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二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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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学术评论(1)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三辑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在理性与传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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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性与传统之间【1】

——从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说起

黄金兰【2】

摘要:在讨论合法性问题时,对于如何看待传统这一问题,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处于对立的两端:启蒙运动认为,传统的可信性取决于其被理性检验的可能性;浪漫主义则声称,传统的有效性无需任何合理性根据。这是两种具有偏见的认识。理性与传统并非对立的两级,而是相互依存的。

关键词:启蒙运动浪漫主义理性传统

Reasonability Is Not OPPosite to Tfadition——Illustfation ffom Enlightenment and Romanticism

Huang Jinlan

Abstfact:Enlightenment and Romanticism are the contrast to treat tradition when explore the issue of legitimacy:the former believes that tradition should be checked by reasonability,while the latter argues that tradition j ustify it by itsel.f Actually,reasonability and tradition are not opposite to each other,which means neither the viewpoint of Enlightenment nor the viewpoint of Romanticism about tradition is rational.

Key Wofds:Enlightenment Romanticism Reasonability Tradition

启蒙运动将一切都置于理性的审判台前,对于传统也不例外。启蒙主义者认定,传统的真理性依赖于其在理性检验下的可信性,不是传统,而是理性,成为一切权威的最终源泉。浪漫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极力为传统正名,声称无须任何合理性根据,传统便具有当然的有效性。历史法学思潮的出现,是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映照。然而,传统真的如启蒙主义者所言,只能诉诸理性检验,抑或如浪漫主义者所坚持的那样具有当然的有效性吗?应当说,这是两种同样具有偏见的认识。那么,理性和传统之间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一、启蒙运动:理性检验传统

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开启了唯理主义的思想传统。细读柏拉图的哲学,我们会发现支配他思想的是一种几何学或数学模式。其基本推论是:世界上存在一种人们可以获取的绝对知识(几何学或广义的数学,堪称这种绝对知识的典范),根据这种知识,人们可以一劳永逸地组织和规划我们的生活。这种思维影响了后柏拉图时代的许多哲学家,并由此而形成了支撑西方传统思想的三大命题。第一个命题是,所有的真问题都能得到解答。对于有些问题,我们可能不知道答案,那是因为我们自己太愚蠢、太无知,但总有一些比我们聪明的人(比如专家、精英之类)能够找到答案。第二个命题是,所有的答案都是可知的,世上存在一些可供学习和传授的技巧,人们借此寻求答案。第三个命题是所有答案都会是兼容的,逻辑上说,正确的答案之间是不会互相矛盾的。【3】可以说,整个西方传统思想都跨不出这三大命题,所不同的只是,在以何种方式获取答案这个问题上,不同的时代会作出不同的回答。

启蒙运动以前的西方思想认为,答案既可以通过神意获得——这是基督教以及其他宗教思想的观点;也可以通过传统获得——古希腊政治领域中君主与僭主之分就说明,在当时人们的思想中,唯有传统才能证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还可以通过精英或社会特权人士获得。启蒙运动之后,人们的看法发生了转变:在启蒙主义者看来,“答案无法通过神意显现获得,因为神意显现对于每一个人是不一样的,可能会互相冲突;答案无法通过传统获得,因为很多时候传统会误导我们,是错误的;答案无法通过教条获得;无法通过某类特权人士的自我校验获得,因为已有太多的冒名顶替者混迹其间,滥用了提供答案的职分”【5】。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充分运用每个人自己的理性。康德认为,古希腊名言“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6】恰巧道出了启蒙运动的核心,并成为启蒙运动的重要口号。此后,人们便高举理性的大旗,将理性奉为人们心中新的神灵。

启蒙运动导致理性的滥觞,体现于社会思想的方方面面。这首先表现为对“知识即美德”【7】这一古老思想传统的重申,且此时的“知识”被赋予新的含义。此前人们对知识的理解可能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数学、物理学等理性知识,也可以是神学知识,还可以是来自情感、直觉等的知性知识。启蒙运动对于知识的理解却仅限于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理性知识,并认为这些理性知识可以运用于艺术、伦理、政治甚至宗教领域。因此,在当时,笛卡尔式的理性主义【8】被无限放大:不仅有人主张将数学和几何学模式导入艺术,制定严格的艺术法典【9】;还有人主张用牛顿的物理学创见来解决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难题;甚至有人试图用理性来证明宗教,德国哲学家沃尔夫和莱布尼茨就力图证明宗教与理性的调和,以拯救正处于衰退期的宗教。

