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手段。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也要具有较强的政策认识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数字图书馆的管理人才不仅要精通图书馆管理知识、还应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也要懂得知识产权等法律,才能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地域和范围,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数字图书馆的情报人员才能敏锐地分析和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图书馆界要建立一支既精通图书馆业务知识,又熟悉网络知识,还懂得法律知识及国际公约条例的理论研究骨干队伍,让他们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制定过程中,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法律的提案、立法和修律活动中去,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与完善。同时,作为超越法律法规的软约束,图书馆界还要加强信息伦理教育,在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自觉接受一定的伦理要求和伦理准则的约束。只有这样,图书馆界才能建设一支集图书管理、网络技术、法律知识于一身的人才队伍来,这不仅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数字图书馆美好未来的发展基石。
§§§第三节图书馆立法概况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状况往往可以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图书馆法制建设状况在微观上可以直接影响到图书馆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宏观上则影响到图书馆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图书馆立法对一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国外图书馆立法已较成熟,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很多,而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则相当滞后,无法保障图书馆职能的发挥,更无法彰显其推动经济文化水平发展的作用,因此,研究国外图书馆立法状况,总结其有益经验,对推动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提升图书馆地位、保障图书馆职能的发挥,进而推动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国外图书馆立法概况
纵观世界各国,从1850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下面,将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图书馆立法予以介绍。
1、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图书馆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美国有较为完善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作保障。纵观美国的图书馆立法史,其图书馆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美国各州图书馆立法阶段(1848年——1956年)。美国的图书馆立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下半叶,当时的北美马里兰州议会于1696年通过了一项兴建图书馆的法案,揭开了国际图书馆立法史上的重要一页。1848年,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的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1849年,新罕布什尔州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通过了美国第一个州图书馆法,认可州内各市镇征图书馆税来建立与维持公共图书馆,并确立和规范公共图书馆行政制度。此后,缅因、罗得岛、康涅狄格、俄亥俄等州先后制定了类似的公共图书馆法。截止到1890年,美国已有29个州相继颁布实施了州图书馆法,这些州图书馆法主要包括州立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等类型。在各州图书馆立法中,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保证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其一是从美国州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拨出一笔专款用作美国图书馆的资金来源。图书馆作为当地政府管理的一项专门的公共事业,利用图书馆法的方式规定图书馆所获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其二是根据公民的财产征收图书馆事业特别税,通常按照个人资产价的千分之一征收,专款专用。州图书馆作为美国社会公众的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有义务从财力方面大力支持图书馆。各州的图书馆法使图书馆成为一个独立的而又充分依赖社会公众和州政府的公共机构,保证了图书馆以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从州政府和公众基金中获取稳定的资金收入。这一阶段通常被视为美国图书馆立法的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是美国联邦图书馆立法阶段(1956年——1996年)。在各州图书馆立法的推动下,制定全联邦图书馆法的条件也日益成熟。为推动联邦图书馆立法活动的开展,美国图书馆学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1945年分别成立了“立法委员会”和立法活动执行机构“华盛顿办事处”,与国会沟通联系,策划立法活动和起草立法草案。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图书馆服务法》(Library Services Act,简称LSA)。这是美国第一个国家级图书馆法,在国际图书馆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法旨在解决城市与农村享受图书馆服务的不平等问题,促使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州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图书馆服务的乡村地区。具体做法是,1957-1964年,联邦政府每年提供750万美元的补助金,援助州政府扩大对人口1万以下乡村地区的图书馆建设。《图书馆服务法》的实施,表明联邦政府开始通过立法直接为图书馆提供经费援助,以改善各州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设施。
