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公共舆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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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政府公共舆论管理与和谐社会构建(6)

2007年4月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也是舆论监督的成功案例。2007年4月底,河南郑州市民羊爱枝到山西运城、临汾寻子,河南电视台记者付振中首先报道山西黑砖窑雇佣童工。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窑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6月5日,网上出现联名求救信——《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网民矛头直指山西黑砖窑和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各类媒体也介入报道。案件惊动了中央,胡锦涛、温家宝都作出批示。7月31日,山西临汾、运城的五家法院,依法对黑砖窑事件公开宣判,黑心矿主以及相关官员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事件的迅速解决,与各类媒体跟进、以舆论合力形成巨大影响力密切相关。记者介入揭露黑砖窑事件,国家领导人过问,社会舆论直指山西,而山西地方政府也迅速采取行动,查明事实,依法解决问题。

尽管舆论监督取得许多重要突破,但是,在中国渐进改革的条件下,舆论监督尚存许多“不能”。以《焦点访谈》为例,“它可能既无法改变内部监督的性质,也无力超越‘对下不对上’的局限,也可能无法保证在发生‘制度性偏差’时能力挽狂澜,此乃媒体的喉舌地位和工具性质使然。”有学者认为,目前舆论监督在三种情况下才能有效:一种是得到具体的党政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鼓励传媒积极监督下属机关和工作人员。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支持传媒监督。以珠海市于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的《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为代表。三是跨地区的传媒监督。这三个方面集中起来,说明我国目前的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内部性”和“单向性”的特征,舆论监督还带有行政权力延伸的色彩。其实,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并不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往往更多地表现为媒介监督,而媒介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介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它的操纵。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另外,在舆论监督中存在着权力对抗舆论监督的情况。部分政府机关及人员为逃避舆论监督,不惜动用行政和执法权力,对媒体横加干预,包括“扣帽子”、“找上级”、“搞封杀”甚至“暴力阻止”等。归根到底,是由于舆论监督缺乏制度保证。此外,在舆论监督中还存在一些争议的问题,比如,媒介监督干预行政和司法的问题,媒介自身的“趋利化”倾向等问题。

围绕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政府主管部门、新闻界和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归纳起来,主要是:一是改革舆论监督体制。主要是赋予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介监督以自主权。二是完善舆论监督法制。三是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包括采访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配合协调机制等。四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五是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

2007年2月13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杨耕身的评论说,2007刚开头,一系列有关如何看待媒体监督的做法与言论,成为让人关注与期待的话题。先是国新办主任蔡武宣布,中国将放宽对境外媒体在华采访的限制措施。接着,湖南郴州市委宣传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公开表示“奖励舆论监督”。紧随其后,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胡国华表示,“管理媒体不是管着他什么都不让报”。广州市委书记朱小丹则指出,“工作出问题不能捂别人嘴巴不让说”。而前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也说过:“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从这一系列做法的背后,我们能够感知来自政府官员或宣传管理部门对于媒体监督功能价值的共识,正在以愈来愈良性的方式形成,这是一种进步。说明在经历了磨合、碰撞之后,政府部门正越来越意识到新闻监督的重要,良性的官媒关系是大势所趋。

(二)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的法治化趋向

政府公共舆论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因而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舆论管理法制化,应该包括“法制”和“法治”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公共舆论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形成有关政府公共舆论管理相对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进行舆论管理活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作进一步的努力。

1.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在法学上是两个既相同又不同的概念。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治”的主要含义是依法治国,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来从事管理国家的活动。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方略,法治需要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所以,“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而“法治”是“法制”的目标和实现状态。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而言的一种制度结构。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将法律视为社会的最高权威,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与“法治”之间虽只是一字之差,两者却蕴含了本质上不同的理念及治国手段选择的差别。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范畴;“法治”的主要含义是依法治国即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国家管理活动,它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依法治国也相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即各种法律法规都应该有自己明确的制定主体(如宪法、单行法律、行政管理法规等);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法律法规不是目的,而关键在于它的有效执行。”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方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要求,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表明了我们党对法治理念认识的进一步成熟和深化。

首先,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调节,经济社会活动必然陷入无政府状态;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就不能巩固,就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也就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第三,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极其重要和关键的作用。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和作用突出表现在:维护秩序,促进改革,保障社会向着富裕、文明、民主的方向持续发展;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维护个人权利、明确个人义务;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执行公共事务提供法律依据,规定职责、权限和法律程序,保证他们有效、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法治是对人治的超越和取代,因为法治同人治相比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而人治具有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2.我国舆论法制建设的现状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舆论活动过程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现舆论自由与舆论限制之间的平衡。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舆论方面的专门法,有关规定分散在六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

第一层次,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2、3、22、27、33、35、38、41、53等条款都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层次,基本法律。其中三组最重要的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同舆论活动密切相关。此外,还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

第三层次,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第四层次,行政规章。即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如《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等。

第五层次,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层次,政策文件。这一规范是由中共中央或者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制定的。“虽然共产党的政策不等于法,但当党的某些规范性政策由于某些原因还来不及制定为法律、法令,而在实际生活中又必须予以执行时,这些政策也可以起到法的作用。”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有关舆论方面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整。虽然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宪法本身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必须以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来落实”,“现有的一些行政法规只是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立法位阶和效力层次都比较低,难以在更宏观的范围内就保障公民权利、制裁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作出规定,即使规定了,也难以操作。”总之,“中国对新闻传媒的社会调控,既有法律的,又有行政的,但更为主要的是由中共中央及宣传部通过一系列文件,各种由党中央颁布的决议和决定,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与指示对新闻传媒实施统一调控。这些文件、决议、决定、讲话、指示成为指导中国新闻传媒运作和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而在西方,政府对大众传媒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或者是专门的法律规范,或者其他法律中与大众传播有关的条文和相关判例。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舆论领域的立法呼声很高,但争议也比较大,可谓众说纷纭。

3.关于加快舆论法制建设问题

关于舆论立法的呼吁由来已久。早在1989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要求“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拟定新闻法的任务交给新闻出版署,同年11月成立《新闻法》起草小组。可是,20年过去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能够制定出台。

不少学者认为,制定新闻法非常必要。首先是社会进步形势和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其次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搞好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再次是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监督机制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需要。“只有依法明确了各类新闻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新闻监督权的界限,才能维护合法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把我国新闻事业推向现代化、法制化,从而使其在社会发展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有的学者还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就是,不管遇到什么事,希冀能够在成文法律、法规中找到处理和解决的相关条款,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专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