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要素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和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是追求幸福观的前提和基础,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经济发展、环境优美、人际和谐、全体社会成员快乐幸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要关注经济硬指标,更要关注社会公众的感受。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社会成员的幸福指数,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幸福指数的社会价值在于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社会进步观,让人们的个人幸福感由物质层面回归精神层面,这是公众将社会发展及个人生存发展状况结合起来的一种主观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幸福指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正逐渐和国内生产总值一起,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进步的新评价指标(张瑾,2006)。
2.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党中央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展现的是一幅幸福美好的社会图景。如果按照我国的文化传统,将“和谐相处”理解为民众的一种基本需求,这就意味着在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中,民众的基本生存需要可以得到很好的满足,民众可以通过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而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依据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幸福感体现的是民众对自身所具备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的一种积极的体验,从这个角度讲,幸福指数的内在含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高度的一致性。社会发展进步到今天,对幸福感的追求变成了政府行为,中国政府提出了将幸福指数作为衡量社会和谐的指数,世界许多国家,也都将国民幸福作为国家发展的中心任务。从追求经济的发展转向兼顾国民的幸福感,这个要求达到了历史的新高度(刘家元,2007)。
国家统计局日前表示,今后中国将推出幸福指数、人的全面发展指数、地区创新指数以及社会和谐指数等一些新的统计内容,以适应各方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民生、人文等方面的要求。社会的发展目标对“人”的回归和关怀,将一切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都回归到建立在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的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统计局出台幸福指数,应该说的确能够更好地“适应各方面对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民生、人文这方面的要求”,确实顺应了历史的潮流(沈杰,2005)。
在当前这个时期,对于幸福指数的重视,表明了政府工作理念的一次深刻转型。要解决人们的幸福问题,自然离不开我们的党和政府。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李崇富认为,在当前的中国,解决人们的幸福问题,政府依然是主导,“政府应该有更大的作为”(王慧峰,2006)。李崇富表示,政府既要重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老百姓的幸福提供物质基础,还要在民主政治和文化方面多做努力,兼顾到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
3.衡量指标
衡量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能否很好地满足民众的生存需求,能否为民众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坚持了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事实上,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一定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之间取得某种平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当很好地吸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在走向现代化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良性发展(邢占兵,2006)。在我国,政策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检验我们各项政策是否正确的标准只能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是我们制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依据。当前我国社会仍然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各项重大政策对民众整体幸福感的影响,关注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差异和走势,关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幸福感的状况,充分考虑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民众幸福度的协调与统一。因此,幸福指数就成为了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任何一个评价指标的出现,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都会打上鲜明的时代烙印。当今的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程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民幸福的最大化,对于幸福感的追求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沈杰认为,“幸福指数如果作为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内容,它将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职能发生新的转变。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是政府工作的原有职能,如果以幸福指数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成就检测指标的话,无疑会使政府把对人民幸福感的重视放在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从而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取向”。当幸福成为统计指数,就能够把“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量化、具体化,就能更加及时地反映民众的情绪波动和变化规律。当幸福成为统计指数,政府部门就能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心态和民心向背,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二、幸福指数与和谐社会
幸福指数被认为是反映人们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因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国计”更多地也更密切地围绕“民生”展开,“幸福感”受关注,“满意度”成指标,作为对幸福感的衡量,幸福指数这一指标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邢占兵,2006)。
1.建设和谐社会,幸福指数彰显科学发展观
幸福指数是衡量人们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感受和体验,即体现人们幸福感的一种指数。以生活质量为基础的幸福指数,衡量的是人们对自己现实生存状态的一种正面或非常满意的主观感受,它涵盖了生活和事业的满足感、心态和情绪的愉悦感以及人际与社会的和谐感(史天经,2003)。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从影响幸福感的四个主要因素出发,即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个人社会阶层、个人生存状况四个方面去改善人们的生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展现的是一幅幸福美好的画面: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各尽其能”可以理解为通过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而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各得其所”可以理解为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充分满足。作为体现人民幸福感体验程度的幸福指数,其基本内容恰恰是人们对自身所具备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的一种积极的体验(陈鲁民,2007)。从这个角度来讲,幸福指数的内在含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高度的统一性。提高人们的幸福感,提升人们的主观生活质量,也就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体现了我党的执政理念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策选择上始终围绕为民众谋幸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涂万春,2006)。由此可见,幸福指数真正体现了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
