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1994年,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曾就非法出版发行陈佩斯、朱时荗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二人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二人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陈佩斯、朱时荗再次发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二人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十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陈朱二人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侵权行为向其致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并未得到答复。二人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两人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二人经济损失1937750元(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十个小品中的两个小品的起诉,故赔偿请求变更为166646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其它一切费用。
被告电视总公司提出答辩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未经二原告授权即使用其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利人权利的行为。被告关于涉案作品属于中央电视台整体著作权的一部分而不需要再获得二原告的授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而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著作权法律纠纷之中,这是一类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在中国的传统节日里,春节是全中国人最重视的节日,而集中反映这种隆重和传统气氛的活动就是中央电视台组织的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晚会。一场庞大的节目汇演,这其中的法律问题就会层出不穷。节目剧本的著作者享有作品的权利,而表演者则在此基础上享有表演者权,但著作者权与表演者权合二为一,在表演中不能单独分割行使。
中央电视台作为春节联欢晚会的组织者和举办者,需要认真布置整场晚会的流程和衔接秩序,需要在征得各个节目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对单个节目做适合整场晚会布局的调整。所以,春节晚会,中央电视台享有整台晚会的总体著作权,但是各个节目的著作权仍归各个作品的创作人所有,中央电视台并不能处置各个节目的专有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作为春节晚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在行使录音录像者权的时候,并不能不经各个节目的权利人的同意,想当然地从其连襟中央电视台那里取得许可。否则,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本身就是侵权,更不用说发行这些制品谋利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制作音像制品,首先需要取得春节晚会各个节目表演者和原表演节目原作品著作权者的共同同意才有效。所以,当音像制作者想要使用各个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时,应获得许可授权的是该作品的创作人而非中央电视台,或者有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还需节目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总结陈词:著作权使用许可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它是避免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无论何种形式的版权作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是最重要的。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