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衰落还是转型:当代西方政党的发展变化研究
7314400000023

第23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党政府(1)

与“政党衰落”政党的“第三张面孔”是“政府中的政党”。这里的“政府”是指广义的政府,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中的政党”就是在大选之后进入政府的那部分政党组织和党员。

政党是理解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运行的关键之一,近年来西方政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进一步加深,政党不仅以其“代表性功能”为政府提供合法性,而且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议会、内阁和法院等政府机构来影响政府的运作,使“政府的政党属性”(partyness of the state)日益明显。同时,政府为政党提供财政支持和法律保护,将政党纳入国家的政治、财政及法律框架之内,使之成为准国家机构,“政党的国家属性”(stateness ofthe parties)日益增强。这两种趋势发展演变的结果是:一方面,形成了政党政府(party government),由政党控制政府机构,导致政党的“制度性功能”或者说领导功能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政府不仅仅是政党手中的行政工具,它无时无刻不在塑造着政党。“政府中的政党”不仅利用政府的权力确立了自身在政党的各个组织层级中的优势地位,而且建立了主流政党之间的政治卡特尔来排斥其他竞争者,从而创造出了新的政党模式“卡特尔党”,标志着西方政党政治的逻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第一节 政党对政府的控制

根据西方学者的归纳,政党政府的主要特征是:“所有重大政府决策必须由民众在选举中依据党派标准选出的人们作出,或者由他们所任命的并对其负责的人作出;在一党政府中,政策必须由控制政府的政党制定,在联合政府中,政策须经各执政党谈判决定;最高级的官员(如内阁部长,尤其是首相)由各党遴选并通过他们所属的党向人民负责。”根据以上特征,本书通过以下三个视角来考察政党对政府的控制:第一,职务任命,主要探讨政党如何控制政府中的各种职位,尤其是权力金字塔顶端的职位,即内阁和议会的组成。第二,政策制定,关注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受政党影响的程度。第三,政治恩赐,考察政党通过操纵政府的职位和政策,能够为其支持者提供哪些政治经济利益。

一、政党与职务任命

当代西方政党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赢得选举上台执政或者保持政权。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让本党成员进入政府或议会,担任总统、总理或首相、内阁部长或大臣、议员等重要职务。因此,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政党领袖想方设法赢得总统选举来组织政府;在议会内阁制国家,政党竭尽全力来争取议会中议席的多数以达到组阁的目的。

(一)政党与内阁的组成

内阁是西欧各国政府的核心决策机构,也是体制内政党控制政府政策取向的主要机构。西方国家内阁的组织方法各不相同。

在西欧的两党制、多党制国家,首相和部长等政府的高级官员通常由执政党的高层领导来担任,这些人长期在政党内任职,许多人在担任政府首脑之后仍保留了党内的职务。英国各主要政党的领袖在执政前就已经选出,一旦党在大选中获得多数议会席位,他们就可以登上首相宝座。首相可以自行决定内阁部长的任命,他们通常以“影子内阁”为基础来组建内阁。瑞典的绝大多数内阁成员都来自执政党或执政联盟,而且大多兼有议员身份。作为内阁领导的首相由议会正式任命,首相有权任命内阁的其他成员,内阁各部长通常也担任党内的重要职务。德国总理由议会选举产生,他不仅有权任命各部部长,还可以设置新的部长职位。不过,尽管所有政府成员形式上通常都由总理任免,但他们的当选都与政党密切相关,内阁成员的人选大多是由他们所属政党的执委会决定的。

法国实行半总统制,国民议会大选后,总统任命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的领袖出任总理,总理确定内阁成员人选后交总统批准。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情况有所不同。赢得了总统提名的候选人自动成为政党的领袖,无需拥有长期的党内资历。大选结束后,赢得大选的总统候选人入主白宫,成为总统,身兼政府首脑及其所在政党领袖的双重身份。总统在内阁组成方面有决定权,内阁成员由总统提名并交参议院批准,向总统负责。为了彰显内阁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内阁成员的遴选范围并不仅限于总统所在政党,共和党的总统有时会提名民主党人担任政府的部长,反之亦然。在现任总统奥巴马提名的内阁成员中就有几名共和党人——不仅小布什内阁的共和党籍国防部长盖茨(Robert Gates)获得了留任,而且提名伊利诺伊州共和党众议员拉胡德(Ray La-Hood)担任交通运输部长、纽约州共和党众议员约翰·麦克休(John M.McHugh)担任陆军部长。不过,内阁中的跨党成员毕竟是特例,一般来说总统在挑选白宫班子的成员时会考虑到党派因素和政见异同,以便其竞选纲领和当选后的政策措施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在当代西方国家,无党派内阁成员的出现比较少见。提供了1950~1997年期间13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内阁中无党派成员的数量。其中,德国、英国、瑞士、丹麦、挪威等5个国家的内阁中从来没有出现过无党派的部长或大臣。另一些国家的内阁中虽有无党派成员,但为数不多,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荷兰和瑞典等5个国家就属于这一类。只有芬兰、法国和意大利等3国无党派内阁成员较多,无党派内阁成员在全体内阁成员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不过,即使是在这3个国家,无党派内阁成员也是少数。

因此,总的来看,当代西方政党对内阁的控制是比较严密的。

(二)政党与议员的选拔

在西方国家,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不计其数,但只有那些通过法定提名程序的人才能成为候选人。大多数西方国家都规定,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选民个人或者政党。从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在英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瑞士、美国等国家,选民个人有提名议员候选人的权力,只需获得一定数量选民的签名支持,就可以直接提名议员候选人。然而从西方国家选举的实践来看,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权往往被主要政党所垄断。