2.建设和谐社会,幸福指数注重人文关怀
温家宝总理曾在多个场合说过:“我有一个梦、一个愿望:希望每个中国人都能生活好,让农村的孩子都能上学,让每个到就业年龄的人都有工作,让人民不至于为生活而烦恼,解决他们的医疗,特别是农村医疗问题,农民笑了吗?让农民笑得更好,一代接一代笑下去,是我最大的愿望。”要实现这个美好的愿望,就要求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时,要更加关注人的自由、人的发展、人的幸福。
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发展经济是增强幸福的手段,而幸福才是目的,追求人民的幸福快乐,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的主体地位,树立人民的主人翁意识与社会责任感,不仅对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促进社会进步非常重要,而且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基本内容。“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文关怀。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追求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既是广大群众的一种客观需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整个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执政兴国作为第一要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政策选择必然是人民利益至上,在各项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必然把为人民谋幸福、提供尽可能优越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作为价值标准,因此,幸福指数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中鲜明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李昌森,2005)。
3.建设和谐社会,幸福指数真正反映地区发展成效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放弃了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传统发展观,倡导一种综合取向的发展观,强调发展不能只理解为经济增长,而应看作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之间协调进步的综合成效,兼顾效率与公平则成为一项基本原则(陈统奎,2006)。地区发展指标体系也将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等多个方面结合起来。
众多学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以及发达与欠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幸福不是单纯的经济上的富足所能完全包含和覆盖的。不久前,国家统计局表示,正在制定国民幸福指数、人的全面发展指数、社会进步指数等统计指标。人民的幸福感受到执政者的高度重视,这是社会进步的反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除了搞好经济建设,国民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等一系列与国民幸福密切相关的社会发展领域的建设都被提上了政府的执政日程。经济条件是影响人们幸福程度的基础因素,幸福指数则可以勾勒社会心理氛围的风貌,揭示人们需求结构的态势,透视社会运行机制的效能,反映社会整合程度的状况,从而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导向和动力(国风,2004)。
建设和谐社会,就是指在幸福指数的指导下,政策制订者作出更加有利于增强人民幸福感的决策,将工作目标与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的诸多影响因素联系起来,从而促进人民幸福感受程度的不断提高,由此,幸福指数才能真正体现出发展的成效。
4.建设和谐社会,幸福指数成为检验社会发展成就的关键标准
衡量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人们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坚持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长期以来,GDP作为衡量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也成为评价官员政绩及提拔官员的条件。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GDP数据里有相当一部分是靠牺牲后代的利益获得的,不具有可持续性(罗建文,2003),为此,我国开始用“幸福指数”这一更加综合性的指标来评价本国的社会发展状况。
幸福指数的提出表明社会文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财富不再是衡量生活状况的唯一标准,人的生存幸福感更为重要;经济发展不再是乐生的唯一源泉,人的心态、社会环境等都构成人的良好生存条件。幸福指数是监测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指标,反映人们主观幸福感的幸福指数,可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可以衡量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对于致力于把人民幸福作为发展宗旨的中国而言,从追求生活水平提高到全面提升生活质量,正成为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在发展理念和发展决策中将人民的幸福程度作为检验社会发展成就的关键标准(袁岳,2006)。
5.建设和谐社会,人民幸福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2005年以来,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包括:取消农业税;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调整土地征用价格;积极扩大就业,加大就业培训的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加强社区建设;扩大农村养老保障的试点;制止教育乱收费;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继续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建设;加强反腐败,加强对中央和省级权力部门的审计监督;严格税收监管,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线等。这些以关注人民幸福为目标,关系民生、民计、民权、民情、民心的政策和措施,可以说都是以人民利益为重,把人民幸福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从而使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胡锦涛同志多次指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国家富裕,人民幸福,是中国发展的目标。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表明党中央已经把“为民谋福”提到战略高度,将幸福指数作为社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我国公共政策的制订所追求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是我们制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根本依据,真正做到将其作为改革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指示器”,了解民众情绪波动和变化的“晴雨表”,检测社会良性运转的“预警器”。政策制订者还应当深入实际,研究不同社会群体幸福指数变动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不同社会群体主观生活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将幸福指数作为一项政策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GDP崇拜到幸福指数关怀,是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发展经济是增强幸福的手段,人民幸福才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以往片面强调GDP的增长,对于全面衡量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状况是很不充分的,在实践中会导致社会政策选择上的舍本逐末。幸福指数是一个更加人性化、也更能体现地区发展成就的指标,真正将人的发展放在了首位。追求人民的幸福感的最大化,成为一项重要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更应密切关注各项重大政策对人民整体幸福感的影响,分析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差异和走势,评价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幸福感的状况,充分考虑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人们幸福度的协调与统一(刘家元,2007)。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国民幸福指数正成为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成为检验社会发展成就的关键标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