政权对国家事务的影响的加强而同样增强。

发生在波兰的历次革命不仅应当归因于一般的选举制度,而且还应当归因于当选的官员成了一个大君主国的首领。

由此可见,我们在讨论选举制度的绝对好处之前,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了解一下有意采用选举制度的国家的地理位置、国家的法律、国家的习惯、国家的国情和民意是否允许在这个国家建立这样一种软弱而又受到制约的行政权。在我看来,既然想让国家的代表人具有强大的权力,却又想用选举的方法来产生这个代表人,这就是在表达两种互相对立的意愿。据我所知,要让世袭的王权过渡到民选政体,可用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先对王权的活动范围进行限制,再逐渐取消它的特权,最后使人民一步一步地习惯于即便没有王权的帮助也能生活。但是,这样的想法在欧洲的共和主义者身上却从来没有过。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之所以憎恨暴政,是因为他们受到暴政的欺辱。广大的行政权并未使他们受到损害,他们只是攻击暴政的起因,而并没有察觉到将这两者联系起来的密切关系。

至今我还没有看见过一个人愿意冒着荣誉和生命的风险去争当美国总统。由于美国总统的职位是短暂的,而且还要受到限制和制约。这就好比赌场上必须有大注的吸引,才能让那些绝望的赌徒孤注一掷。至今,也没有一个候选人可以激起人民的热烈同情和过激情感,进而去支持他。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当上政府首脑后,也只能使他的朋友们分享到很少的一点权力、财富荣誉,而且,他在国内的影响不大,没有能力在他当权时左右本派人的事业成败。

世袭君主政体有一个很大的好处:一个家族的个体利益跟国家利益永远紧密相关,所以它在任何时刻都不会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我不讨论这种君主国的事务是不是要比共和国主持得好,但是不管是好还是坏,它总有一个人在尽力主持着。

而在选举首脑的国家中要临近选举,甚至在选举的前一段时间内,政府的车轮就好像自行停止转动了。不错,这个时候,能够制定适当的法律,使选举加速进行和立即进行完毕,可以不让行政权出现空位;但是,即使这样做了,立法者的苦心人们也不会理解,他们仍然会觉得行政权处于空位。

只要临近选举,行政权的首脑唯一考虑的事情便是即将开始的斗争。他不再前进,也不会提出什么新的企划,只会懒洋洋地处理那些或许将要由另一个人来完成的工作。1809年1月21日杰斐逊总统(选举前六个星期)写道:“我现在已经这样接近我的退职期限,所以我可以不再参加实际工作,而只是提出我的意见。我觉得,让我的后任自行采取他将实行和要负责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段话出自杰斐逊致詹姆斯·门罗的一封信,见《杰斐逊文集》第9卷第243页,纽约,1898年)而在全国,人们的所有目光都集中于一点:瞪眼看着即将开始的分娩的阵痛。

行政权管理国务的范围越大,它的经常性活动也就越多,越有必要,那么由此产生的危险也就越严重。在一个已经习惯于受到行政权统治或者好听点说是治理的国家中,选举必定会形成一次激烈的震动。

在美国,行使行政权时可以慢慢腾腾的而不受指责,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软弱无力,受到多重限制的。

当选举产生新的政府首脑时,国家的内外政策方面几乎总是会出现一段动荡时期。这就是这种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

而且,这一弊端的严重程度,会与授予当选首脑的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在古代罗马,尽管执政官每年一换,但政府的工作原则却始终没有变化,因为元老院掌握着指导权,而且它是个世袭机构。在欧洲大多数的君主国中,若国王是选举产生的,那么在每次进行新选举时,王国都要改头换面。

在美国,虽然总统对国务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他并不主持国务,压倒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代表全国人民的议员手中。所以,能够改变政治准则的只有全国人民,而不是总统个人。因此,在美国选举行政权首脑的制度,就不会对政府的稳定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是,缺少稳定性毕竟是选举制度一个固有的缺点,以至于在总统本来就已经很小的活动范围之内,这个缺点仍然表现得十分明显。

美国人想得很对,行政权的首脑为了更好地履行职务,承担所有责任的重担,就应当有充分的自由去亲自挑拣下属和随意罢免他们,而立法机构则应该主要是监督而不是指导总统。但是,由此就会产生下列结果:进行新的选举,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好像处于悬而不决之中。

在欧洲的立宪君主国中,人们总是抱怨行政机关的小职员的命运时常决定于大臣们的命运。其实在选举政府首脑的国家,这种情况就更为严重了。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在立宪君主国,接任的大臣过不了多久就能上任,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并没有改变,改革活动也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所以,这种国家的行政权的变化就主要表现在末节方面,而不是表现在原则方面。在这里,因为不是用一种制度去马上代替另一种制度,所以不至于引起一场革命。而在美国,却是每隔四年就会依法进行这样的革命。

至于说这种立法会不会给个人造成不幸,我们应该承认,在美国,官员命运的不固定性还没有产生曾经在别处出现的灾难。在美国,自食其力地寻找生活出路就容易得像丢掉官职一样。虽然丢官后有时会过不上舒适的生活,但是绝对不会因此而失去谋生之道。

在本节开头我就说过,以选举这一方式产生行政权首脑的危险性的大小,因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所处的环境不同而有所不同。

虽然行政权的范围受到限制,它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够强大,但是它对国家的对外政策的影响却是极大的,因为除非由一个人经手,否则谈判就不能开始并顺利进行。

当一个国家的形势越是不定和艰难时,它就越是需要有一项首尾一贯的坚定的对外政策。这种情况下,采用选举制度确定国家首脑,也会更加危险。

美国人对全世界的政策是很简单的,可以说别人不需要他们,那么他们也不需要别人。他们的独立从来没有受到过威胁。

所以,在他们那里,行政权的职能既要受到环境的限制,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总统可以经常改变他的观点,但是国家不会因此遭殃或毁灭。

不管行政权首脑怎样选举,选举之前和选举的时候,就是全国的骤变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