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捐赠的含义
1.什么是慈善捐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所谓慈善目的,是指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下列慈善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适用于慈善捐赠的法规有哪些?
答:可以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来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慈善捐赠由谁来负责监管?
答:根据《慈善法》第六条规定,慈善捐赠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譬如公安、税务等),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捐赠相关监管工作。
二、慈善捐赠的相关要求
1.哪些主体可以进行慈善捐赠?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凡是有捐赠意愿、具备捐赠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自愿实施慈善捐赠。
2.哪些物品可用于慈善捐赠?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作为慈善捐赠的物品,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如果捐赠实物,则该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3.慈善捐赠必须要经过慈善组织吗?
答:不一定。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4.捐赠人可以要求开具捐赠票据吗?
答:可以。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即使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也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5.慈善捐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其中:
(1)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哪些主体可以进行慈善募捐?
答: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必须为慈善组织。所谓慈善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譬如各地的慈善会、红十字会等。
根据募捐对象范围的不同,慈善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定向募捐:
(1)公开募捐:指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
(2)定向募捐:指慈善组织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募捐。
7.慈善组织应如何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
答:(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在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1)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2)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3)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4)应当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其他组织或个人公开募捐。(1)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2)个人自行募捐。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8.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应当如何畅通捐赠渠道?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三、捐赠物品的使用
1.捐赠物品使用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慈善组织对捐赠物品使用的相关要求为:
(1)应当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2)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3)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2.关于慈善组织的管理费,有何规定?
答: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应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具体规定如下: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②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③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4)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②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③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3.对结余的物资或者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4.为提升物资捐赠及发放的效率,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1.慈善捐赠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慈善捐赠等相关活动中,可能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慈善组织擅自改变财产用途,违法开展活动,违规将捐赠财产用于投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违法行为。
(5)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
2.如何处罚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答:(1)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此,《慈善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规定,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诈骗、挪用、贪污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