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衰落还是转型:当代西方政党的发展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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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党政府(5)

政府给予政党的公共补贴不仅限于资金,还包括公平使用媒体的权利。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被誉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因此,政府有关媒体的规定对竞选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政府补贴给予那些与政党有密切联系的媒体,从而间接地资助了政党。如瑞典在1994/1995财政年度给予报纸的补贴达到了4.87亿克朗。政府还可以要求国有媒体向政党和竞选者赠送免费的播放时段或报纸版面,这也被视为一种间接的补贴方式。荷兰就是典型的例子。根据规定,在由荷兰政府所有和管理的公共广播电视系统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出时段分配给由不同政党操纵的各个有鲜明政治倾向的广播协会,从而保证了各政党在公共广播电视系统的节目时间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权力和机会。

在当代欧美国家中,公共广播电视系统并非媒体行业的主力,最有影响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都是以追求利润为根本目标的私营企业,政党和候选人可以斥巨资购买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为其竞选服务。不过,即使对私营媒体,政府也作了规定。为了防止较大的、经济实力较强的政党和候选人购买较多的媒体时间和版面,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制定了“公平规则”,宣称要使所有的竞选者享有使用印刷媒体和电子媒体的公平机会。例如,美国的电台和电视台必须遵守政府的“同等时间”、“公平原则”和“辩驳权利”的规定。所谓“同等时间”,就是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如果给予或卖出时段给一个政党或一位候选人,那么对其他政党或其他候选人也必须如此;“公平原则”是指电台和电视台的节目中如果涉及到存在着意见分歧的重要公共问题时,必须播送反对派的意见;“辩驳权利”则是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中受到攻击的人有权要求电台和电视台给予免费的时段进行辩驳。

(二)政府对政党财务的控制

政党接受国家给予的公共补贴,为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干预政党的内部事务和外部活动铺平了道路,对政党的财务加以控制也就提上了政府的日程。通过6个指标概括了欧美14个国家对政党财务进行控制的总体情况:(1)10个国家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党财务的法律;(2)11个国家要求政党公开其经费来源和财务收支状况;(3)3个国家对私人捐款的数额作了限制;(4)3个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向政党捐款;(5)4个国家限制或禁止国外的个人、企业向政党捐款;(6)6个国家对竞选开支的总额进行了限制。

下面以美德两国为例,对西方国家有关政党财务的法律限制作一具体说明。

德国《政党法》规定,政党的执行委员会必须公开该党在一年内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以及该党在年终时拥有的财产;政党不得接受由公共法人、议会党团提供的捐赠;除直接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捐款之外,政党无权接受由政治基金会和财团提供的捐赠;不得接受来自职业团体的直接捐赠;不得接受数额高于500欧元、捐款人身份不明的捐款;不得接受明确地希望得到经济或政治回报的捐款;一年内捐款或缴纳党费的总额超过10000欧元的,必须公布捐赠者的姓名、地址及具体的捐赠数额;单次捐赠超过50000欧元的,必须立即报告给德意志联邦议会主席。如果政党接受违法捐赠,除上缴非法收入作为惩罚外,还必须缴纳2倍于非法所得的罚款,如果政党没有依法公布收支情况,则扣除2倍于未公布金额的国家补贴。

1971年的美国联邦选举法案和1974年对该法的修正案在对政党的捐款限制、经费公开等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立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通过的联邦选举委员会,以管理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候选人的竞选资金筹集;所有候选人都必须指定一个委员会报告捐款和开支的全部情况;限制争取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和在总统大选中接受政府资助的候选人的开支;限制全国性政党在竞选总统和竞选国会议员过程中的开支;个人对每位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党的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2万美元;政治团体对每位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党的全国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1.5万美元。每个政党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开支不得超过450万美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在总统选举中的开支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2002年3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改革竞选资金筹集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公司、工会或个人向全国性政党捐献“不受限制的软钱”;个人向候选人捐款的最高限额由1000美元提高到2000美元;禁止公司、工会及一些独立组织在临近选举的60天内或临近预选的30天内为某个候选人做议题支持广告;禁止外国人对联邦、州和地方的选举进行捐款;禁止征用联邦财产包括白宫和国会山进行筹款活动;电视和广播在播出政治广告时,要公开为广告付款者的相关信息;政党的筹款委员会要经常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汇报筹款情况,联邦选举委员会要在收到这些信息后的24小时内上网公布。

