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无线电与广播法律法规
67228100000002

第2章 总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72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国务院总理

习近平 李克强

2016年11月11日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