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奥克肖特的公民联合体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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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公民联合体理论的本质与实现条件(2)

这样的权威学说可能会对个人的道德自治构成威胁,奥克肖特从两方面论证不会构成威胁的原因。首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质的行为,而仅仅提供个人在选择和行动时需要思考的附加条件;其次,公民联合体的权威不包括赞同其条件,并未忽视构成能动性的“信仰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认知权威时,公民没有抵押自己的未来,他们的赞同和选择仍旧是自己的,也不会仅仅通过脱离联合体的方式表现自由。”奥克肖特和黑格尔一样,都反对个人赞同是权威的基础,并不认为权威就是真实或理性的意志。奥克肖特更集中论证政治权威与个人自由是不冲突的,因此与黑格尔不同。他不再将权威等同于智慧,还摆脱对人性目的论角度的论证。法律与国家制度的权威基于国家成员对权威的持续认知。奥克肖特总是关注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活动的权威,以及不同联合体之间的区分,认为统治的特定权威应该是介于民主政治与寡头统治之间的状态。政治是基于权威、讲求法治。权威和法律是政治的立足点,没有权威就没有法律,也就必然导致政治共同体分裂和败落。

主权权威就是维持联合体内法律的真正资源,因此也是法律上可以执行的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来源。奥克肖特一再强调,霍布斯意识到政府不遵守立法正义的情况,还认为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霍布斯已经相信自然法的有效性,以及法律限制人类行为的道德义务,然而限制的程度源于法律制造者的特征与法律被制造、表达和解释的方式。哲学化意味着超越书本权威,追求某种自我理解。个人认知规则本身体现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这不是个人选择的问题,而是要求个人通过自我理解认知下的各种关系。奥克肖特否认当代国家的合法性源于认同违法正义或道德标准,也否认像自然法一样主张法治权威之上额外的判断依据。基于奥克肖特对霍布斯政治义务的唯意志论分析,程序正义的理论是公民联合体理论的基础。在法治之下,没有人拥有强加他人义务的权威,个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义务,当然也不能被迫放弃自我选择。国家的道德权威绝对不可能高于成员的现实选择或同意,强加道德义务的任何法治都将限制成员表达选择或同意。即使存在强迫性司法实践,只要不强迫个人追求共同目标和利益,公民联合体就能存在。

奥克肖特自始至终都认为,公民联合体远不是完善的体系,而是不断趋于完善的领域。因此,他从不认为公民联合体是完美的方案,而是号召人们要不断地自我理解,不断趋于正义。奥克肖特认为,人们的认识领域只能局限于经验。认识经验并非就是描述经验表象,而是在人们能够认识的唯一领域中得到理性知识的概念。公民联合体中的个人不断追求对知识的理解,然而人们的认识所能达到的程度完全是偶发性的,不可进行预期和设计。但是,奥克肖特并没有停留在理论的单纯构造,而是认为政治即使致力于追求公民利益和实质性目标,但也决不能将之作为自己的根本追求。现实目标只是公民满足生存的需要,而不能称之为人类生活的根本目标和需要实现的方向。公民获得个人利益不能增加公民联合体的理想,只是人的生存环节,丝毫没有真实意义。不过,不能因此就轻视公民这些实质性要求的价值。

奥克肖特的政治学是朴素而不做作的政治学,尽管在现实和经验的政治学层面挖掘深层意义的公民联合体理论,但他并没有试图将公民联合体作为形而上学的彼岸世界来看待。相反,奥克肖特坚定地认为,公民联合体与人类经验息息相关,有其自身的整体性和偶发性。他认为,绝不能为满足整体性而干预偶发性的存在状况,也不能为实现完善性就肆意对偶发性指手画脚。可以说,政治和公民联合体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圈子。像亚里士多德一样,奥克肖特从来不试图使政治学关涉细微的公民生活。

三、奥克肖特与罗尔斯

奥克肖特与罗尔斯(Rawls)对自由主义的认识存在分歧,这能够显示奥克肖特关于理性意志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关系。二者关于自由主义的认识涉及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当代社会中的法治程度是公意的基础,这涉及基本的正义与政治道德问题;立法正义确保形式平等,这未必与分配正义要求的物质平等相互抗衡;当代政府扩大干涉,这就是为了保存自由社会制度,以及确保暗含在正义理念中的个人权利;自由社会公然体现善的价值观,这要比维持立法系统复杂得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为实现分配正义而实施国家政策,这与个人自由之间存在关联。罗尔斯与奥克肖特之间的分歧确实构成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争论,质疑自由主义作为法律和政府哲学的可信性。

