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司法判决拟要】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2008年1月11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
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互联网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为人类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也是人类自由表达的理想场所。然而,一个事物的发展总是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互联网也不例外。人类在分享互联网带来的积极作用之时,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犯罪、互联网侵权等也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案件。
本案是因一场“人肉搜索”大战引发的侵权诉讼。因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对未经证实的权利人的生活情况予以非法披露,并引发大批网民的跟风评论,甚至一度有义愤填膺的网民骚扰权利人及其家人,已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本案发生之时是在2008年,当时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法律上独立的权利,所以案件当事人以名誉权侵权为由提起了诉讼。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项权利,这也为今后公民对此类侵权行为直接起诉提供了法律通道。本案的特别之处是权利人的隐私被公诸互联网,进而引发大量网民在未经证实事件真伪的情况下扩大了影响范围。应当说,侵害权利人隐私权、披露权利人隐私的是“人肉搜索”的发起人,而广大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其隐私权,只是热心过度,以至于权利的行使过了界。如果认定网民行为存在过错,追究起来恐怕也是存在诸多障碍,因为权利人不可能对分散在各个角落的互联网用户一一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发布者以及互联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就成了侵权诉讼的被告,因为其负有审查和管理的注意义务。
总结陈词:时下流行的“人肉搜索”,存在很多违法之处,它极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所以置身事外,做一名旁观者是预防侵权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