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主要政党都设有推选委员会或竞选委员会,专门负责推举本党的议员候选人。以英国的保守党为例。

保守党中央设立“候选人选拔常设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5人来自全国保守党协会联盟,3人来自党的中央办公室,另1人是议会中保守党的督导员。该委员会和党的副主席一起决定一份1000多人的大名单,这份名单不是在大选前才仓促拟订的,而是早就拟好以供随时增减的。如果地方的选区协会无法提出适当的候选人,那么“候选人选拔常设咨询委员会”就会根据这份名单向选区协会推荐合适的人选。如果觉得选区提出的候选人不合适,也可能把名单上的候选人强加给地方选区协会。不过,保守党中央一般不会使用这项权力,以避免干涉地方选区的自主性。

这样一来,保守党的议员候选人的决定权就集中在了地方选区协会的手中。通常,选区协会优先考虑现任议员中打算竞选连任者,但如果现任议员不寻求连任,选区协会的领导就要组成一个10~20人的委员会,对数以百计的报名参选者进行甄别,将报名者的数目削减到3~7人。然后,再由选区委员会召开由100~500名党员参加的选拔会议,对剩下的人选进行面试和秘密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1名候选人就是该选区向中央推荐的候选人。这个人选经中央同意后,正式成为保守党的议员候选人。

美国宪法对参、众两院议员的提名方式均未作规定,而是交由各州自行决定。目前,美国两大政党主要通过预选活动来推出本党的议员候选人,在50个州中有48个州采用直接预选制来选举党的众议员候选人,参议员和众议员候选人由基层选民来决定;另外的2个州则规定众议员的提名权归州党代表大会所有。应当指出,采用预选制度的初衷是要打破政党组织特别是政党领袖对议员提名权的垄断,赋予普通党员和党外选民以更多的权力。但从预选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来看,政党垄断议员提名权的状况远未得到根本改变。各级政党组织的领导人很清楚自己不可能直接挑战法律的规定,但他们竭力通过各种策略和手段削弱预选制度的冲击,确保自身在议员提名环节上的影响力。例如,在预选开始之前就以组织的名义直接施加影响,第一步是鼓励那些自己看中的、有希望在竞选中获胜的人参加预选,许诺提供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如果其中一些人原本无此意愿,就要想方设法劝说他们出面参选。第二步是为选定的人清除竞争对手,要求那些自己不看好的人放弃眼前的竞选,但一般会对他们承诺在以后时机成熟时提供支持;对不是由党组织安排的“计划外”候选人,以不提供竞选资金的威胁迫使其打消参加预选的念头。政党组织许诺的支持不是“空头支票”,在预选开始之后,它们会动用组织的力量为选定的候选人提供切实的帮助:要求党的积极分子向选民宣传该候选人;提供资金助其刊登广告、召开集会以及进行其他竞选活动;组织专家为其设计形象,策划竞选策略;在投票时动员党员和选民为其投上一票。鉴于政党组织在提名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所以在美国有近70%的打算竞选各州议员职位的人(不含竞选连任的现任议员)在下定参选决心之前会与本地政党组织的领导人讨论自己的计划。

从以上所述的政党操纵议员提名权的情况不难作出如下判断:没有党派背景的独立候选人要当选为议员的难度很大。当代西方政党政治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展示了1950~1997年期间欧美14个国家的议会中无党派背景的独立议员占有议席的份额。从时间上看,20世纪50年代初独立议员的比例一度达到0.62%,此后有所下降,80年代末以前一直没有超过0.5%,90年代初以后呈上升趋势,1995-1999年期间超过了1%。总的来看,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独立派议员占有议席的比例微乎其微,政党在议员选举方面仍占有绝对的优势。

(三)政党与司法机构的人事任命

西方国家司法机构的人事任命也受政党政治的影响。从“三权分立”的理论上讲,司法机关成员的任免不应考虑党派归属,而应取决于候选人的从业资历和业务水平。但在现实中,司法机构的成员由担任行政机构首脑的政党政治家来任命,受党派因素的影响很大。在法国,总统本人不但是宪法委员会的非正式终身成员,而且有权任命宪法委员会9名固定成员中的3名,其中包括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的其他6名成员分别由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此外,行政法院法官也由总统任命。在英国,大法官、高级法官和上诉法院高级常任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地方法官、巡回法官和书记官等由大法官提名,英王任命。由于英王的任命只是一种形式,因而各级法官实际上都是直接或间接从执政党那里得到任命的。在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法官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挑选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联邦总统确定;各州法官的任用,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2/3多数同意后任命。总统在任命法官时,党派归属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在多数情况下他会选择与自己同属一个党派的人。据统计,整个20世纪美国总统任命的法官中至少有80%来自总统本人所属的政党。其他获得任命的法官虽然不是总统所属政党的党员,但绝大多数是赞成该政党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的人。总统提名的法官能否在参议院通过同样与政党政治息息相关。当总统所属政党在参议院中是多数党时,他提名的人选通常能顺利获得批准。反之,如果出现总统提名的法官遭到参议院否决的情况,那么参议院多半掌握在另一党手中。

美国联邦法官的任命,实质是以总统和参议院为代表的各种政党势力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州一级法院中,虽然法官的产生方式极为不同,但大多深受政党政治的影响——有13个州的部分法官是直接经由党派选举产生的;29个州的部分法官是通过任命产生的,其中5个州的任命机制尤其彻底,州长和州议会甚至无需征得提名委员会的同意便可自行任命法官,这给政党操纵州法官人选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即便是在那些规定法官由选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州,所谓“清除法官选拔过程中的党派性”也不过是一句空话,因为政党往往公开提出自己的法官候选人名单而不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