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丁某与钱某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但1994年9月女儿钱小(为化名)出生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钱某,因嫌弃妻子生了女儿,经常无是生非、与妻子吵架,而且发展到经常彻夜不归宿。妻子为了女儿的成长忍辱负重十余年后,于2006年9月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丁某与钱某离婚,女儿钱小随母亲丁某生活。
离婚后,丁某经女儿同意,将其姓名改为“丁小”,钱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女儿原来的姓名。法院向丁小征求意见时,她愿意叫“丁小”,且明确表示不同意随父亲的姓氏。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父母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子女意志,维护子女的姓名权。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已超过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姓氏应听取其本人的意见。孩子同意更名为“丁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子女到底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这一直是困扰中国人的大问题。西方社会的习惯,女性在结婚之后,往往会在自己的名氏之前加上夫姓,所以后代随谁的姓就可想而知了。在以前的男权社会,中国的女性也会在自己的姓前冠以夫姓,称某某氏。当今社会情况大变,不但自己可以不再追随夫姓,连子女的姓氏也要仔细理论一番了。可见中国女性同胞们在开始找回自己的应有地位。
子女姓氏,这是一个权利问题,但最终在他们成年之后,到底随谁的姓,权利在于他们自己。这在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姓谁的姓都不再重要的了,他们终究都会有自己的决定。与其在这上面打得不可开交,不如就随他们去吧。我们有我们自己的生活,孩子们将来也会有他们自己的生活,他们不属于任何人,他们只是他们自己。
总结陈词: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出最佳保护安排。父母之所以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因为他们对孩子的权益会尽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目的也是让父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期肩负更多责任,而不是索取。姓名权的主体是权利人本身,监护人只是在未成年人不能行使权利时期以最佳方式代行之,而不是由其行使权利。当监护权越位侵害到如本案的姓名权本身的时候,监护人也会成为侵权责任人。生活在这样一个权利纵横交错的公民时代,权利本身的行使需要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