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公共舆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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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公共舆论的引导:政府对公共舆论的积极管理(7)

从《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舆论从分散到共识的变化。一开始人们争论不休。但是,在四年时间里有几个方面的工作改变了舆论:其一,人大法工委多方征集意见,并充分吸取了各种好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大众意见和精英意见,多次修改,使各方利益得到了兼顾。其二,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包括制定《物权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包括对草案进行发布、公开征求意见,使公众感觉到中央是重视的、程序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从而使许多反对制定《物权法》的人“改变了态度。”其三,人大常委会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具有权威性,2799票的通过也使公众认识到这一法案是具有公信力的法案。这一法律的制定充分说明,如果法律的制定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吸引公众参与,让公众成为法律制定的主人就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舆论环境。

3.制定政策法律平息负面舆论

舆论学研究表明,舆论的产生是由公共事件引起的,如果在较短时间内大部分人产生了一致的意见,这时,政府就应该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问题不能得到解决,舆论就会由潜舆论向显舆论甚至行为舆论,从个别舆论向地区舆论甚至全国性舆论扩散,最后引发骚乱。如果政府及时进行决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回应舆论的要求,则舆论会由于问题的解决而归于平息。孙志刚案就典型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2003年4月25日,发行量和影响都颇大的《南方都市报》刊登了记者陈峰采写的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报道,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的内幕。该文的内容中主要表达了三层意思:一、孙志刚有身份证、有工作、有住所,只是缺一张暂住证,按规定并不属于被收容对象之列;二、法医尸检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人毒打,是“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而不是此前救治站方所说的“猝死、脑血管意外”;三、在接到死者家属所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试图弄清事情的真相,但某些相关部门似乎在拖延和推诿,致使人们无法了解谁该为孙志刚之死负责。在随后的几天里,全国有相当多的知名媒体,如《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十多家媒体转载此文,并发表连续报道对该事件保持关注。国内各大网站,如中新网、新华网、人民网等也加入了事件追踪者的行列。

应该说,开始的几天内,媒介和公众所关注的主要是诸如“孙志刚被毒打惨死的原因是什么?”“究竟由谁来对此事负责?”“打人凶手现在哪里?”“应该为死者讨回公道”这些并没有超出事件本身含义的话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提出“不能让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也就是开始关注死亡背后的深层原因——这就是国务院1982年出台的旨在维护城市治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5月15日,在知识阶层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报纸《南方周末》刊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的评论,题为《绝对不能出第二个孙志刚》,该文指出:“‘彻底调查,严惩凶手’的办案决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愿,而人民进一步的意愿,可以推想,是类似孙志刚的悲剧不再发生。这牵涉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利益就在于,‘把以人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转换为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进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价值共识:人的价值是最宝贵的,生命为大。”这篇评论迅速在包括人民网、新华网在内的各大新闻网站的BBS上转载,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认同。无独有偶,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以民间形式启动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在当代中国还罕有先例。这个极具震撼力的行动旋即得到了某些媒体的关注和支持,以《中国青年报》为例,5月16日当天就发表了题为《三位中国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报道,报道援引上书者的话说:“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除弊革新。”从5月16日到6月11日,该报就发表相关文章二十多篇。而在网络论坛上,相关意见也得到了整合,要求终止执行《收容遣送办法》已经成为较为主流的声音。

由于媒体报道以及报道所引发的舆论,该事件引起了广东省乃至中央有关领导人的重视,并在各个层面上得到了关注。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6月4日第7版文章《孙志刚案6月5日公开审理》称:“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决依法彻查此案。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也要求,‘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凶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家属一个公道’。”作为刑事案件的“孙志刚之死”终于以6月9日在法庭审判中以“判处致使孙志刚死亡的有关一名主犯死刑,有关的11名案犯分别判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若干涉案人员也于同日由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判决,其余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而告终。到6月18日,媒体和社会舆论所要求的革除“制度性弊端”也得到了政策上的回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原则通过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6月19日,《南方周末》发表了题为《实现社会公正,哪怕天塌下来》的评论文章,喊出了废除不合理制度的最强音。2003年6月22日,颁行于1982年5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于被废除。

《南方周末》在《致敬!2003中国传媒》一文中这样评价媒介的传播作用:“一项国家法例竟因一篇报道而终止,在中国新闻史上似乎还是第一次。这固然是尊重民意的结果,也与媒介的持续推动有关,一支纤笔,可以改变世界,以新闻监督推动社会进步,其力量由此可见。

许多学者都认为这一事件是舆论监督的结果。这无疑是对的。但是,通过这次事件,我们也可以说,政府及时回应并废除了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启动了违宪审查的先例,从而解决了舆论冲突产生的根源,及时化解了矛盾。这表明,舆论发生以后,关键是要及时从政策和措施上解决问题,而不取决于媒体宣传和舆论氛围。

