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须富有美感。这里的美感首先要具有可视性。至于何为美感,由于不同的人生活观念或修养都不同,其审美观也不同,所以一般只要不伤风败俗,能为大家所接受,即可认为其具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工业上的应用是指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而不能仅作为美术作品来观赏。
根据新《专利法》第5条合第25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3)科学发现;(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6)动物和植物品种;(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排他的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为主要的一项权利,亦是其他几项权利的基础。新《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以看出,依照不同的类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具体内容也不同。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权;对于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享有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权。
2、实施许可权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是从禁止权反射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从本质上讲,专利的实施许可是推广利用发明创造的基本方式,也是专利权人实现自己权益的基本方式。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通常要与被许可人达成协议,这个协议就是一般所说的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的。新《专利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许可实施的具体权限和地域范围,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许可合同。按照这种合同,被许可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域内独占性地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对专利权人而言,独占许可证售出以后,再不得授权第三人实施该专利,自己也不得实施。否则,就是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
(2)排他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也称作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实施权。许可人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得再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但许可人自己有权实施其专利技术。排他许可合同,所排除的是第三人,但不排除许可合本人。
(3)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这种合同,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享有实施权。同时,许可人在同一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且有权将该专利技术的实施权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4)可再许可合同。该类型合同也称作从属许可证合同。它是指经合同约定,被许可人除了自己使用该专利技术外,还有权在合同指定的地域内将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
(5)交叉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也称作相互许可证合同。它是指技术合作双方互不支付许可使用费,而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互惠交换提供给对方使用。这种合同订立的基础往往是先发明与后发明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3、转让权
转让专利是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专利的转让与实施许可一样,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实现专利经济价值的体现,也是回收投资的一种手段。专利权的转让将引起专利权主体的变更。
新《专利法》第条10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转让权是要式行为,形式上比实施许可权要严格。
4、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新《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标记可使用“专利”或“中国专利”等字样。专利标记的目的是为了告知他人该产品是受专利保护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诉讼证据,也有助于提高该产品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5、署名权
当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是同一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种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它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署名权不能转让、继承或赠与。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新《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7、质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质押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新《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当这种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又称专利维持费。新《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因此,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法定义务。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自动终止。国家征收年费的目的是,促使专利权人自己积极实施或许可别人实施,创造经济价值,以及淘汰无价值的专利。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及国家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时国家可以对其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六、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1、授予专利的条件
新《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1)新颖性
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是判断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新颖的具体标准。
新《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标准与旧《专利法》是明显不同的:旧《专利法》强调“是否公开”为判断新颖性的形式要件,而不管其是否为现有技术;新《专利法》则强调“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为判断新颖性的实质要件。这标志着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判断标准已经与国际接轨了,由原来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转变到了“绝对新颖性标准”。今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不仅要看其“是否公开”之形式要件,更要看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这一实质要件。这将会改变我国过去专利过多、过滥的状况,有利于提高专利的质量,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创造性
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规定沿用了旧《专利法》的相关条款,没有变化。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其中发明专利要求这种本质区别是突出的,而实用新型只要求有本质区别;所谓“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技术上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产生了更好的技术效果。这种进步表现在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具有意外的效果等,其中发明专利要求具有显著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求具有进步性就可以。
(3)实用性
新《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该规定与旧《专利法》相比也没有变化。实用性有可实施性、再现性和有益性三个判断标准。
第一,可实施性。这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实践中实施。如果是产品发明,这种产品必须能用工业方法制造出来;如果是方法,那么该方法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应用。这就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有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即可制造或使用。
第二,再现性。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多次重复的可能性。产品能多次重复制造,方法能多次重复使用才可,而且这种重复制造或使用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实施的结果也相同。
第三,有益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实施后,在经济、技术和社会方面产生有益的结果才能称为有实用性。如能提高产量、降低成本、改善质量、改善劳动条件等。
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即可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
由于外观设计不同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以其授予专利的条件也有所不同。新《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该条及第2条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知道,外观设计要获得专利须具备新颖性、独创性、美感性和工业应用性等要素,在此就不再详述。
2、专利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创造完成以后,并不能自动地获得专利权,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手续,并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有以下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从新《专利法》第26、27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
(2)先申请原则
新《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该条款确立了专利“先申请原则”,有利于促进专利的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