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07年8月25日,李先生家建房上梁,按当地习俗,亲朋好友携带礼品前来祝贺,房主设宴招待亲朋。亲戚王先生酒后欲上房帮忙,经他人劝阻未果,王先生上房不慎从房顶摔下来,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昌平区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于2007年9月5日进行左跟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住院治疗25天。2008年3月26日医院诊断为:目前愈合良好。在起诉时,王先生钢板仍未取出。事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6000余元。
王先生认为自己无偿提供帮工,在帮工过程中从屋顶坠落,李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李先生赔偿自己误工费、交通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260元。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李先生家建房,已将工程全部承包给他人施工,未请王先生帮工,而王先生以亲友的名义前去祝贺,酒后自行要求上房帮工,在施工人制止的情况下,不听劝阻执意上房,向上拽了一块板便滑下房致伤,因此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李先生作为受益人,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鉴于本案被告李先生已经支付了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经履行了补偿的责任,故法院不能再次判决其承担责任。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公民热心助人没有法律规范上的义务,但是因为热心助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应依法承担。法律社会里公民权利义务规范指导公民行为规范。在中国人的传统中,助人为乐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在民间,都以一种高度宏扬的形式进行着道德模范的标本。其实以法治的本义,我们是不提倡这种精神的,但是作为古老国家的一种传统,而且以优良传统作为国民精神被继承,它又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周围,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将热心助人这种道德模范引起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也有助于我们今后的决定,不然,一定会有很多的麻烦在等着我们,到时你不但没能热心助人反而损失金钱,而且还堵得心里难受。
一般来说,在公民社会里,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都能找得着对应的位置。法律上赋予的公民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这些都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这是权利的本质属性,与别人无关。但是不得以放弃权利作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等价交换,因为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等价交换的问题。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行动的前提,行不行使全凭自己,而义务则是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在做或者不得做的强制。这二者之间没有当然的交换。在法律没有规定你必须这样做或不得这样做的情况下,做还是不做,全由你自己决定,也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你爱做不做,没有人会去强制你。但是,在中国这种道德规范有时会不知不觉地演变成貌似法律义务的社会,很多人会觉得这好像就是一个人应该做或者不得不这样做的事情,所以最后问题就产生了,他很委屈,也很伤心,大有对此后悔莫及的懊恼。
曾经有一段时间,在网络上翻炒得十分厉害的好心路人救助摔倒老人反而被受帮助人起诉赔偿的事件,一度让不明真相和事理的人们感觉这个社会如今是人心不古,好人都当不成了。如果我们明白了上面的那一段话,这些其实都可以解释得通。拿媒体翻炒的这个事件来说,那个好心的过路人本来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救助摔倒的老人,所以他去做或者不做的决定权在于他自己。这是从他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层面来讲的,而从救助的立场来说,救助摔伤的老人,这可是一个专业活儿,需要一定的救助技巧,而不具备这种救助技术的人去帮忙,很可能是好心帮了倒忙,比如加重病情,甚至因救护不当导致当事人死亡也不是没有可能。你能够做的就是拨打110或者120寻求国家机关或者专门机构的专业处理。所以,当出现受救助人起诉“好心人”的事件之时,你也就不必这样难过了,因为有了前面的分析,你就可以看出,并不一定就是人心不古,好人都当不成了。很可能是你这个好人当得不当,使被你帮助的人受到伤害。
本案中原告的热心帮助更是过了头,所以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因为这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总结陈词:助人为乐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它本身不构成法律义务。而在一个权利义务清晰的法治社会,“好心”不一定就能得到好报,好心帮倒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