简言之,启蒙运动的核心在于,将理性无限放大,不仅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和艺术,甚至整个传统,其合理性和有效性都应当诉诸理性检验。正如伽达默尔所言,“启蒙运动的普遍倾向就是不承认任何权威,并把一切都放在理性的审判台面前。所以,书写下来的传承物、《圣经》以及所有其他历史文献,都不能要求绝对的有效性,传统的可能的真理只依赖于理性赋予它的可信性。不是传统,而是理性,表现了一切权威的最终源泉”【10】。“正如自然科学使感性现象的证明成为批判的对象一样,启蒙运动也使传统成为批判的对象。”【11】

二、浪漫主义:传统反叛理性

启蒙时代对理性的过分强调导致理性的狂妄和自大,而理性的过度膨胀终将带来与之相反的结果,在理性构筑的专制牢笼中,必然会涌现出一股强烈的破笼而出的情感冲动。滥觞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浪漫主义思潮,就是作为一种理性霸权的反叛者和破坏者,出现于人类思想舞台的。由于德国是浪漫主义的发源地,这里主要以德国为例来进行说明。在德国,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并非偶然。这不仅与德国长期以来由分裂和战乱导致的积弱状态和受伤的民族情感有关,也与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深刻反省有关,更与康德的道德哲学有关。

16、17世纪的德国,不仅时有对外征战,而且领土内部也常因宗教派别冲突而发生内乱,终于在17世纪,内外矛盾一起,共同促成了一场起初为内战而后演变为全欧洲参与的大规模国际战争——“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12】战争不仅使德国领土分崩离析,而且在精神上给予德国以沉重的打击。“可以说,它摧毁了德国精神。由此,德国文化萎缩成一种地方性文化,在那些沉闷的小宫廷里苟延残喘。当时的德国,根本没有‘巴黎’,没有中心,没有活力,没有骄傲,没有进步、变化和权威的意识。”【13】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虔敬运动(一种宗教运动,被视为浪漫主义之源)得以在德国开展。虔敬派是路德教的一支,他们主张人和上帝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因此“特别强调精神生活,蔑视求知,蔑视庆典和一切形式的东西,蔑视排场和仪式,特别强调受苦的人类个体灵魂与造物主之间的个别关系。……试图为大量遭受社会欺凌和政治苦难的人们带来安慰和救赎”【14】。这样,一种深度逃避现实的宗教思想引发了德国人强烈的内倾生活方式,并由此出现了一股反文化、反精英的思潮以及仇视外国的情绪。

除受伤的民族情感之外,法国大革命也给德国人提供了反对理性的理由。这不仅因为信奉理性的拿破仑入侵了德国,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在普遍理性信念基础上的法国大革命,非但没有如其预期那样实现和平与自由的目标,反而带来了恐怖的专制、血腥的杀戮和群氓的非理性行为。【15】这一切使德国人认识到,所谓的理性,以及由理性所规划的美好社会蓝图根本上是靠不住的:“尽管人可以计划现实,但隐藏的现实自行其是;尽管人力图改变现实,但现实会突然挺身而出,反戈一击;如果人想改变自然、人类自己,还是别的什么东西,所谓‘人性’、‘社会的本性’、‘无意识的黑暗力量’、‘生产力’、‘意念’这类巨大的实体,一旦你做得太过分,它们就会反戈一击,把你打倒在地。”【16】