罗尔斯捍卫共同体价值,使其成为卢梭、黑格尔和盎格鲁—撒克逊唯心主义政治传统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明确假设存在政治思想的原始极权主义传统,这种传统在由自由制度治理的社会中扩展就会形成关于合法国家是否存在的争论。尽管如此,罗尔斯仍旧坚决否认在正义原则之下保障个人权利的做法。他认为,这无法公平地适应任何形式的政治组织。与奥克肖特一样,罗尔斯强调自由制度主义原则,反对全能国家的理想。甚至罗尔斯更激进地认为,国家强制推行社会道德准则,无论如何都将侵犯个人自由,使个人仅仅能够追求具有所谓的道德或文化目标的自由。在所有这些方面,罗尔斯对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信仰,应该被认为是评估与奥克肖特不同之处的适当背景。

平等是政治哲学中与自由最为亲近的概念。平等创造自由的背景,随着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平等也有不同含义。平等追随自由,但平等的内涵改变又为产生新的自由建立前提。因为,不可能离开平等谈论自由问题。众所周知,不论是孟德斯鸠(Montesquieu)、洛克还是霍布斯,都提出程度不一的分权与制衡的政治思想。而且,制衡机制都将公民权利交付给独立实体,即卢梭所说的共同体,孟德斯鸠所说的立法,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权利交给三个不同的对象:理性法、道德、强力意志,所有这些可以归结为理性法和人的情感。奥克肖特遵从霍布斯的理解,将其归结为权力与权威。权威是来自人的情感的共同倾向或者人内心的道德观念,是在人的共同性格中形成的。而权力则是建构式的,是由外在于人的所谓理性东西直接规定的、拥有强制力的规范和信条。在这两个不同力量之下实现的平等,必定给人本身造成截然相反的影响。

在奥克肖特看来,理性主义的道德智慧造成意识形态之下的平等,而理性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是解释政治形势以及以某种方式思考是否想要东西的要求。这是一个考虑政治决定和行动的某些结果比别的结果更重要的要求。这种政治的论说只不过是理性主义的附庸。在理性主义之下,人所能感受到的只是命令。这是一种囚徒式的平等,也是定量计算之后的平等,还是削弱人格的主体性之后的平等。从这个方面说来,理性主义带来的平等,只能侵害真正的平等。这是奥克肖特与罗尔斯对平等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二者自由主义观的分歧。

公民联合体本质上就是道德实践。人们以习惯了的、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方式行动,警惕代理人以任何追求完美的形式采取行动,反对功利性的社会。人们拥有文明的生活方式是享受生活和保持文明的关键。奥克肖特事实上区分了道德实践和审慎实践,前者是非目的性的实践,后者是追求特定目的的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尔斯没有摆脱目的性的政治实践。奥克肖特将道德实践与语言类比,由此认为道德实践中的个人不会努力思考置于日常行为之上的事情,因为,道德实践仅仅就是行为的媒介,没有它就不会存在行为或表达。奥克肖特认为,道德并不是根据限制条件产生的,而是自然活动随之而来的状况,因此没有理由引发职责与倾向之间的矛盾;道德仅仅就是在特定范围内追求满足的表达方式,领悟满足得以实现的知识。奥克肖特借用黑格尔的理念论证:“人类行为不是一开始就致力于无条件需求的,也不是一开始就允许审慎理性和道德敏感指示或者决定行为选择去追求满足的。”道德实践总是与人类经验契合起来,这也是奥克肖特与罗尔斯的不同之处。

第二节企业联合体理论

个人参与政治是因为对政治感兴趣,以及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治活动是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达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参与政治活动是个人的职责,也是公共精神表达的要求。虽然如此,政治系统存在弊端,政治活动是有限的。个人参与政治不是必要的职责,个人职责不能作为参与政治的基础。除非发生政治危机,否则参与政治不是个人的职责。如果不参与政治,个人同样能很好地生活。如果人们不参与立法,他们依然能够生活,所以参与政治对人来说不是必要的。例如,文学与艺术天赋能够让天才实现梦想,这与政治无关。社会的真正本质就是文明的捍卫与再创造。一旦意识遭受腐化,文明迟早都会出现危机。接受政治模式中的长久因素,不是在它们能够被接受的程度上说的,而是在它们是不可避免的程度上说的。从此个人发现自己不再十分困惑,甚至能够理解令人不愉快的政治现象。奥克肖特的目标不是解决政治中出现的模棱两可与自相矛盾,而是要充分理解这些方面。