随着人们对图书馆信息需求的急速增加,美国图书馆界普遍认为,图书馆不再是藏书库,而应作为地方的参考与咨询中心。为此,1964年,美国对《图书馆服务法》做了修订,并改名为《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Library Services&;Construction Act,简称LSCA),由林顿·约翰逊总统签署生效。该法不仅名称更改,内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服务、建设、馆际合作和读者服务工作等4部分。与《图书馆服务法》主要规定联邦补助金支付、拨款比例和额度等问题不同,LSCA不仅进一步增加了经费,由原来的专款专用服务资金扩展到建设费用,还增添了图书馆如何应对时代变化,为各种类型读者服务等内容。在以后的20年里,《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经过了多次修订。其中,1966年和1970年的两次修订,将图书馆服务对象扩大到残疾人及其它处于不利条件的人,并新增“图书馆合作”项目。1973年的修订增加了“为老年读者服务”的内容。1983-1984年修订的内容更多,主要包括:图书馆在信息社会应扩大功能,要作为地方的信息中心提供服务;延长联邦补助金的拨给年限并增加金额,扩大补助金拨给范围(如用于图书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完善);强化馆际合作和资源共享;增加“外文资料收集”及“图书馆消除文盲计划”等条款。1989年美国国会又批准实施了《新图书馆服务改善法》,这一法案也是根据LSCA修订而成的,该法案对政府资助、特殊用户服务、网络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外,在这一阶段,美国还制定了《国家医学图书馆法》(1956年)、《高等教育法案》(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案》(1965年)、《国家历史出版物和档案法》(1968年)、《国家图书馆和信息科学法》(1970年)和《国家期刊系统》(1980年)等相关法律,丰富了美国图书馆法律体系。
第三阶段是美国图书馆立法成熟阶段(1996年——现今)。由于LSCA主要针对公共图书馆和研究图书馆,且着重于资助图书馆的建设,为了使法案能包括中小学和大学图书馆等其它领域,促进信息共享和网络建设,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对LSCA的修订,并于1996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Act,简称LSTA)。LSTA的目的有三:(1)通过技术的运用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2)鼓励图书馆建立联盟和共享资源;(3)重视对残疾人以及服务水平低下地区人群的服务。LSTA把LSCA、《高等教育法》、《初等与中等教育法》中与图书馆拨款有关的条款合并到一起,由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学院(Institute of 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简称IMLS)负责经费管理。1997年颁布的《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技术修正案》(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 Technical and Conforming Amendments)对LSTA进行了补充,使该法案包括了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研究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等几乎所有的图书馆,并对经费的分配比例做了具体规定。LSTA规定,经费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州基金,州基金分配到各州,由各州决定用于何处,但是必须用于两个主要内容:第一,发展和改善网络设施,连接图书馆服务到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第二,重视对未受到良好服务或者没有良好条件的公众(例如残疾人、文盲、贫困家庭的少年儿童)的服务。LSTA的有效期是从1997年至2004年的财政年度,这8年中,LSTA对图书馆的资助经费是不断上升的,其中,提供给各州的基金(包括馆际互借和资源共享)在LSTA中占有绝对比重,2004年达1.59亿美元,接下来依次是针对图书馆和博物馆的定向基金、21世纪图书馆员(包括培训、招募图书馆员,支持乡村地区图书馆员远程学习)、国家领导阶层计划、LSTA的项目管理、对印第安和夏威夷等土著人的服务。根据预算,在2004财政年度,布什政府预计对图书馆拨款2.08亿美元,实际拨款总数为2.31亿美元,超过政府预算。为此,2003年LSTA被再次修订,确定从2004年到2009年财政年度,对图书馆的经费拨给每年约2.32亿美元,届时,各州所分配到的经费都有所提高。《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的实施,使得美国的图书馆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2、英国
英国也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图书馆立法起步早,发展快,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
早在1708年,英国就制定了《教区图书馆法》(Parochial Libraries Act 1708)。这是一部专门针对教区图书馆制定的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对图书馆的保护,也是英国迄今为止最为古老的一部图书馆法。
1850年8月14日英国议会通过了由下议院议员威廉·埃瓦特(Wiuiam Ewart)提议的《公共图书馆法》(Public Libraries Act 1850)。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图书馆法,从此揭开了国际图书馆立法的序幕,对当今图书馆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项法案声称图书馆不受私人赠捐献控制;采集书刊不为政治、宗教所左右的原则。它准许建立城镇图书馆,规定地区每五千人要提供一个图书馆,经费靠地方税收维持,图书馆对所有纳税者自由开放,并授权地方议会为准备免费图书馆的设备征税。同时确定了英国图书馆的管理主体——图书馆委员会。本法律经过本区三分之二的纳税者投票赞成方能付诸实施,否则图书馆每英镑征收0.5便士的税率将成泡影。
《1850公共图书馆法》的某些规定不够现实,尤其是课税制度的限制不合理,所以自1850年后,该法案经过了几次修订和完善。其中,1855年的修订法是由提高图书馆税为每英镑征一便士引起的,同时承认该税不仅用于建筑图书馆和博物馆,而且可用于购买图书、地图或标本。该法有一重要之点是所授权的图书馆地方自治体由旧法仅限于一万人以上的城市,扩大到了五千人以上的农村区域。于是,除市议会之外,还有区域委员会、教区会、教区联合的会。就后来的情形看来,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图书馆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所提供服务质量有所下降,区域间的差距拉得过大。1918年,苏格兰修订公共图书馆法,威尔士和爱尔兰也分别于1919年和1920年作了相应修改。1919年法承认了非城市区域图书馆的扩充,课税制的限制被取消,所谓“便士比率”趋向稳定,即规定图书馆税至少每镑征收一便士为最高比率,此后60多年税率基本上一直限制在一便士之内,这促使公共图书馆向农村发展有了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