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合同法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2)了解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3)理解合同的效力。
(4)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方式。
(5)掌握合同履行和担保方式。
(6)掌握合同违约责任方式。
任务描述
学习合同法,使学生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案例,以及具有依法起草和签订各类商事合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的能力。
导入案例
200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思考
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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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合同是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加强市场主体之间协作关系的纽带,合同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手段。
4.1.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4.1.2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4.1.3 合同的分类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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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经济合同;(15)居间合同。
4.1.4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包括一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案件宣判的规定。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共有23章4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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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
4.1.5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这是对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基本规定。
4.2 合同的订立
4.2.1 合同的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4.2.2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
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即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下列当事人有权订立合同:
(1)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与相对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在其经营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代订合同,要有授权委托书,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4)财产所有人有权签订以处分该财产为后果的合同。
(5)具有对外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权订立涉外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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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2.3 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不仅要把当事人写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标的的种类有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说,合同标的可分为四种。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3.数量
合同标的的数量是以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4.质量
质量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毋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同城转账结算、异地转账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
4.2.4 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区分磋商与缔约两个阶段均有重要意义。口头形式的合同虽方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安全。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等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2.5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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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具体包括: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定的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效力。
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否则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
你知道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吗?
①要约被撤回或被依法撤销。
②要约被拒绝,即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内容或具体条款。
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即受要约人在要约承诺期内未答复。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和对要约的内容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
(3)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达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通知的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应当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应为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②行为可以构成承诺。
比如,某建筑公司急需水泥,向甲、乙两个水泥厂发出要约,要求购买300吨水泥,甲水泥厂回电报承诺,乙水泥厂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已经与甲水泥厂成立合同为由拒收。此案中,乙水泥厂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成立了合同,建筑公司无权拒收。以行为为承诺,被称为“意思实现”。
(4)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确定承诺期限的,具体的到达是如何规定的呢?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是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以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4)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主要有以下规定:
(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往往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协商,如甲方提出要约,乙方做出与要约内容不完全相同的答复(反要约);甲方接到乙方的答复后,可能又提出一些修正和补充,双方就这样往返协商,直至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承诺)达成协议,合同方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