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状态是一种毁灭和敌对的状态。所以,用语言或行为宣明的对于 另一个人生命的图谋,这种图谋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稳定的、明确的,它 就把他带入与他向其宣布这种图谋的人的战争状态。如此一来,他的生命 就处于对方或协同对方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而 有丧生的危险。我有权毁灭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这是合理而且正当 的。因为,根据基本的自然法,人应尽可能地自卫,当全体不能保卫时,无 辜者的安全就应首先加以保卫。一个人有权消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 持有敌意的人,这理由就如同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因为上述 那样的人不在共同理性法则的约束之下,只尚强力与暴力,而不遵守任何 其他法则,所以可以被视为猛兽,人一旦落入那些被视为危险和有害的动 物的爪牙之中,就必定会被毁灭。
所以,如果谁试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与那人 处于相峙状态,这实际上是对对方的生命有所企图的一种表示。因为我有 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但凡没有我的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其 得到我以后,会任意处置我,在他想到毁灭我时,也可能恣意毁灭我。除非 通过强力迫使我处于对我的自由权力不利的处境,即把我变成奴隶,任何 一个人都不能期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就 是远离这种强力的压制。那些想要剥夺我的作为自卫屏障的自由的人,理 性要求我把他们视为危害我生存的敌人。所以凡是企图奴役我的人,他便 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中,一个想夺去属于那个状态中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定被视为企图夺去其他所有东西,而自由就是其余一切 的基础。同理,在社会状态中,一个试图剥夺那个社会或国家人们的自由 的人,也必定被视为有剥夺他们的其他一切的企图,并被视为与他们处于 战争状态。
这一点使一个人可以在不犯法的情况下杀死一个小偷,虽然小偷并 没有伤害他,也没有表示对他的生命的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置他于 自己的权力之下,以便夺取他的金钱或他所喜欢的东西。因为不论他的借 口是什么,小偷没有权力使用强力将我置于他的控制之下,所以我不可能 认为,那个想要剥夺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控之后,不会剥夺 我的其他任何东西。因此我可以合法地视他为与我同处于战争状态的人, 换句话说,如果有可能,我就杀死他。无论谁造成战争状态并且充当这种 状态中的侵犯者,他就把自己置于这种危险的处境之中。
这里,我们知道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显著不同,虽然有些人把它 们混淆了。它们之间的不同判若云泥,如同和平、友善、互助和安全的状态 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那样互相区别。人们遵照理性支配 而在一起生活,处于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之中,没有有权对他们进行裁决 的人间的共同尊长。但是,使用暴力或表示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的企图,而 那里又没有人间的共同尊长可以求援,这就是战争状态。而正是这样的无 处可诉给人一种向一个侵犯者宣战的权力,虽然这个侵犯者是社会的一 员或是同一国家的子民。因此,虽然我不能因为一个小偷窃取了我的全部 财产而伤害他,我只能诉诸法律,但是,一旦他开始抢我的马匹或衣物的 时候,我就可以将其杀死。因为,为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在其不能制止当 时的暴力以保障我的生命安全,而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弥补,法律允许我 自卫,给进行战争的权力、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使我没有时间 通过我们共同的裁决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害。 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决者,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超越权力把暴力施 加到别人身上,不论有无共同裁决者,都会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但是实际的暴力一旦停止,处在社会中的人们相互间的战争状态便 随之结束,双方都同样地服从法律的公正判决,因为那时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对过去的伤害加以救济,也能够防止将来的危害。但是,因为没有成文 法及裁决者的权威可以诉请,就像在自然状态中那样,战争状态一旦开始 便不断持续,无辜一方只要有可能的话,始终享有消灭另一方的权力,直 到侵略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根据那些条款媾和时为止,这些条款可 以赔偿其所导致的任何损害,保障无辜一方今后的安全。非但如此,即使 可以诉诸法律和确定的裁决者,但如果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对法律的故意 曲解,使法律的救济作用遭到破坏,不能用来保护或赔偿某些人或某一集 团所作的暴行或所导致的损害,那么很难想象除了战争状态以外还有什 么别的可能。因为,在运用暴力和导致了伤害的一方,虽然它是由受权执 行法律的人所为,不论用上了什么样的法律名义、借口或形式加以粉饰, 但它依旧是暴力和伤害。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对受法律支配的所有人公正 地运用法律,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无论怎样,只要没有善意地实际做到 这一点,战争就会降临到受害者身上,他们因为无法在人间得到补救,于 是就只有唯一的向上天诉请救济的办法。
人类组成社会和摆脱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了诉诸上天,没有其他诉请求救的手段,在没有任何权威能在 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的地方,任何一个细小的纠纷都会如此终结)。因为如 果人间有可以向其诉请救济的一种权威、一种权力,纠纷就能够由那个权 力来裁决,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可能继续存在。假设当初存在一个这样的法 庭、一个上级裁决权,借以来决定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权力,那么他们就 决不会进入战争状态;但是我们看到他最终不得不诉诸上天。他说"愿审判 人的耶和华,今天在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中间,裁断是非"(《旧约·士师记》第 十一章,二十七节),然后提出控诉,凭借他的诉请,他率领士兵参与了战 斗。所以在这类纠纷中,假如要问谁是裁决者,这并非意味着谁应裁决这一 纠纷。众所周知,耶弗他在此告诉我们的是",审判人的耶和华"应当裁判。 倘若人间没有裁决者,那么只能诉诸伟大的的上帝。因此那个问题并非意 味着谁应当做出裁断---是不是另外的人使他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以 及我可不可以像耶弗他那样诉诸上天。对此,只有我自己的良心才能够判 断,只因在最后的审判日,我要对所有人的最高裁决者负责。