(三)政党财务立法的后果

西方学者一般认为,与政治恩赐和政策交易相比,通过财务立法为政党提供公共补贴并实施管理的做法有两个优越性。首先,国家对政党的资助限制了私人资本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力。国家取代富人、企业和利益集团成为政党经费的主要提供者,有助于政党摆脱某种狭隘的私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束缚,使政党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其结果必然是腐败现象的减少。另外,政党接受公共补贴同时意味着它们必须接受国家对私人捐助和竞选花费的限制,使政府有更多的机会监督政党募集资金的各类活动,防止私人资本通过政党为自己谋利而损害公众利益。

其次,国家提供的公共补贴能够保证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这主要是针对小党以及那些政治纲领不可能得到富人或既得利益阶层青睐的政党而言的。这些政党缺乏与利益集团的联系和沟通渠道,无法从特定的利益集团那里得到资助,因此国家补贴对它们的意义就非常重大。日本学者冈泽宪芙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公库补助制度,是容易缺乏自立能力和自净能力的政党与公民之间订立的全员加入的国民政治保险。国民通过投票行动来决定各党的补助总额。这种政治保险能够成为一种有效的对策,即它能创造政党和选民继续接触的新的可能性,实现政党和候选人的机会均等,以及阻止依靠与特定势力建立黏着和依存关系的贪污结构化”。

由国家给予政党补贴的做法虽然颇遭诟病,但事实证明,与其他方法相比,靠公共财务补贴来解决政党财务问题的效果更好,不仅提供了比较稳定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党对资金和媒体资源的渴求,而且便于国家对政党内部的财务状况和其他活动进行监督,尽可能地保证政党在募集资金时采用合法手段,从而维护了西方民主制度的稳定和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目前,国家补贴已成为西方政党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一些政党而言甚至是主要的财源。然而,公共财务补贴没能像西方学者所期望的那样限制私人资本的影响力,也无法杜绝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从对第3个指标(限制私人捐款)和第4个指标(限制/禁止企业捐款)的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捐款根本就未作限制或者未加禁止。即便是在明文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私人捐款和企业捐款的国家,这些规定也很难落到实处。捐款人完全可以采用化整为零,将大笔捐款转化为多笔小额捐款的办法来突破捐款的限额。公司、企业也可以提供大量的不直接影响选举结果的捐款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近年来,不仅美国、意大利、比利时等腐败案件重灾区的情况没有好转,连过去很少出现腐败问题的英国和德国也频频卷入腐败案件。1999年,德国前总理科尔就因私设“黑账户”,接受数百万马克匿名捐款的事件被曝光而受到司法追究。事实上,在今天西方政党的经费来源中,国家补贴、政治恩赐和政策交易同时存在,互为补充。

尽管通过国家补贴规范政党财务的制度未能达到预想的目标,但这一制度所产生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改变了西方政党筹集经费的方式,而是包含了对西方民主和西方政党的新的理解。在传统的民主理论中,政党被视为个体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党的活动尤其是政党财务之类的党内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公共领域之外。由国家通过立法从财务上支持、监督政党,不仅隐含着对政党在西方民主制度中所发挥作用的认可,而且包含着确认政党的特殊法律地位的意味。国家补贴制度的实行,使国家成为政党经费的重要来源,表明政党、政府、社会三者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党从扎根于社会中的自治性组织向“准国家机构”转变,由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朝着国家“公器”的方向变化,进而引起了政党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此外,国家补贴以政党的力量(议席和得票率)为依据进行分配,使资金大部分流入大党、主流政党的手中,改变了政党之间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这两种作用结合在一起,促成了一种新的政党模式——“卡特尔党”的诞生。

在“卡特尔党”模式下,政府通过法律对政党进行全面规范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表面上看来,似乎是政府对政党的影响力加强,政党的党内民主和选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更加切实的保障。不过,考虑到西方国家的政府一直掌握在政党手中,要靠政党来领导和运作这一事实,我们不难得出推论——政府对政党的限制和管理不但“是由政党本身作出的决定”,而且“是由全体政党或至少由大多数政党来设计和决定的”,政党与政府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加强,在政党内部产生的直接影响是进入政府的政党组织和担任政府高官的党员获得了更大的权力,间接地造成了政府之外的政党组织在各种政治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劣势地位。对此我们已经在第三章中做了简单的说明,而这种趋势对政党、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变化的深远影响,我们将在下文中进一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