一、企业联合体的本质

企业联合体的本质特征就是:成员根据对实质共同目标的追求而联合在一起,就像商业公司一样持续地关注共同利益;持续的目的或利益被描述为整体目标和联合体的共同目标。企业联合体对规则或程序的适当性思考,总是包含促进共同目标的功利性评估。奥克肖特认为,这是政府部门无法补救地追求目的的偏见。企业联合体是自愿联合体,而公民联合体基本上是强迫性或非选择性的。奥克肖特论证的公民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都是理想性的,当然这并不意味它们就像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一样。两种联合体都不代表绝对目标或者渴望达到的完善条件。只是相比企业联合体而言,奥克肖特更偏好公民联合体。他意识到,在实践中两种形式的联合体总是交织在一起。事实上,即使公民联合体能够完全实现,也必然不令人满意。奥克肖特认为,政治的本质主要是维持已经存在的立法和社会秩序。政治活动不是最有价值的人类活动,但是保持秩序是必须要做的事情。人类是多种多样的,他们的需求是共同存在的,所需要的不是纯粹单一的联合方式,而应该是某种形式的妥协。奥克肖特暗示,总是存在也总是一定存在两种联合体的结合。

公民联合体与企业联合体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权威与权力也是不同的。奥克肖特强调,权力的界限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具有权威关系,与本质上是一种权威关系的内涵不同。企业联合体只是具有权威关系而已,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威关系。企业联合体削弱自我认知,与生产力和国家收入等口号联系起来,而且个人能够自由进入企业联合体。然而,公民联合体纯粹是形式上的联合,没有任何实质目的。奥克肖特不是原子论者和抽象个人主义者,也不是哲学利己主义者。他的政治理想就是基于对法律权威共同认知的公民联合体。

奥克肖特对理想国家的论证与当时集体主义兴起带来的社会变化有关。企业联合体和公民联合体能够比较清晰地展现历史上出现的对国家的理解。公民联合体的主要优势就是灵活性,仅仅在这样的联合体中目标和目的才不被事先决定,所有成员能够表达个性。而且,它也能够产生各种各样的追求。公民联合体能够为计划、活动或者其范围内的企业联合体提供空间,但是企业联合体就做不到。因此,如果从人类追求的多样性角度来看的话,公民联合体是最恰当的联合形式。但是,奥克肖特关于公民联合体的论述存在悖论:一方面,奥克肖特是一位政治哲学家,提出极其复杂的关于政治本质和政治联合体的概念;另一方面,奥克肖特坚决拒绝为政治问题提供特定建议或者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对灵活性和适应性而言,任何僵化的主张都是某种形式的教条主义或意识形态上的极端主义。

企业联合体是无所不包的政治,经常凭借威胁手段管理社会生活,正如欧洲殖民者与帝国主义者对统治机器的粉饰一样。企业联合体及其技术型政府的理念给代议制民主带来崭新挑战。奥克肖特认为,现代国家与企业联合体极其相似:集体主义国家就是企业联合体。企业联合体在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是灌输各种文明语言的基本渠道,也是体现个人自我价值的竞技场,甚至是公民在法治型政府中生活的基本准备阶段。公民彼此合作建立的情感对构建公民联合体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企业联合体必然是每个成员根据共同目的构成的持续选择才建立起来的。事实上,奥克肖特认为没有任何事情能够强迫成员做出选择。也就是说,即使在企业联合体中,公民的选择仍旧是自由的。强迫性企业联合体(compulsory enterprise association)的说法是矛盾的,也是一种误解。因为它假设代理人不自由,也假设政府能够强加共同目的,而不是仅仅实施行为共同认知的条件。

企业联合体不仅仅是危险的或不令人满意的,而且也是不连贯的,因为它以对本身特征的误解为前提。奥克肖特构建公民联合体的特征其实是理解的冒险,而不是体现明显的政治倾向。现代的个人是变化不定的,公民条件是适合人类的条件,也是政府展现理性和权威的条件。现代的个人的生活就是奥克肖特提出的良好社会中的理想生活。自由是人类行为的前提,奥克肖特偏好公民联合体与两种联合体的区分有关。在企业联合体中,个人能够自由进入企业联合体,法律是追求共同目的的工具。

奥克肖特认为,观念与事件之间不是没有关联,而是不应该相互决定。人们在了解当代欧洲国家政府状态的时候,一定要避免某种主导理念僵化思维的状况。当代欧洲国家被很多理论所腐蚀,诸如“实践的过去”的理念一直在腐蚀当代欧洲国家。奥克肖特其实非常反对密尔关于社会完善与社会进步的理论,也反对加尔文(Calvin)提出的宗教能增加上帝的荣耀、为公民和国家拯救做出贡献的说法,当然也不同意培根利用资源提出支配与劳动的学说。此外,奥克肖特认为,从“多”到“一”的启蒙行为都具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共产主义与法西斯主义、18世纪奴性国家的行政管理思维都有某些关联,也都是中世纪权力与贵族规则的某种破坏性变种。可以说,两次世界大战及其产生的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权激发了企业联合体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