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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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宠物狗伤人事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案情概述】

2009年2月27日18时30分,文老先生在长堽路一里的路上行走时,被文女士饲养的一条黄色的狗从后面扑上臀部,文先生用手拍打,狗咬伤他的手,导致其跌倒在地上。之后文先生在他人的陪同下到附近的私人诊所医治外伤,并到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几天后,文先生因腰部不适到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之后,文先生多次门诊治疗、复查,共花费医疗费3774.41元,并购买坐便椅、便盆等辅助器具花费164.5元,交通损失110元。2009年3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公安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文女士认为文先生的腰椎损伤不是被她的狗咬伤所致,所以不愿意赔偿文先生关于治疗腰椎的费用。多次交涉无果,文先生便将文女士起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文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7562.9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原告腰椎是否是被告所养的狗导致受伤及原告诉请各项赔偿项目的依据”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事情因狗咬人而起,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腰椎受伤与狗咬没有关联性,以及原告诉请过高,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文女士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文先生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文先生在2月27日被狗咬伤手和臀部后跌倒,当即被送到私人诊所医治外伤并打狂犬疫苗,并没有进行身体其他部位的全面检查,3日后文先生发现腰部不适,去医院就诊并诊断出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是符合常理和客观逻辑的,故法院认定文先生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是文女士饲养的狗咬跌倒所致,文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文女士辩称可能是原告在狗咬后自己摔伤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对该主张文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对该观点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令文女士赔偿文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4048.91元,并驳回原告文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宠物伤人一类纠纷案件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原本都是相处融洽的邻居,只因大家太熟,因此爱屋及乌,对邻居的宠物也喜爱有加,于是常常有意无意地挑逗它们,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却将两家的矛盾激化,邻居反而不如陌生人了。如果宠物伤人系因受害人的挑逗而起,各打五十大板的条框就会将双方头脑放进去套套试试,只要大小合适,是否好看就不管了。所以这样的纠纷我也不想再多说什么。现在我们只就本案呈现的事实来分析这里面的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自己骨折系躲避被告所养宠物扑咬而致,因此被告需要负担全部费用。通常来讲,本着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人和动物关系的恶化通常都是人的先行行为所起,如果说原告没有任何挑逗或者进犯狗的动作,还是被狗无缘无故地咬了,那狗一定是病得不轻,该送医院治疗,逢人都不顺眼,见人就咬,那恐怕得送监狱限制狗身自由了。被告的辩护则更搞怪,说什么是被狗咬后自己摔伤或者被他人推倒摔伤(从她的辩护里推出)也未必不是。我们想想,有人病到这个地步,被人推倒摔伤不去找人算帐,倒要找狗的麻烦?难道狗比人更好欺负?而被狗咬后自己摔伤简直是逻辑推理能力大有问题。不被狗咬,还有自己摔伤玩儿的?或者被狗咬,摔伤后倒没狗的事儿了?

总结陈词: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在于未管理好其宠物狗,所以对其宠物狗咬伤他人应当赔偿。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事件常有发生,一方面在于动物饲养人未能尽到监管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有被咬伤人的挑逗。这类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一般都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