除客观情势外,康德的道德哲学也对浪漫主义的产生起了理论奠基作用。虽然康德一直被人们视为典型的理性主义者,并且他也声称自己痛恨浪漫主义,但在以塞亚·伯林看来,并非康德的科学思想,而是他的道德哲学成就了其“浪漫主义之父”的美誉。确实,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凡是妨碍自由的事情都是错误的,任何方式的强制或强迫都是对自由的妨碍或抗拒”【17】。这种强制或强迫不仅可能来自人类本身,即他人或政府,还可能源于自然界的因果律。因此,自由理念所要反对的,不单是他人或政府的干涉,还包括各种屈从于自然摆布的决定论思想。“在康德看来,远比人的障碍或人的奴役状态、人之间的陷害和攻讦更阴险的,是噩梦一般的决定论思想和屈从于自然的摆布。康德想要说的是,适用于无生命自然界的因果律,如果也适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话,那么,压根儿也就不存在什么道德了。因为那样一来,人将完全为外在因素所限制,即便他们能够欺骗自己,假想自己是自由的,事实上他们还是处于被动的状态。”【18】康德所说的“无生命自然界的因果律”就是指以数学、物理、化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定律和公式,而这,正是启蒙主义者所笃信的理性知识。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正是康德的哲学,为浪漫主义者反对理性提供了道德基础,因为在康德看来,启蒙主义者所谓的理性或理性知识很可能会导致人类被奴役的状态。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浪漫主义对启蒙主义奉为神灵的理性展开了一轮轮的攻击。在浪漫主义者哈曼看来,科学一旦被运用到人类社会,就会导致某种可怕的官僚主义,因此,他反对科学家,反对官僚,反对那些喜欢把东西理得井井有条的人。他并指出,启蒙运动的整套理念正在扼杀人们的活力和创造力,以一种苍白的东西替代人们创造的热情,替代整个丰富的感观世界。此外,他还反对各种用理性证明宗教的企图。在哈曼的眼中,上帝不是几何学家,不是数学家,而是诗人。我们凡人想把自己那点不足挂齿的凡人的逻辑偷偷塞进信仰里去,是对上帝的一种亵渎。他认为,我们不能通过所谓的理性,而应当通过自然和历史,从大自然和历史中感知上帝的声音。上帝通过自然向我们传递声音,这是一种古老的神秘信仰。但哈曼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延伸,他认为不仅自然,历史也可以传达上帝的声音。纷纭的历史事件,无知的历史学家将其视为普通的经验性事件,其实是上帝言说的方式。每个历史事件都具有玄秘或神奇的意义,明眼之人能够感知到它们的重要性。【19】总之,哈曼重申了历史或传统的重要意义。在哈曼之外,浪漫主义者赫尔德也强调,“每个人类群体都应该为自己与生俱来的东西而奋斗,或者说,为了他们的传统而奋斗”【20】。

为了对抗理性主义,赫尔德甚至提出了一种关于人类生活秩序的新的隐喻,即植物学或生物学隐喻,以区别于理性主义者的数学或化学隐喻。在赫尔德看来,人类的生活秩序并非通过运用数学、化学等理性知识,以理性设计的方式所能达成的,相反,人类群体是按照类似于植物或动物的方式逐渐成长的。很显然,这样一种有机的、植物学或生物学隐喻,较之于理性主义者所用的化学和数学隐喻,更贴近于人类群体的生长状况。不仅如此,该隐喻的提出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它一方面具有颠覆传统理论的意义,另一方面还能够建设性地导引出新的理论。其颠覆性意义体现为,该观点“是对持续影响西方两千年的‘永恒的哲学’的一次革命和颠覆。‘永恒的哲学’认为所有的问题都有正确的答案,所有正确的答案原则上都是可以发现的,所有的答案原则上来说都是兼容的,能够镶拼成七巧板那样和谐的整体”【21】——从这个角度讲,生物学隐喻的提出意味着理性神话被打破。该隐喻的建设性意义在于,由此出发可以引申出整个历史主义和进化论的观点。由于人类以有机生长的方式成长,因此,从纵向看,人类的现在总是植根于人类的过去——所以传统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不仅规定了我们的现在,还指向我们的未来;从横向看,如同其他生物一样,人类并非生活于真空当中,不同的人类群体,其生存环境和文化取向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人类秩序,并产生不同的人类思想和制度。也因此,我们不仅应当珍视我们自己的传统,并且,由于不同的人类具有不同的传统,我们还应当对他人的传统保持一份宽容和尊重的态度。

浪漫主义在否定理性一元独尊的同时,恢复了传统的合法性地位。它告诉我们,理性无法用来解释个人或人类生活的全部,在理性之外,传统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一定会向我们诉说些什么。它还告诉我们,人类理性本身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一旦你试图了解一个事物,无论你应用哪种力量,你都会发现你的探索没有止境。……你会发现你正试图抓住难以捕捉的东西,你正试图用一个规则去框住一个规则以外的物体。一旦你试图对任何一个事物下定论,新的深渊还会打开,而这些深渊又通往别的深渊”【22】。因此,“对人类事务作出一个统一性回答很可能是毁灭性的,假如你真的相信有一种包治人类一切疾病的灵丹妙药,且无论付出何种代价你都要使用它,那么,在它的名义之下你很可能成为一个暴力专制的独裁者,因为,把一切障碍留给它解决的愿望将最终毁灭那些你本来想为其利益寻求解决之道的生命”【23】。

