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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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夫妻本是同林鸟,奈何临了各自飞——过错离婚及关联法律责任

【案情概述】

济南某大学会计学院的李某某今年22岁,在学院学生会担任外联部部长,平时经常到校外为各种活动拉赞助费,接触的社会人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2009年3月,李某某在一次外出拉赞助时认识了35岁的张某某,张某某赞助了2000元,给李某某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互留电话后,两人便熟悉起来。张某某自称父亲是青岛某传媒公司的总裁,坐拥家产近亿元,但自己不想依靠父亲,要靠自己打拼出一片天地,现在公司正在起步,为了事业至今没有找女朋友,此番说辞令李某某顿生好感。2009年5月开始,张某某开始向李某某发起爱情攻势,对李某某百般呵护,百依百顺,李某某整日沉浸在幸福中,认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同年9月,两人在双方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校外租房共同生活,约定等李某某大学毕业后就回家见父母,补办结婚仪式。

结婚不长时间,张某某就原形毕露,吸烟、喝酒、不干家务,且经常夜不归宿,两人为此时常吵架甚至动手。一次吵架中,张某某道出了令李某某震惊的实情:自己以前说的身世都是假的,父母是广饶县的下岗职工,自己也没有什么公司,至今处于半失业状态。李某某顿觉受骗上当,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搬回了学校宿舍,并于2009年11月27日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某离婚并赔偿因被告的欺骗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婚姻解除的条件之一,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婚前确实存在隐瞒和欺骗,但是被告欺骗的内容并不是导致原告与之结婚的必然因素,其只能做为提起离婚的情由,并不能成为精神损害的赔偿理由,故对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款的情形符合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因此,配偶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案离婚程序上没有什么可以多说的,前面的案例也多有涉及,只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只有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无错方才能够在起诉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婚前,一方将自己的家庭背景、身世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胡编乱造欺骗对方,这本身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因为这虽然也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过错,但它不是法律上的过错。

总结陈词:婚前一方对另一方所做的承诺以及其他利益诱惑,它欺骗的只是一方的情感,并不是法律上的损害事由。一方在离婚之时提出赔偿请求,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突破口,它不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