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改革家李悝。
当时各国变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法经》影响深远,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李悝在魏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是中国变法之始,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
继春秋时期之后,我国历史进入了战国时代。这是一个奴隶制彻底瓦解、封建制度初步形成的历史大变革时代。
新兴地主们为了建立和发展封建社会制度,先后进行一系列的变法改革运动,封建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在各国陆续确立进来,封建法律制度也取代奴隶制度而逐渐形成。
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运动,首先是从魏国开始的。魏文侯在位统治时期,为了富国强兵,起用李悝为相,着手变法改革。李悝在被魏文侯任命为相之前,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在任职期间,他就依法治理管辖的区域。
上地郡为魏文侯设置,辖地为洛河以东、黄梁河以北,东北到子长、延安一带。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
为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李悝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
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决曲直的诉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决或无关紧要的一般讼案。在战国时与秦接境的地区,军事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习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个创造。因为他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才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
在李悝的直接主持下,魏国的变法改革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在法律方面,主要是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在当时,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废井田开阡陌,尽地力之教,劝农力田,推行“平籴法”。这些措施使魏国一跃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之一。
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的成果,李悝曾汇集各国刑典,编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使之成为固定的封建法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著作。
李悝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而他的老师却是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子夏的思想核心是“重礼”和“博学”,李悝继承了子夏的“重礼”思想,体现在《法经》里面,就是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这反映了李悝立法思想受到儒学影响。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按史料记载,《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法经》首先是一部私有制法,“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该法的立法之本,认为盗贼是法律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排在最开头的《盗法》、《贼法》就是专讲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及惩治办法。
对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直至籍没其妻家、母家等最严厉的惩罚,甚至连路上拾遗的行为都要遭到断足的处罚。
虽然刑罚过于残酷,但这种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是跃然可见的。除此之外,《法经》还是最早的限制价格法、反贪污法、户籍法和婚姻法。
在价格方面,《法经》中的限制价格是跟变法中的“平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以稳定市场。
在反贪污方面,《法经》中规定,禁止官员贪污受贿,违者,将军级别以下的处死,宰相则处死他的属下。
在户籍方面,《法经》中规定,所有本国居民都必须登记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面,《法经》规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处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处以敲掉罗丝骨。关于一夫一妻制,在一夫多妻制的时代,李悝确立这一原则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国”。《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概由法律来裁断,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隶制时代的“礼治”。
但《法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强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加刑或者减刑,并主张以减刑为主。这也就是说,《法经》在打破旧的等级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等级秩序。
同时,《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并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封建法典系统化奠定基础,在我国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经》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着深远影响。继此之后,商鞅就是带着《法经》到秦国去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秦律》;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把汉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后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无不秉承着自李悝以来所确立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