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公共舆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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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政府公共舆论管理与和谐社会构建(4)

第八,要以我们的经济和技术优势,有形无形地打击他们的工业。只要他们的工业在不知不觉中瘫痪下来,我们就可以鼓励社会动乱。不过我们必须表面上非常慈善地去帮助和援助他们,这样他们(政府)就显得疲软。一个疲软的政府,就会带来更大更强的动乱。

第九,要利用所有的资源,甚至于举手投足,一言一笑,破坏他们的传统价值观。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自尊自信的钥匙,就是尽量打击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十,暗地运送各种武器,装备他们的一切敌人和可能成为他们敌人的人们。

透过这些“险恶”的词条,我们看到的是一副道貌岸然的“刽子手”的形象。它警醒我们,在国际舆论斗争中,国家利益是最后起支配作用的因素,不管它在表面上是以人权、民主、正义抑或意识形态为借口。这是我国对外公共舆论管理中必须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2.西方国家抢占舆论制高点影响中国国内舆论

在新的国际传播语境下,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传统传播模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西方媒体对我国国内舆论影响加大的情况下,谁拥有议程设置能力、谁占领了舆论的制高点,谁就可以赢得国际社会和广大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把握先机和主动。所谓制高点,就是拥有高效的通讯网络、强大的广播和印刷能力,特别是拥有全球传播的渠道,能够率先发布独家的重大新闻,发表独到的评论使受众容易相信你的观点和消息。在这方面,我们既面临信息物质基础的劣势,更面临着传播效果不够的问题。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控制了新闻舆论和传媒市场,形成了“媒介帝国主义”,传播于世界各地的新闻,90%以上是由美国和西方国家垄断。在网上一般信息中,美国提供的占80%,服务信息占95%。2007年2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向国会提交2008年财年预算,其中对外广播的经费预算将比2007财年增加3.8%,达到6.682亿美元。美国广播事业管理委员会指出,“新计划将把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每天对朝鲜广播的时间延长至10个小时,美国之音电台对伊朗播送节目的时间延长至12个小时。”他们认为,这一战略“对宣传自由与民主并增进重要地区的理解将起到关键作用。”

这两条连同上文分析的一些挑战因素说明了一个道理:国际上舆论斗争本质是国家利益之争。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国家利益才是永恒的。如何改进方式让中国的声音走向世界是我们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应该加强的方面。

三、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政府公共舆论管理模式的转换

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环境、对象和手段已经和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决定了政府公共舆论管理也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早在2002年胡锦涛同志就提出:“宣传思想战线要从新的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大力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的改革,在新的实践中努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推出了许多新的政策调整和改革举措,体现了深化舆论管理改革的思路。这些思路包括:强调宣传工作的“三贴近”原则;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报道;实行政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改进国内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治理整顿部门报刊;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媒介自律;加快传媒业的改革;把舆论建设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等等。从建设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舆论的视角,政府公共舆论管理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发展阶段,将从我国国情出发,注重制度的吸纳与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舆论管理制度。主要趋势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民主化趋向

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民主化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取向和追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政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与公共舆论的关系本质是处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因此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民主化因其属于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内涵而成为必然趋势。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民主化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在舆论领域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人民真正享有这些民主权利。

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晓权,是指公民拥有了解世界变动,尤其是政府所作所为的权利。“知情权表达了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为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且不容回避的方面。”知情权是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的前提,“它对于确保表达自由的体系富有实效并且必不可少。”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又是以政务信息公开为前提。也就是说,政务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得到实现和保护。

2003年,我国有关“非典”疫情的通报,增加了政府的透明度。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有关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的公开、透明为世界瞩目。地震发生不到半小时,震情得到了公开报道。几小时内,国家和地方数次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最新震情统计数据,地震伤亡人数在互联网上实时更新。相关地方政府迅速通过手机短信发出上百万条安民信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受灾地区政府的发布会天天举行。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安定了人心,稳定了局面,凝聚了力量。在这场信息传播中,新闻工作者刷新着中国传媒对重大事件的报道模式。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手机,所有的传媒一起开动,全程进行“实况直播”。大幅照片,前沿报道,在线访谈,生动文字,全面真实地传达了最近的现场、最近的感动。新闻工作者成为又一支抗震救灾先遣队,开放、客观的报道,在传递真相的同时,展现着一个文明社会的公信与责任。汶川地震中最可宝贵的传播学遗产,是关于新闻传播和政府信息的异乎寻常的开放政策,它超越了形式意义上的政府信息透明公开,而具有了政治文明的本质和里程碑式的意义。

随着公众对政府信息透明化、公开化要求的日益提高,公众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思想上已经达成共识。如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些法规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国政府还通过以下途径使公民获得政府的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定期发布有关“公报”,公开政府信息;人大和政府召开各种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热线公开政府信息;召开各阶层、各专业人士座谈会,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上网工程,实行“网络上的政府公开”。但是,有学者认为:“政府大力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知晓并不意味着公民就能够及时对政府信息的完全知晓;大力推行信息公开也不是政府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及时、完全向大众公开,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其他各种条件、原因的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都存在限度问题。”

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大进展,更是政府公共舆论管理领域出台的一项新的举措,对于保证公众的舆论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家们认为,《条例》的实施将带来五个方面的转变:

首先,就性质而言,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都在推动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工作,但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作某种恩赐。因此,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老百姓没有办法,也没地方说理。《条例》的制定,将把信息公开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申请人的权利,公众有权获得政府信息。如果政府机关再随意缩小公开的范围或者拒绝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

其次,就范围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大多是办事制度公开,有些地方形象地称之为办事过程与结果的“两公开”。《条例》的制定,将大大地扩大公开的范围,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程序与结果,还要公开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

第三,就程序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程序比较简单,如公告栏、便民卡、记者招待会等,并且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形式。《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尤其是将实行依申请公开的引入,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和创新。

第四,就救济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一般都没有法定救济途径,只能采用传统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结果充满不确定性。《条例》将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以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

第五,就配套制度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相对比较简单,要求并不是太高。相比之下,《条例》将对配套制度要求更高。为实施《条例》,政府机关应当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可以说,《条例》的实施,将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出全面的要求。在国际社会,政府信息资源已经被界定为一项战略性资源。相反,在我们国家,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长期认识不足,采用的也是粗放的管理方式,以至于我们在政府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共享、保护、公开等方面,都面临诸多问题。《条例》的实施,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政府信息资源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条例》的实施,必然会加速这一进程。

第六,就法律地位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大多是靠文件推动,法律效力不明或者效力等级低,一旦遇到上位法就容易产生冲突。《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目前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性。

尽管《条例》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和保证,但由于长期的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并不会一帆风顺,然而扩大公众知情权的趋势不可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