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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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概述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况及其可能出现的未来 (20)

肯特先生在该书第4卷第1 22页,叙述了美国的限嗣继承立法史。他总结说,美国在独立之前,每个殖民地采用的都是英国的限嗣继承法。后来,弗吉尼亚根据杰斐逊的意见(见《杰斐逊自传》),从1776年废除了遗产限嗣继承制度。1786年纽约州也废除了这种制度。紧接着,北卡罗来纳、肯塔基、田纳西、佐治亚和密苏里,也相继废除了限嗣继承法。而在佛蒙特、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南卡罗来纳和路易斯安那,从来就没有采用过这种限嗣继承制度。觉得应该保留英国的限嗣继承法的各州,也对限嗣继承制度加以修订,将其中的贵族立法主旨去掉。肯特先生写道:“我们在国家管理方面的一般性原则,是致力于促使财产自由流通。”

使研究美国遗产继承立法的法国人大为惊异的是,比起美国的继承法,法国的继承法简直民主得无边。

美国的法律规定父亲的遗产子女平分,但这需要父亲没有另立遗嘱,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51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任何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权限和资格立遗嘱处理其财产,即对某一政治机关或者是社会团体留下遗言,将其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某人。”

法国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平分或是近于平分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还实行限嗣继承制度,只是缩小了它的效果。

法国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限嗣继承。

美国的社会情况比我们的民主,然而我们的法律则比他们的民主。这最能说明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在法国,民主安于遭受损害;而在美国,民主能在废墟之上泰然自立。

(H)第40页美国的选举资格概要各州均赋予年满21岁的人以选举权。在各州,均要求选举人应该在其参加选举的县居住过一定的时间。

关于财产资格:马萨诸塞州,被选举人必须有3英镑收入或60英镑资产。

在罗得岛,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33美元(约合704法郎)的地产。在康涅狄格,选举人必须拥有可以赖以收入17美元(约合90法郎)的财产。在民兵中服役一年,也可以享有选举权。

在新泽西,选举人应有50英镑的财产。

在南卡罗来纳和马里兰,选举人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

在田纳西,选举人应该拥有任何一种数量足够的财产。

在密西西比州、宾夕法尼亚州、佐治亚州、弗吉尼亚州、俄亥俄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只要是纳税,就可以成为选举人,但是其中的很多州,在民兵中服役就等于纳税。

在缅因和新罕布什尔,凡是没有被列入赤贫名单的,都可以作为选举人。

最后,在密苏里州、阿拉巴马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和佛蒙特州,对选举人的财产没有作任何规定。

有一点我还想指出,只有在北卡罗来纳州,对参议员的选举人规定的资格与众议员的不同:参议员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众议员只要纳税即可。

(I)第65页美国实行关税保护政策,所以少数海关人员最容易走私,而大多数海岸地区则是最易走私的地区,但是并不像其他国家那样漫无限制,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缉私。

美国不设消防警察,因此火灾多于欧洲,但是一般说来,可以及早扑灭,因为周围的居民不会袖手旁观,而是会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帮忙。

(K)第66页说中央集权产生于法国大革命,那是不正义的。法国大革命只是完善了中央集权。在法国,对中央集权的喜爱和对典章制度的狂信,可以追溯到法学家进入政府的时期,即可以使我们回想到美男子腓力四世统治法国的时代。从那个时期之后,这两种倾向一直没有停止发展。下面,是1775年马尔泽尔布先生代表最高税务法院向路易十六国王的进言摘录①:“……把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每个机关和每个公民社团或者每个村镇;现在我们不应当说这项权利将被写进王国的第一部宪法里,这主要因为天赋的权利和合情合理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很古老的。但是,您的主要东西已被它夺走。我们和陛下都不要害怕说:在这方面,我们的管理工作已经变成可以说是儿戏。

“自从几位有权有势的大臣提出不能召集国民议会的政治原则以来,所有的官员们便上行下效,以至于村镇的居民不经总督的允许,什么决定也无法作出。所以,如果某个村镇要想花钱办一项事业,就得去恳求总督的下属官员,从而要根据官员同意的计划来进行,雇用他们喜欢的工人,按照他们的指示支付工资。村镇中如果有人要打官司,也得经总督允许,即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先要把案件送到总督那里进行初审。如果总督的意见与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者诉讼的对方是总督的亲信,村镇就

①参阅《根据税务资料论法国公法史》,布鲁塞尔,1779年,第654页。

失去了保卫自己权力的能力。总督老爷就是通过这些办法尽量全部窒息地方自治精神的,而如果有可能,则必将除掉公民心中的这种精神。也可以说,全国人民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且给他们指定了监护人。”

怎么今天还能说法国大革命在中央集权这方面所做的一切就是征服呢?