(四)政府行为对公共舆论的引导

政府行政行为对公共舆论的引导与其他引导方式相比具有可信性、直接性、权威性、深刻性等特点。政府行为对公共舆论的引导因素包括政府作为、政府形象、政府权威、政府能力、政府艺术等诸多方面。在现代社会,政府行为更多地通过媒体而展示出来,因此政府行为对舆论的引导,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形象对公众的引导。其中,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对舆论也有重要影响。如何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和政府领导人的形象,关系着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也关系着政府引导舆论的成败。

1.政府及其成员有效影响舆论的基本要素

任何政府行为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舆论关注的重点,但是,并不是任何政府行为都能有效地引导舆论,因为公众是否相信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凭他们对政府形象的判断而行事的。邓小平曾经说过:“做几件使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这是邓小平在特定时期对政府行为提出的要求。那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才具备引导舆论的最佳效果呢?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决策及其过程。政府决策是影响公众评价政府的重要因素。一个能赢得公众信心和支持的政策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政策。好的政策会引起公众对政府的良好印象,而不切实际的政策则会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和结构处于变动之中,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则要兼顾好各方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物权法》的出台,由于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引起了舆论的高度评价。

其二,政府效率。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提出了政府的执行力的问题,实际就是执政效率问题。近几年,中央出台了许多好的政策,但是不少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地方利益驱动非常明显,有利的就做,不利的就拖,引起了舆论的不满。每年公众上访,其中这方面的因素占了很大比例。有一事例说:“湖南省武刚县计划修一水电厂,从县委、县政府打第一个报告起,前后共盖公章1460个,有关公文和设计图纸重达170公斤,历时两年半才定下方案。”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着力提高办事效率,改革审批制度,实行集中办公、限时办理的机制,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特别是在危机事件中,政府的效率更为重要。

其三,政府诚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权威的最核心的因素。政府诚信要求政府言而有信,说到做到。这是政府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并不容易做到的要求。比如,各地推行的服务承诺制反过来也说明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本来政府讲诚信是应该的,不应该成为“承诺”的内容。

其四,政府廉洁。政府廉洁是指政府在执行权力过程中自律性和道德性的表现。政府是否廉洁影响到政府的形象。一个腐败的政府,或腐败的官员为公众所不齿,谈何权威?由于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不够等诸多原因,干部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群众意见很大,这本身也是舆论的一个焦点。

其五,政府公正。政府公正要求对不同的人群一视同仁,包括政策法律公正和行政行为公正。政府的公正性表现为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戴维·伊斯顿说过:“公正政策就是对社会价值作权威性分配”,“公众政策的一个基本是保持公平,它不限于物质分配的公平,更重要的是社会公平。”

其六,政府民主化和透明化。政府民主化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作为执政基础,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透明化则要求政府做到行政公开,一切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重大决策让人民知道。有人这样分析:“由于政府系统对于多数公众来说仍是一个‘黑箱’,人们无法直观其内部的要素、结构和运行机制,而只能通过其外显行为来推测和判断。这种过于封闭的状况往往会使公众将个别的、局部的行为,当作全面、整体的现象,从而造成舆论失真,谣言流传,造成对政府形象认知的障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不应为少数人所垄断,政治权力结构应向所有公众平等开放,只有尊重公众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知情权,才能实现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政府透明化可以减少各种谣言的产生,本身就是引导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2.从“左云矿难”看政府行为对公共舆论的引导

2006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山西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大井下透水事故,56人被困井下,这起矿难事故随即成为新闻报道的热点。

在左云矿难事件处理中,当地部分干部有瞒报行为,但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应对行为较好地体现了新闻规律的要求,促成了积极的舆论走向,有效地保证了矿难事件新闻舆论的理性,维护了政府形象。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当地部分干部与矿主“口径一致,掩盖真相”,把自己推到了舆论的对立面。矿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一经报道,就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政府部门这时不仅仅是事故处理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同时还是新闻舆论的调控者,政府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整个舆论的态势和走向。左云矿难发生后,矿方向县、市安监局报告5人被困井下;19日21时,当地抢险指挥部通报,初步核实有5名矿工被困井下。在群众的举报下,20日,抢险指挥部查出可能44人被困井下,21日,指挥部公布被困人数升为57人。27日,指挥部查明井下被困人数为56人,有一人是借用别人下井证下井的,已逃出,同日查明事故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的书记、乡长等干部参与了瞒报。6月11日,用雅虎搜索“左云矿难瞒报”,获得20900项结果。在这些搜索的结果中,与瞒报行为有关的部分干部受到了舆论的“特别关注”。参与瞒报的部分干部已经成了舆论批评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