浪漫主义对传统的重新评价产生了19世纪历史科学的态度。这种态度不再用现代标准作为一种绝对去量度过去,它把某种特有的价值归给过去的时代,并且甚至能够承认过去时代这一方面和那一方面的优越性。体现于法学领域,历史法学思潮的出现是浪漫主义发展的必然逻辑,并且,在伽达默尔看来,“19世纪的历史科学是浪漫主义最骄傲的果实”【24】。

三、历史法学:奉传统为新的神灵

历史法学是在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因此,浪漫主义思潮产生的情境,同样适用于历史法学。民族危机尤其是拿破仑入侵,使得德国人转而关注自身,关注其作为一个民族所具有的独特传统和价值。爱尔兰学者凯利指出,在拿破仑征服所引发的爱国激情的鼓舞下,人们产生了一种新的意识,即开始深切关注自己的国家、人民和种族。对于当时的德国人来说,民族不仅拥有其自身的历史,而且还具有超越其成员道德和外部历史事实的神秘本质和价值。此种民族神秘感不仅成为后来德国政治斗争的资源,而且在学者中间唤起了一种真正的历史感和透视并理解德国历史的热情。德国的历史法学,“开创了对完全基于理性的整个法典化观念的怀疑态度,以及批判的氛围”【25】。

在历史法学出现之前,西方法学界弥漫着由理性观念所支配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强调人为设计和理性建构的法典化主张。这些理论和主张不仅在革命前后的法国盛行,在拿破仑入侵后的德国,法学界也有人主张依据自然法理论,仿照《法国民法典》来制定《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学家蒂博指出,通过法律实际工作者、博学法学家乃至举国一致的努力,仅需三四年的时间,便可以制定出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其成熟程度将使其“被当作一项神圣的遗产,传至我们的子孙,和我们的子孙的子孙;而且,即便是在未来的岁月里,亦仅仅需要略作局部修改”【26】。这是典型的法典理性主义。所谓法典理性主义,即认为通过运用人的理性,“可以发现一个确定的、永恒的原则体系,从这个原则体系出发,通过纯粹的逻辑运算,一个包罗万象甚至连每个细节都完美无缺的法律体系可以推导出来。立法者的任务就是用法典的形式推广这个推论”【27】。法典理性主义在18世纪的欧洲大陆广泛流行。在18世纪晚期的普鲁士,腓特烈大帝主持制定了《普鲁士民法典》,该法典条文多达一万七千余条,立法者试图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细微情况都作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以使法典能够“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28】。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撰者们也曾设想,法典能够“如同《圣经》一样简明”,以清楚、明确、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述法律,使民众无须求教于律师和法官,亦无须学术性解释,就能够读懂法律,并知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29】这些都是理性极度狂妄的体现。这种狂妄使得当时的人们认为,规则不仅可以理性发现的方式被创制,而且,这种创制可以是完美无缺和一劳永逸的——规则可以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以至于法官无须对法律作任何解释便可直接判决案件。在启蒙主义者孟德斯鸠看来,“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物”【30】,他只是法律的机械适用者,而非法律的创造性运用者。此外,当时的人们还认为,“历史可以通过废除旧法规而消灭”【31】。这是理性膨胀的进一步体现——理性被无限放大,而传统,或其他什么,则被忽略,甚至被牺牲。

作为“浪漫主义最骄傲的果实”之历史法学,公然站在理性的对立面,极力弘扬传统。面对蒂博等的法典化主张,作为“德国历史法学之父”的萨维尼,明确提出了他的历史法学思想。他指出,“法律……为一特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的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将其联结一体的,乃是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32】。面对理性主义者的法律生成理论,萨维尼则主张,“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33】。正如庞德所言:“17世纪的法学家从理性中推导法律,萨维尼则通过历史来发现法律。”【34】前者力图通过抽象理性的逻辑演绎来发现理想的法,后者则试图通过历史去发现理想的法。