杰斐逊1789年在巴黎给一位友人写信说:“我们的国家决不是一个统治狂热的像法国那样根深蒂固以及造成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他1789年8月28日致麦迪逊的信。

(见《杰斐逊通信集》,第15卷,第364页,普林斯顿,1958年)实际上,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为了扩大其行政集权,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这方面,从来没有限制过它的权力。

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比起它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走得远,因为它比任何一个先行者都更有力量、有学识。例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总督的享乐;拿破仑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大臣。原则始终相同,只是后来的发展有大有小而已。

(L)第69页法国宪法的这种不可变性是我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以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为例来说明,这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还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在原则上更不可更改的呢?路易十八在1814年让人承认了他的家族永久地拥有这一政治继承权。为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效仿了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过把这个政治继承权转让给另一个家族而已。在拥立新王朝时,他们也仿效了大法官莫普的做法。当莫普在旧的最高法院的废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时,他没有忘记在国王的诏令中写进新的大法官也同他们的前任一样是不能罢免的。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样,修改宪法的问题根本就未曾涉及。而且,这个要求,一般的立法手段满足不了,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国王依靠什么运用它的权力呢?答案是依靠宪法。贵族院议员呢?也依靠宪法。

众议院议员呢?仍然是依靠宪法。国王、贵族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会联合起来对他们的权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进行任何修改呢?离开了宪法,他们也就没有什么地位了。那么,他们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修改宪法呢?下述两种条件必居其一:一是在他们无力反对人民能够不按他们的意愿,却是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行宪法的一些条款的时候;二是在他们赖以凭借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变宪法的时候。后来。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后来便自取灭亡了。

这一点在1830年的宪法中比1814年的宪法中表现得还要清楚。在1814年,可以说王权是在宪法之外或以上的;而在1830年,王权已经同意由宪法来规定,因此王权离开宪法,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结果,法国宪法的各个部分都没有变动,因为人们把它与一个家族的命运联系在了一起;法国宪法的全体也没有变动,因为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人们还未曾找到。

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说英国修改过成文宪法呢?(M)第69页研究英国宪法的几位著名学者,对议会的这种无限权威争先恐后地论述过。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休斯编,伦敦,1834年)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是觉得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者把男人变成女人之外,别的事情它都能做到。”

布莱克斯通说得虽然不像德洛姆那样坚定,但也十分明确。下面的话就是他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觉得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不管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至于它的活动任何限制都禁止不了。他补充说,对这个最高的法院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 spectes, est vetustissima; si dignitatem,est honoratissima;si jurisdictionem, est capacissima.(论资格,它最古老;论荣誉,它最光荣;论权力,它最强大。

)在制定、认可、扩大使用范围、停用、废除、恢复使用和解释教会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众多的法律方面,议会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正是王国的宪法授予议会这种可以左右政府每个部门的绝对权力的。凡是跟申冤和要求赔偿损失有关的案件,都可以越过普通法院而送到这个特殊的法院去处理。它能够修改或新订王位继承法,例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拥上王位的。它能使国家改信某一教派,例如在亨利八世以及他的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经以各种理由使国家来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和议会本身,例如它曾经为通过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法案,以及关于三年和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就这样做过。总之,本来不能做到的一切它能做到,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好像毫无顾忌,以可以说是有些过于大胆的姿态表现了议会的万能。”(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160页)(N)第77页美国各州的宪法,在政治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彼此最为一致。

各州的宪法都定有这种制度,并将起诉的专权授予州众议院,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把这项权利授予大陪审团(第23条)。

所有州的宪法几乎都把政治审判的专权授予州参议院,或者有州参议员列席的审判团。

政治法院只能够作出罢免或不准再任公职的处罚。只有弗吉尼亚宪法允许政治法院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