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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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雷锋远去的年代——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今昔谈

【案情概述】

2006年11月20日,南京青年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心将跌倒在地的徐老太太扶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司法判决拟要】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彭宇虽出于好心帮助,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种热心助人的行为,而且徐老太太的伤情加重确实也与其救助行为不当有关,所以一审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责任,赔偿老太太4.6万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本案解析法律关系的话题之前,仍请允许我摘取一篇日记作为本案聊天主题的指引:

2010年3月17日。晴。傍晚一个人前往附近的餐馆吃饭。走在路边,突然听到马路上小孩子的叫喊声。循声望去,一个瘦瘦的中年男人正慌乱地扶着歪斜的自行车,另一只手伸出去想要抓住一只脚被自行车后轮的钢圈和支架绞进去、头和身体着地的小女孩儿。倒悬显然使小女孩儿连动弹的能力都没有,她只能大声叫喊。年轻的父亲束手无策、手忙脚乱,很明显他没有处理这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他想放倒车去拉小女孩儿,却又被夹在轮胎和钢铁支架之间的小女孩儿的腿震摄着不敢放手。投鼠忌器!投鼠忌器!旁边站着夫妇模样的一男一女,或许是受到前些日子甚嚣尘上的热心助人却被卷进赔偿诉讼事件的影响太深,他们只是站在一边看着而不敢上前帮忙,但是也不忍心走掉。遇到这种情况,我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我通常的思维是打110或者120寻求职责机构的专业救助。救助需要专业技能,但是我不具备,在没有法律义务的约束下,我的热心就很可能成为帮凶,法律责任使我畏惧。可是小女孩儿逐渐大起来的叫声显然冲垮了我这些年来苦心经营的权利义务价值体系,而无助的父亲手忙脚乱的状况也很说明他现在亟急帮助。我奋然不计后果地冲上去。这时一位骑车路过的年轻女士将自己的自行车撂在路边迅速地跑过来帮忙。她是毫不犹豫的,不像我。这或许是女性母性最伟大的品质。三个人当中,我做了可能最需要专业技能而且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工作。那位女士扶着自行车,年轻的父亲托着女儿倒悬着的头和身体。我使出全身的力气徒手去挤压车轮的钢圈以便留出钢圈和支架之间更大的空隙。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小女孩儿的脚被从夹得死死的鞋里拽出来。年轻的父亲赶紧把她抱到路边坐下。我继续和空间争取权利,终于将鞋也救了出来。年轻的父亲走过来,对我连说“谢谢”。然后去接过那位女士扶着的自行车。我提着鞋走到小女孩儿面前,她此时已很镇静地坐在地上,光着的一只脚放在地上的尘土中。我把鞋放到她面前,然后弯下身去对她说:“把鞋穿上吧。”她伸出脚准备去穿鞋。“谢谢你。”她对我说,刚刚经历的惊险和痛苦对一个看起来不过五六岁模样的小女孩儿丝毫没有构成打击。她真是一个坚强的小姑娘。我于是很钦佩地蹲下身去想帮她穿上鞋。那位女士对年轻的父亲说:“赶紧去医院检查一下,看有没有伤着。”这话倒提醒了我,应该先检查一下她的伤情。我轻轻撩起她的裤腿,两行被钢铁硬块挤压的印痕深凹下去,就像古时夹棍酷刑遗留的伤害,一大块皮已经被刮破了。我都不敢多看。这时年轻的父亲也放好自行车走来。我说:“伤得还挺厉害,皮都破了一大块。”但是小女孩儿却静静地坐在那里等待事故现场的处理,没有一点焦躁,不给任何人增添额外的负担。我不由得看她一眼,这张美丽可爱的小脸上分明写着刚毅和坚强。也许将来她会是一位希拉里式的风云人物,在痛苦和灾难面前毫不退缩。这真是一个盛产强韧之心的年代,连女孩儿在小小的年纪都成为花木兰式的人物。

这些年来我一直躲在权利和义务框架规则的下面不敢露头,想不到第一回冒着承担责任的危险临危真心地出手一把竟是这样痛快。当真情将理智冲击的溃不成军的时候,人性的虚伪面具也将摘下露出真诚。这难道才是人的本性?

这篇日记中提及的担忧和本案援引的案例都是前些时候被网络哄抬得沸沸扬扬的好心人事件折射出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伦理不是我们聊的重点,但是这里要说的一句话是:并非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我们需要对以前的道德规范重新审视,使之在公民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得以继续生存。否则,一味“复古”的道德规范只会在法治的环境下悲惨地死去。

就彭宇案法院查明事实来看,彭宇之所以会被法庭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一、没有证据支持他的非专业救助行为是得当的,所以被撞倒的徐老太太的伤情他无法洗脱这种嫌疑。二、徐老太太指证他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凭着一个人的社会生活常识也没有人敢十分肯定他对徐老太太的伤情没有任何责任。我对这个案件有一个猜想,那就是法院判令彭宇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是不是在向人们传递这样一种信号:在有专业救助的情况下,你应当做的是寻求警察或者急救中心的专业救助。否则,你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是越位,变成一种侵权了?

总结陈词:公民社会,我们只有权利和义务,道德的规范不能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强迫,即有侵权嫌疑,而做好事有时也会有侵权嫌疑。雷锋的道德规范年代已是历史,在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救助有时也会需要授权,为好心的目的而越权,无疑也是一种权利的越位。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0.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原131条)

151.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原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