强调从传统中发现法律,以对抗理性主义者从抽象理性中发现法律,并非德国所独有。在18世纪晚期的英国,被奉为英国“历史法学之父”的埃德蒙·伯克,对法国革命有着深刻的反思——伯克起初同情法国革命,但大革命的后续进展却使他转而成为这场革命以及作为革命之思想基础的理性主义的激烈反对者。他认为:“不管是什么名义、权力、职能、人为的制度,都不能把任何权威体系所由以组成的那些人们,造就成为并不是上帝和自然和教育和他们的生活习惯所造就成他们的那种样子。人民并没有超出这些之外的能力。”【35】这显然是对理性主义观点的否定。他还指出:“各种很可称道的计划,有着令人欣慰的开端,却往往有着可耻的和可悲的结局。每个国家中往往都有某些看不清楚的和几乎是潜伏的原因,许多乍看起来是无关重要的事情,却有可能是它们的兴旺与逆境在根本上所最需依赖的东西。”【36】因此,人类的生活并非理性所能完全控制的,倘若人类过于崇尚理性,甚至视理性为人类生活的唯一依据,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灾难,因为“尽管人类社会的表层部分是清晰可见的,但它仅仅是巨大冰山的一角,而未知的大部分在海平面以下。那看不见的部分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于是它以各种极端的不可预料的后果向人类进行报复”【37】。

在反对理性主义的同时,与德国浪漫主义者的有机的、生物学隐喻一致,伯克提出了国家和法律的有机生长理论。与那种“太强调理性的作用”【38】之理性国家观念不同,伯克认为:“国家……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每一个特定国家的每一项契约,都只是永恒社会的伟大初始契约中的一款,它联系着低等的自然界和高等的自然界,连接着可见的世界与不可见的世界,遵循着约束一切物理界和一切道德界各安其位的那项不可违背的誓言所裁定的固定了的约定。这种法律并不屈服于某些人的意志——(相反)这些人由于来自对上的、无限高于他们的义务,不得不使自己的意志屈从于那种法律。”【39】伯克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德国,并最终使作为一个学派的历史法学思想得以形成。在历史法学者看来,“真正的法律不是由某个特定的权威,比如说国王或议会,碰巧通过的——如此产生的法律仅仅是在功利主义或其他可鄙的因素引导之下产生的一个经验事件而已。真正的法律也不是某些永恒之物,比如说那些自然律令、那些神圣戒律、那些任何理性的灵魂都能自己发现的”;相反,“法律是民族体内心脏跳动的产物,是幽昧不明的传统势力的产物,是如同流经树干那样流经民众全身的有机汁液的产物,是我们无法确认、无法分析,但是每个忠于国家的人都能感觉到奔腾在自己血管中的某种东西的产物。法律是传统的生长物,部分是客观环境的产物,部分则是国家的内在灵魂……真实的法律是传统法: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形态;这个形态形成于遥远幽昧的过去,植根于某种黑暗深处,倘若不是植根于黑暗深处,它很容易被连根拔除”。【40】

这是历史法学思想的经典表述。在这种表述中,“传统”一词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传统”定义了历史法学。正是基于对理性以及由理性所主导的法律秩序及法学理论的反叛,历史法学主张将法律视为民族有机体的一部分,并从本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中发现法律、探寻法律的精神。

然而,浪漫主义和历史法学在批判理性神话的同时,又给人类塑造了一个新的神灵,即传统。从这一意义上讲,与启蒙运动一样,浪漫主义和历史法学同样是带有偏见的。“浪漫主义分享了启蒙运动的前提,并且只是颠倒了对它的评价,因为它认为只有古老的东西才有价值。”【41】“浪漫主义对启蒙运动的批判本身最后在启蒙运动中告终,因为它本身发展成为历史科学并把一切东西都纳入历史主义的漩涡之中。”【42】伽达默尔对浪漫主义的批判同样适用于历史法学。在批判法典理性主义的同时,历史法学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将民族精神、历史和传统看作是与理性截然对立,并具有当然有效性的东西。“浪漫主义把传统视为理性自由的对立面,并且认为传统是历史上被给予的东西,有如自然一样。不管我们是想以革命的方式反对传统还是保留传统,传统仍被视为自由的自我规定的抽象对立面,因为它的有效性不需要任何合理的根据,而是理所当然地制约我们的。”【43】因此,如同启蒙主义者将理性奉为自己的神灵,浪漫主义和历史法学也为自己树立了一个新的神灵,那就是传统。

四、结语:让理性拥抱传统

浪漫主义和历史法学的贡献在于,它们为传统正了名,恢复了传统的合法性地位。确实,传统对于我们,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传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文化的密码,并给人类生存带来秩序和意义”【44】。它不仅仅是“使我们继承历史、延续未来的纽带”【45】,它还同时“构成一个民族(或一个地方)的认同之本,也是该民族与其他民族展开对话的当下前见之重要组成部分”【46】。这也就是说,传统并不是,或至少不单纯是存在于过去,它虽源自于过去,却关系着当下,甚至还指向未来,是联结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纽带;它是一种文化的遗传密码,如同生物遗传基因一样,传统隐藏于我们的文化血脉之中,决定着我们之所以是我们,并成为我们认同的纽带;此外,按照哲学解释学的原理,传统的价值还在于它构成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理解、把握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前提,正如伽达默尔所言,“过去的作用决不能被限制为仅仅是提供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或事件。作为偏见和传统,过去也规定了当一个解释者进行理解时所处的基础”【47】,“我们不能在传统之外展开对传统的批判。我们归属于我们试图去理解的传统”【48】。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伽达默尔准确地道出了启蒙运动的软肋所在:启蒙运动试图从各种传统、权威中将个人解放出来的理想,恰恰证明了启蒙运动的天真之处。他指出,“启蒙运动的普遍倾向就是不承认任何权威,并把一切都放在理性的审判台面前。……不是传统,而是理性,表现了一切权威的最终源泉”;实际情况却是,“人类理性太软弱,不能没有前见去行事”,“理性不是它自己的主人,而总是经常地依赖于它所活动的被给予的环境”。【49】而传统,恰恰构成理性的前见及其运用环境。这是因为,对于个人而言,“历史并不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早在我们通过自我反思理解我们自己之前,我们就以某种明显的方式在我们所生活的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理解了我们自己。主体性的焦点乃是哈哈镜。个体的自我思考只是历史生命封闭电路中的一次闪光”。同样地,对于“我们”、也即作为类的“人”而言,“历史不仅是没有尽头的,而且我们自身是作为理解者本身立于历史之中的,我们是一个连续转动的链条中的一个有条件的和有限的环节”【50】。因此,对于具体语境中的主体——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而言,传统定义了其理性,并且理性也只有依凭特定的传统方能发挥作用。也因此,“即使在生活受到猛烈改变的地方,如在革命的时代,远比任何人所知道的多得多的古老东西在所谓改革一切的浪潮中仍保存了下来,并且与新的东西一起构成新的价值”【51】。

当然,强调传统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传统处于理性、自由的对立面而具有当然的有效性,也不意味着传统会因其惰性和惯性自然而然地强加于我们。毋宁说,传统需要理性的拥抱、保持和培养。“传统和理性之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绝对的对立。不管有意识地恢复传统或有意识地创造新传统是怎样有问题的,浪漫主义对‘发展了的传统’的信念——在传统面前,一切理性必须沉默——仍是一样充满了偏见,并且基本上是启蒙运动式的。实际上,传统经常是自由和历史本身的一个要素。甚至最真实最坚固的传统也并不因为以前存在的东西的惰性就自然而然地实现自身,而是需要肯定、掌握和培育。传统按其本质就是保存,尽管在历史的一切变迁中它一直是积极活动的。但是,保存是一种理性活动,当然也是这样一种难以觉察的不显眼的理性活动。”【52】“对传统的阐释从来就不是对它的单纯重复,而总是例如理解的一个新创造。”【53】因此,“传统并不来自惰性,它们并不是强加于我们而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它们其实是被保持。即使最大的暴力革命,它保留的东西远比它改变的东西多,如此主张的传统之所以被保持,不是因为它们在革新推动中被忽视,而是因为它们被记住、被肯定、被拥抱和被培养。保守行动并不比革命行动更少自由,即使它们很少惹人注目”【54】。

启蒙运动高举理性大旗来对抗传统,浪漫主义和历史法学则极力声扬传统以反叛理性。然而,传统和理性之间却并非如启蒙运动或浪漫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处于对立的两极,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依相存的关系。一方面,传统是理性得以运行的前提。因为“我们身上总是带着印痕,谁也不是一张白纸。……我们不只是为我们的‘基因’所烙印,而且也是被社会化了的,由此我们才能够进入我们所处身的世界和传统。我们的印痕既开启也制约着我们的视界”【55】;“理解本身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自身于传统事件中的行动,在这行动中过去与现在不断地进行中介”【56】。另一方面,传统需要理性的拥抱和培养。“对人类传统的保存和发扬不能被描述为只是纯粹的考古性研究和以方法为主导的专业探讨。其出发点和有关视点应当是对于我们自身的质询。”【57】“每一时代都必须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来理解历史传承下来的文本,因为这文本是属于整个传统的一部分,而每一时代则是对这整个传统有一种实际的兴趣,并试图在这传统中理解自身。”【58】因此,只有能够被续造的历史或经验才能被恰切地称为传统,亦即,传统存在于当下人对历史经验的择取、识别、接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造过程中。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三辑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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